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某公司受○公所委託,辦理「○排水改善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技師經工程會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工程施工查核時,發現多項缺失,乃函請該公所限期改正。○公所認該技師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之情形,故交付懲戒。
理 由
該公司受○公所委託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承辦技師經工程會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針對本工程辦理工程施工查核,發現多項缺失,諸如查核記錄「其他建議」欄載有:「設計監造技師表示設計時並未做合理計算,對集水面積、排水斷面、抽水機抽水量等均無法解釋設計理由或依據」。
另,查核記錄缺點欄載有:「規劃設計監造」工作有下列之缺點:1.未落實監造計畫;2.對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審查、核定管制時程未符合要求;3.對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審查,未訂定管制辦法;4.各項材料、設備及施工管理標準不明確;5.各項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檢驗停留點未符合需求;6.對抽水機未依單機設備、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抽驗程序及標準;7.施工品質抽查未落實,抽水機房鋼筋綁紮未落實;8.缺失追蹤記錄未落實執行;9.監工日報未落實執行等9項缺失。
因此,○技師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之情形。
結論
○技師受委託辦理本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行為,依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應付懲戒,並依當時法令予以2個月停業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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