【本報訊】為因應一例一休對於在建公共工程之影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宏謀表示,自105年12月26日起即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經與各界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已於106年3月7日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105年12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供各機關依循,俾適時回應產業界訴求。

工程會表示,105年12月21日勞動基準法修正公布一例一休新制,包括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加班費增加、特別休假日數增加、國定假日之日數減少等,將影響部分以日曆天計算工期之在建工程。工程會綜合考量營造業、工程技術服務業員工每月平均加班工時及行業特性等,訂定處理原則,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105年12月20日以前廠商投標之工程,105年12月23日以後仍在施工尚未竣工者,不包括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而延期致尚未竣工之情形。

二、展延工期:為避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致增加雇主成本及落實週休二日政策,明定105年12月23日以後之剩餘工期,每14日展延1日。

三、補償管理費:展延工期後,營造廠商管理工地之費用隨之增加,以原契約總價2.5%及展延日數占原工期比率計算,補償廠商管理費用。

四、工期未展延之工程核實給付增加之費用:未辦理展延工期之契約(例如機關必須依原訂期程使用採購標的,無法辦理展延),由廠商提出因一例一休新制影響致須增加之費用及計算方式,由機關核實給付。

五、契約雙方得另行協議處理方式:雙方依個案特性認為不適宜依本處理原則辦理者,得另行協議之。

六、物價調整約定:契約未訂物價調整約定或已約定不隨物價調整工程款者,雙方得協議增訂。

七、採購審查小組機制:機關可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加速協助審查展延工期及增加給付費用事項。

八、協處平台:各部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成立協處平台,協助處理本機關及所屬(轄)機關採購審查小組無法解決之爭議。

九、工程技術服務契約準用本處理原則:與工程契約特性相近部分,比照辦理;與工程案件特性不同部分,得另行協議。

十、機關仍應督促廠商儘速完成履約,以利國家公共建設之順利推動。

工程會指出,勞動法令之修正屬「政府行為」,機關辦理採購如已採用工程會訂定的契約範本,訂約廠商因勞動基準法修法導致影響履約期限或成本者,可循契約變更程序及本處理原則,與機關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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