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幾次參加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有感於技師會員們常疏於法令之關注,而遭主管機關以違反相關法令移受懲戒,其中最常受懲戒案例為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技師任職於某公司之專任人員,又擔任其他公司之專任工作人員或兼任其他公司之業務或職務,經查獲後比對薪資所得,違規事實明確,主管機關依審議委員會訂定的裁罰表,再查營造業管理系統該技師之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爰引同法第61條第1項予以懲處。

根據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違反者將依本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懲處,筆者茲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營造業審議委員會102年第4次審議會議訂定之懲處罰表臚列,以供技師參考,盼加強技師會員們瞭解違規情形及懲處方式,以減少會員們受懲戒之情事。

按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1項略以:「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法第 61 條第1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第41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66條第4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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