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因廠商不實指控將技師移送懲戒 公理正義何存!

技師鑑定必須對鑑定事項,依專業作出原因及責任歸屬之判斷,鑑定結果必然常有不利之一方。然不利一方竟以不實指控向工程會投訴該鑑定技師,使該技師被移送懲戒委員會審議,雖然經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但仍將不予懲戒公告天下,受害鑑定技師名譽嚴重受損,有屈難申,而以一紙投訴者卻彷彿無事發生,不知公理正義何在!

本案A公司委託公會辦理○○整修、防水工程損壞原因及修復鑑定,經公會指派○技師辦理。屋頂防水工程分包廠商B公司以○技師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內容涉有違反技師法,主張以技師法第42條「利害關係人」身份報請懲戒。

鑑定結果對B公司不利,竟然不惜大肆捏造一連串不實內容,向工程會誣告。致鑑定人竟被列為被付懲戒人,使鑑定人名譽嚴重受損。且B公司與A公司之民事訴訟中,以鑑定人被送懲戒委員會之事實,向民事法庭稱「上訴人(即B公司)已對技師就系爭工程所作鑑定案件向工程提出申訴,並經工程會以違反技師法,移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以此表示被上訴人所舉之鑑定報告,其程序瑕疵及內容之真實性實有疑問,並非可採。」。亦即以工程會受理其舉發,作為對該違反技師法之定調依據,而一般技師、民眾受工程會將技師列為「移送懲戒人」之影響,亦造成對鑑定人有違反技師法之誤解,使鑑定人評價與名譽,受嚴重之屈辱與污衊。鑑定人名譽受此嚴重侮辱,有冤難申。

而工程會懲戒委員會調查權有限,鑑定人考量如要儘速且確實的澄清鑑定人被其污衊事項。惟有將B公司向工程會誣告鑑定人之實情,請求司法機關以嚴謹司法程序對鑑定人及B公司做最嚴格調查與檢驗,才可使沈冤得雪。

鑑定人為澄清B公司就本鑑定案,對鑑定人向工程會誣陷之相關事實。鑑定人於民國○年○月○日特列B公司及其負責人為共同被告,以B公司負責人涉嫌捏造事實向工程會舉發鑑定人違反技師法,嚴重毀損鑑定人名譽為事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B公司及其負責人應連帶對鑑定人負侵害鑑定人名譽之損害賠償責任。

該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受理,並依兩造聲請傳喚相關證人、調閱相關物證等,進行詳細調查證據程序後,於民國○年○月○日作成判決。判決中認定B公司負責人以B公司名義向工程會所提本案鑑定人違反技師法之相關事實,若非B公司負責人故意捏造,就是憑空臆測,完全欠缺事實基礎。該法院判決另認定B公司負責人以不實函件內容向工程會舉發鑑定人違反技師法之行為,已嚴重侵害鑑定人名譽,並造成鑑定人精神損害。

判令B公司負責人及B公司應連帶賠償鑑定人新臺幣○萬元之妨害名譽精神損害賠償。嗣B公司負責人及B公司不服該判決,而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嗣臺灣高等法院受理上訴後,經兩造再聲請,而進一步調查證據結果,於○年○月○日作成判決。仍認定B公司負責人確有以捏造或憑空臆測之事實,向工程會誣告,且因此侵害鑑定人名譽情形。除將賠償金額由○萬元改為○萬元外,其餘維持原地方法院判決。茲該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已因不得上訴而確定在案。

本案B公司負責人向工程會所舉發鑑定人違反技師法之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以嚴謹司法程序調查結果。業已查明B公司負責人向工程會指控鑑定人違反技師法之事實,若非捏造,就是憑空臆測。且兩審法院判決均認定B公司負責人向工程會誣告鑑定人違反技師法之行為,已嚴重侵害鑑定人名譽,並判令負責人及B公司應連帶賠償鑑定人精神損害。

工程鑑定之所需,大都起因於雙方對工程品質、施工、設計等認知差異而起,且其間常存有激烈利益衝突。而技師鑑定之職責,必須對鑑定事項依專業作出原因及責任歸屬之判斷,故鑑定之結果,必然常有不利之一方。這是鑑定之必然結果,明理之人應該尊重專業並接受。

惟如不利之一方不服鑑定,理應就不服鑑定之內容,提出疑點請鑑定人進一步解釋、補充鑑定或請其他技師再鑑定等方式救濟。而不是為了私利,不管鑑定正確性,亦不管其所施作公共工程品質不佳之問題,卻捏造不實事實以污衊鑑定人的人格,向技師懲戒委員會誣告,意圖推翻鑑定結果。

再查工程會接受技師違反技師法之舉發後,一般僅作「形式審查」而不作「實體審查」,即將被舉發人移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而「技師被移送懲戒委員會」一事,常造成一般民眾誤以為被移送懲戒委員會之技師,已違反技師法之錯誤認知,並對於被移送技師之名譽造成侵害。

工程會係技師之主管機關,除監督技師執行業務,對於違反技師法之技師加以懲處外,對於技師之合法權益及執行業務應有之專業尊嚴,亦有維護之職責。類似本件不服鑑定結果廠商,捏造事實誣告技師之情形,在移送懲戒委員會前,工程會實應請舉發廠商依法就其所述事實,先盡舉證責任。

如廠商根本無法舉證,顯示捏造事實或憑空臆測時,即應加以駁回,而不應移送懲戒委員會,以免技師名譽無端受害,並善盡工程會保障技師權益之法定職責。如同刑事案件,需先經檢察官調查證據,確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再向法院起訴,懇請工程會准予重視技師執業尊嚴及權益,讓執業技師不受違法誣告之侵害,實為德便。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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