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因應重大天然災害風險之公共設施安全係數研究』重點內容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接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考會)委託,辦理「我國因應重大天然災害風險之公共設施安全係數研究」,研究案期末報告書已全部完成,將以政策建議書方式提報研考會轉呈行政院,作為政府施政參考。

茲摘錄近3萬字期末報告書部份內容如下列:

關鍵字:耐震係數、降雨強度、重現期、使用年限、複合式災難

一、研究緣起
近年來由於全球暖化、氣候變遷,臺灣在歷次颱風、暴雨中遭受前所未有之嚴重水患;其中包含都會區嚴重淹水、公路橋梁遭沖毀、土石流淹沒村莊、農田等災害損失慘重,亦奪走不少寶貴生命。另,自民國88年臺灣發生規模7.3的921大地震,至今全球各地發生規模7或8的大地震頻傳,尤以去年日本311大地震規模更達到9.0,同時引發殺傷力極為驚人的大海嘯,更導致日本面臨前所未有之核電災難。

考量公共設施係以提供民眾服務為主要目的,必須肩負妥適之安全保障承諾,爰各種公共設施於設計、施工時,均須設計安全係數,使設施結構足以因應預料之外的衝擊,或抵銷不可預期之瑕疵所造成的強度衰減。惟對於沿用多年之安全標準,在面臨可能遭遇之巨型重大天然災害侵襲,有必要重新加以檢測及評估,俾確保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有鑑於此,本研究擬檢視我國主要公共設施安全維護現況,回顧近年來國內及鄰近國家重大天然災害之災情、探討相關防災、減災策略,並評估在可能之重大天然災害侵襲下,所能承受之安全係數狀況,以研提強化公共設施安全維護、補強等具體建議。

二、研究方法及流程
(一) 文獻資料蒐集、彙整

由研究團隊整理近年來,歷次颱風、豪大雨及地震對公共工程及民間建築之破壞與影響資料,其內容除各次重大災害之災情回顧外,並分別提出專業見解,同時參閱技師報、技師月刊等重要專業技術文章內容,以作為檢討、檢視之重要參考。

歷次重大災害之災情回顧:
1. 近年台灣及鄰近國家重大地震災害之回顧
(1)日本阪神大地震
a. 時間:1995年1月17日清晨5時46分52秒。
b. 震央位置:北緯34度35.9分,東經135度2.1分,日本淡路島北部的明石海峽海域。
c. 震源深度:16公里。
d. 地震規模:芮氏7.3。
e. 災情統計:6,434人死亡。
(2)台灣921集集大地震
a. 時間:1999年9月21日凌晨1時47分12.6秒(台北時間)。
b. 震央位置:北緯23.85度,東經120.75度,南投縣集集九分二山。
c. 震源深度:7.0公里。
d. 地震規模:芮氏7.3。
e. 災情統計:2,415人死亡、40人失蹤。
(3)中國大陸四川省汶川大地震
a. 時間:2008年5月12日下午2時28分。
b. 震央位置:北緯39.8度,東經116.8度,約在成都西北92公里。
c. 震源深度:29公里。
d. 地震規模:芮氏8.0。
e. 災情統計:65,080人死亡、23,150人失蹤。
(4)日本311宮城大地震並引發大海嘯
a. 時間:2011年3月11日下午2時46分。
b. 震央位置:日本宮城縣首府仙台市,以東約125公里之太平洋海域。
c. 震源深度:24.4公里。
d. 地震規模:芮氏9.0。
e. 災情統計:引發40.5公尺高海嘯造成福島核電廠重大災難,並導致14,300人死亡、11,999人失蹤。
2. 近年台灣重大公共工程災變之災情回顧
(1)高屏大橋斷橋事件
a. 時間:2000年8月27日。
b. 斷橋位置:碧利斯颱風帶來之降雨,溪流暴漲,使得高屏大橋P22/P23橋墩遭溪流沖毀,橋面塌陷100公尺。
c. 災情:造成行駛其上的17輛汽機車墜落橋下,22人輕重傷。
d. 新的高屏大橋已於2008年7月22日完工通車。
(2)后豐大橋斷橋事件
a. 時間:民國2008年9月14日早上6時51分。
b. 斷橋位置:因辛樂克颱風之暴雨,造成大甲溪之溪流暴漲,造成台中后豐大橋自后里(北端)起算第2橋墩(P2)遭沖毀,導致40公尺長×13.5公尺寬橋面掉入溪中。
c. 災情:三部自用車共6人掉落大甲溪湍急洪流中,造成2人死亡、4人失蹤。
d. 新的后豐大橋採40公尺深基樁設計,已於2010年6月29日完工通車。
(3)國道三號南下3.1公里七堵段、大規模邊坡滑動破壞事件
a. 時間:2010年4月25日14時29分。
b. 災變概述: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上左側上邊坡大規模順向坡滑動破壞,造成雙向車道200公長×60公尺寬路面全遭土石覆蓋,估計坍滑下來之土石方約有21萬立方公尺。
c. 災情:造成3部自用車遭掩埋,4人死亡。
d. 2010年6月1日13:00國道三號雙向各恢復二個車道通車,但只限小型車及大客車通行,限速60公里/小時。
e. 2010年6月19日中午12:00起雙向三車道全面通車,並取消大貨車及聯絡車之限制,同時亦恢復原速限規定。
3. 近年台灣重大颱風暴雨災情回顧
(1)象神風災
a. 時間:2000年10月30日~2000年11月1日。
b. 近台強度:中度颱風,七級風暴風半徑250公里。
c. 近中心最大風速:38公尺/秒。
d. 災情:台北、汐止、基隆及宜蘭部份地區積水嚴重,並造成全省共計64人死亡。
e. 累計降雨量:北部山區超過800mm。
(2)2001年納莉颱風台北市大淹水
a. 陸上颱風警報發佈時間:2001年9月15日2時45分。陸上颱風警報解除時間:2001年9月19日17時10分。(即從登陸到出海共滯留在台灣陸地49小時)。
b. 近台強度:中度颱風,七級風暴風半徑150公里。
c. 近中心最大風速:40公尺/秒。
d. 災情:台北市捷運板南線及台北車站、忠孝東路大淹水,造成94人死亡、10人失蹤。
e. 單日降雨量:台北氣象站2001年9月16日0時~24時共降下425mm的雨量。
f. 累積降雨量:台北、基隆及桃竹苗均超過1,000mm,宜蘭大同鄉土場山區累積高達1,323mm。
(3)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小林村滅村
a. 時間:2009年8月6日~10日。
b. 近台強度:中度颱風,七級風暴風半徑250公里。
c. 近中心最大風速:40公尺/秒,瞬間最大風速50公尺/秒,相當於15級風。
d. 災情:台灣中南部、東南部嚴重水患,並造成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滅村,數百人慘遭活埋。官方統計:此次水災共造成677人死亡、22人失蹤。
e. 單日降雨量:8月8日單日雨量尾寮山為1,403mm,8月9日單日雨量阿里山為1,234mm。
f. 累積降雨量:8月5日~10日累積雨量阿里山為2,884mm(最大總雨量為3,060mm),並有15個測站累積雨量超過2,000mm。
(4)凡那比風災、高高屏大淹水
a. 時間:2010年9月17日~2010年9月20日。
b. 近台強度:中度颱風,七級風暴風半徑200公里。
c. 近中心最大風速:45公尺/秒。
d. 災情:造成大高雄地區近50年來最嚴重水災,5人死亡。高雄縣47,000多戶住家淹水深度超過1公尺。高雄市楠梓、左營、鼓山及三民區共4個行政區、高雄縣12個鄉鎮市及屏東縣13個鄉鎮市嚴重淹水。
e. 單日降雨量:高雄站單日降雨量525mm。
f. 累積降雨量:兩天累積雨量大社為808mm、岡山為950mm(連續6小時降雨量567mm)、橋頭為646mm、楠梓區為618mm。
(二) 本研究共計召開兩階段之產官學座談會議,邀請有關土木工程規劃設計、災害防救及公共設施安全維護專長領域之產、官、學界專家,分析目前我國重大天然災害風險之公共設施安全維護現況與問題,並探討我國重大天然災害風險之公共設施是否須調整安全係數?以及其調整幅度為何?透過辦理兩階段(共三場次)之產、官、學界專家座談會,集合所邀集之產、官、學界專家各界意見,研擬是否須將現行安全係數調整?並就短中長期政策調整,作出具體建議,增加本研究成果之周全性及可行性。

(三) 本研究第1場座談會係邀集學者專家,包含國內從事(承辦)重大公共工程規劃設計之各大工程顧問公司技術部門主管親自參與討論,並提出書面意見。對各個可行之政策調整方案,研擬具體可行方案,並共同研擬其他相關配套措施。第2場座談會則邀請政府各相關機關人員,發表本研究之初步成果,就初步成果建議詳細研商討論,並進一步彙集各方意見,提出具體之政策調整建議。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回顧過去發生在全台及鄰近國家之地震、颱風暴雨重大天然災害,以及近年來公共設施之重大災變事件,彙整歷次事件之專業見解,並參酌產官學界之專業意見,將作為研究團隊提出短、中、長期政策建議之重要參考。

(一) 水文資料常是根據過去的歷史,但近年來全球暖化,年降雨量變化不大,但降雨集中,現有通水斷面不足,降雨強度須重新修正,重現期須予以提高。另,建築工程依使用材料結構型式,有不同使用年限,如加強磚造35年,R.C.構造50年,但台灣工程如擋土牆、地錨等,卻未定訂使用年限。因此,公共工程所用工程材料,如地錨、岩釘、漿砌卵石護坡、石籠、微型樁、生態工法(太空包、加勁土壤)、鋼軌樁、鋼板樁、H型鋼、掛網噴漿等,均應訂定使用年限。過去的資料(如暴雨頻率、強度等)應加以調整才不致於出現安全係數足夠,但因假設條件不符現況(或未來趨勢)而造成破壞之案例。在全球暖化、環境日趨惡劣之際,設計以趨吉避凶為原則。在無法避免之情況下,可針對所有破壞案例進行回饋分析,採用適當的安全係數。並在設計時除了安全係數以外,亦應考慮變形,使其在可接受程度。

(二) 安全係數係根據破壞模式而異,不同的破壞模式會有不同的安全係數定義及通用之參數。例如擋土牆之破壞模式包括:外穩定邊坡破壞、承載力、側向滑移、傾倒、結構體破壞等,各種安全係數之定義與要求之係數均不同。因此,首先需檢討公共設施(如房屋、邊坡、擋土牆等)有哪些破壞模式,才能討論其對應之安全係數,尤其是複合型破壞模式需特別注意其彼此間之影響。此次日本311大地震,房屋結構破壞不多,但地震引起海嘯,海嘯引起核能電廠破壞,核災更引起極大恐懼。因此,安全係數之研究需考量各種破壞模式(包括複合型之破壞模式),即使在大部份情境下是安全的,但應避免在最脆弱處破壞,故安全係數之要求需有整體一致性的考量。

(三) 以邊坡穩定為例,一般工程界多要求平時之安全係數應大於1.5,暴雨時之安全係數應大於1.1,地震時之安全係數應大於1.2,但此安全係數之要求常常引起誤解。其實安全係數與對應之參數有關,暴雨時之土壤參數若採用壓密不排水(CU)三軸試驗中之總壓力(Total Stress)參數(C,凝聚力;φ,摩擦角),其C值不論試驗結果如何,均應降低為0(以模擬暴雨之情況);或需採用不壓密不排水(UU)試驗中之Su(即不排水剪力強度,相當於C值),而需假設φ角為0,否則無法模擬暴雨狀況下土壤充分飽和,甚至泡軟後最不利之情形。而在非飽和試驗得出之φ角,均可能高估了土壤之強度而有破壞之虞。至於有效應力(Effective Stress)之參數,更可能高估了土壤之φ角,不宜使用在暴雨情況。

(四) 國內目前之公共設施設計規範並不十分完整,不同部會所訂之規範亦有局部差異之情形,應周詳研訂與整合。以邊坡工程為例,政府中央部會(如交通部、內政部、農委會)所頒布之設計規範均未規定安全係數之標準,只有國工局與高鐵局自行訂定之設計準則規定安全係數之標準,但這些規定均非正式法規,且兩者對於地震時與臨時性邊坡之安全係數也有局部差異。目前正式之規計規範只有內政部頒布之「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與農委會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但兩者並未一致,且後者對於安全係數大小之規定較不明確。

(五) 極端氣候下,颱風暴雨造成重大水患、土石流的另一面,乃是我們的降雨量是世界平均值的2.6倍,但每一位國人可分到的水是世界平均值的五分之一,真可謂多雨的缺水國。另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全台一年用水量約為180億噸,其中地上供水量為120億噸,地下部份約為60億噸。地上之120億噸中一半來自水庫,另一半(60億噸)來自河流。由於地表水的供應量每年持續減少,以致地下水的抽取量逐年增加,以供應農業、工業及民生需求,超抽地下水區域均集中在台灣西南部地區。此一現象,乃因氣候暖化所造成的極端水文變化,使得台灣在新竹及花蓮之間形成一條隱形的乾濕水文分隔線,北部地區降雨量持續增多,南部地區則逐年減少。此乃大高雄地區必須興建地下水庫的另一重要原因。

(六) 颱風暴雨季節,因受降雨強度及濁度的影響,平均使用率只有每年降雨量的15%,大部份均流失,相當可惜,因此,若能大規模開發河川位於山麓地區的伏流水,不但水量穩定,水質良好。亦可將這些伏流水進行地下水之人工補注,初期可選擇自彰化以南至雲嘉南地區,先進行此項工作,尤其對高鐵沿線之地層穩定,不再繼續沉陷,將可作出直接而有效之貢獻。

(七) 經研判國道三號七堵段山崩災變,係導因於地錨鋼線或鋼鉸線之瞬間斷毀,順向坡面上大量土石向下坍滑所致。同樣採用鋼線或鋼鉸線以承受重量之預力梁,大量使用於國道或省道重要橋梁,一旦鋼線或鋼鉸線瞬間斷毀,其後果令人堪虞。因此鋼線或鋼鉸線受潮腐蝕、生鏽之偵測機制,相當重要。

四、重要發現

國內公共設施之大地工程設計規範目前仍採用傳統安全係數的容許強度設計法(Allowable Strength Design,ASD),已明顯落後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目前先進國家均已朝向性能設計(Performance Design,PSD)發展,而不採用安全係數作為設計標準,例如歐洲的Eurocode 7、美國AASHTO的LRFD(Load and Reduction Factor Design)規範、與日本的Geo- Code 21等。因此,為利於與國外先進國家接軌,並符合世界潮流,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研訂性能設計法之相關設計規範。

現階段如果仍採用傳統之容許強度設計法,以安全係數作為設計標準,因為既有規範對安全係數大小之規定已沿用數十年,且牽涉層面極廣,若將其數值大幅度提高,恐將引起許多不同之意見。基於儘量避免爭議之考量,建議不宜提高安全係數,而是以提高其他設計標準(如:地震水平加速度等),茲提出初步建議事項如下列,以求達到防災、減災之實質成效。

五、主要建議事項

(一) 立即可行建議

1. 公共設施重大災變方面

(1) 全省主要河川之公路、鐵路橋梁基礎(含基樁)深入河床面深度之調查與檢討工作之委託與執行。
中南部各主要河川靠下游(近出海口)段之河川砂石盜採極為嚴重,多年來政府均束手無策,乃不爭的事實。因此當務之急,乃對於鐵公路(含國道、省道、縣道)橋梁橋墩座落處之河床面現況,應盡速全面性測量、調查,以作為安全性評估之重要依據。
主辦機關: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鐵局、鐵路局、中部各縣市政府。
(2) 全省主要河川上游疏浚資料調查與彙整,及中、下游砂石盜採之行政調查與檢調單位之偵辦、調查。
近年來中南部河川上游段河床淤積情況十分嚴重,需要進行疏浚。但中下游段河川砂石盜採十分猖獗,須予以遏阻,此一作為除關係鐵公路橋梁之安全,亦可避免類似后豐大橋斷橋、高屏大橋斷橋之不幸事件再度發生。且對於社會公平正義、黑金犯罪打擊,亦可展現政府之魄力與改革決心有正面意義。
主辦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及檢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3) 公共工程所使用材料,如地(岩)錨、岩(土)釘、漿砌卵石護坡、石籠、微型樁、生態工法(太空包、打樁編柵、加勁土壤)、鋼軌樁、鋼板樁、H型鋼、掛網噴漿等使用年限研究案之委託與執行。
國道三號七堵段山崩災變係肇因於地錨抵抗不住順向坡大量土石方向下滑動龐大力量而斷裂,造成重大災難事件,對於公共工程所使用作為永久設施或結構體受力一部份之工程材料,如地(岩)錨應訂定30年之使用年限。概因暴露於大氣中之鋼筋混凝土結構物之使用年限一般為50~100年,地(岩)錨之鋼線或鋼鉸線係深埋於土石(或岩層)中,受地下水入滲之潮濕環境影響,極易因時間久遠而生鏽、腐蝕。訂定30年之使用年限配合長期監測機制,方能確保公共安全。其他工程材料亦同。
主辦機關:交通部、經濟部水利署、農委會水保局。
協辦機關:工程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4) 國道1號、3號順向坡坡腳遭塹斷路段(範圍)之調查及補強方案之研擬。
因為修建高速公路而將順向坡坡腳塹斷之路段,目前大部份均以格梁護坡輔以地(岩)錨,作為永久邊坡穩定措施,少部份採用排樁。有鑑於國道三號七堵段走山災難破壞力之威力,造成大規模順向坡土石向下滑動之破壞模式,其實與林肯大郡災變破壞模式完全一樣。因此補強工程是我們無法逃避的選擇。
主辦機關:國道高速公路局。
協辦機關:交通部。
(5) 國道及省道採用預力梁承重之橋梁,有關預力梁鋼線或鋼鉸線受潮腐蝕、生鏽偵測技術之研究案委託與執行。
國道及省道重要橋梁大部份均採用預力梁系統,因此對於預力梁唯一承載力量之預力鋼線或鋼鉸線,或訂定使用年限,或研發其因受潮而生鏽、腐蝕偵測之早期預警技術,亦為當前重要課題。
主辦機關:交通部。
協辦機關:交通部所屬各工程單位。
2. 颱風暴雨方面

(1) 全省河川之治理基本計畫、治理規劃報告、河川圖籍、水文資料等皆應由各政府單位以電子檔案公告於政府機關網站,供人民參考使用。
資訊公開與簡政便民乃政府一向努力方向,前述資料的不斷更新,並讓設計者容易從政府機關網站取得,且不必再付費。
主辦機關:財政部(修改規費法)。
協辦機關:經濟部水利署、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會。
(2) 近年降雨強度、暴雨頻率與重現期資料之蒐集、彙整、研究與分析。
參與座談之專家學者與研究團隊均認為提高安全係數除不符合經濟效益,且其對防災、減災與提高公共設施之安全性實質作用與貢獻度,遠不如即時修正公布近年颱風暴雨之降雨強度、暴雨頻率與重現期等。
主辦機關:經濟部水利署、農委會水保局。
協辦機關:中央氣象局、工程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3) 公路橋梁、擋土設施、水利工程設計所用安全係數標準及增列用途(或功能)係數、複合式破壞之安全係數之項目及幅度研究案之委託與執行。
因人口密集,該項公共設施之重要性等級等因素不同,以及天然災害並非必然之單一性,例如此次日本311大地震引發大海嘯,全台多次颱風暴雨引發土石流、都會區大淹水之嚴重水災等,如又遭逢地震等。公共設施設計所使用之安全係數應考量增列使用係數(或功能係數)及複合式破壞之安全係數,較能符合需求。
主辦機關:交通部、經濟部水利署、農委會水保局、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工程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4) 大高雄地區滯洪池(含地下水庫)與旱季之南部地區缺水量研究案之委託與執行。
政府花費數千億元投入大台北地區之防洪設施,但對於南部(尤其是大高雄都會區)地區相對做的太少。過去高雄在潭美颱風及凡那比颱風之豪大雨,均發生嚴重都會區淹水之重大災害。復以每年旱季南部地區之嚴重缺水現象,因此興建大型地下水庫確有其必要性,一項公共設施可同時解決淹水及缺水兩個問題。
主辦機關:高雄市政府、經濟部水利署、經建會。
協辦機關:工程會。
(5) 台北市區豪大雨內水抽排所需時雨量之檢討與對策研議。
納莉颱風所帶來之豪大雨重創台北市,因為大台北地區已有200年之防洪設施(堤防),暴雨時只要將降雨之地表逕流量經由各抽水站及時外排,市區大淹水機率不高,因此對於近年來歷次豪大雨之時雨量有必要重新檢視、檢討之。
主辦機關:台北市政府。
協辦機關:經濟部水利署、農委會水保局、內政部營建署。
(6) 大地工程採性能設計相關規範研究案之研議、法制化與頒布。
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均已朝向性能設計,而不採用安全係數作為設計標準。因此研訂性能設計法之相關設計規範,取代國內公共設施之大地工程設計規範目前仍採用傳統安全係數的容許強度設計法,乃是當前必要作為。
主辦機關:農委會水保局。
協辦機關:交通部所屬各工程主辦單位。
(7) 山麓伏流水資料調查及伏流水人工補注地下水計劃之研擬。
全台每年颱風暴雨之大量地表逕流均流失(包含流入大海),平均使用率不到降雨量之15%,相當可惜。因此如何有效留住大量雨水,但不是單靠水庫蓄水,將是台灣永續經營之必要思維。
主辦機關:工程會、經濟部水利署。
協辦機關:農委會水保局。
(8) 北、高都會區排水系統內吊掛管線、阻礙水流之全面清查與取締。
各項吊掛於都會區排水管線內之電纜線、電線等,均影響排水斷面,阻礙水流,須予以清理。
主辦機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3. 地震方面

(1) 核能電廠耐震係數提高與補強工程設計,與核能電廠海嘯預警系統改進工程研究、設計之發包與執行。
核三、核四廠耐震能力之提高刻不容緩,台灣一旦發生因地震而導致冷卻系統管線接頭或基座破壞、備用發電機廠房建築倒塌等附屬建物、結構(非圍主體)受損,均將造成類似日本311福島核電廠之災難。
主辦機關:原能會、台電。
協辦機關:經濟部、國營會、工程會。
(2) 核一、核二廠耐震補強方案之必要性分析、經濟效益分析,及是否准予延役研究案之委託與執行。
核一、核二廠之耐震能力不足,又近山腳斷層。復因核電機組老舊,距大台北生活圈太近,北北基人口數超過700萬人,一旦發生核電災難,龐大人口疏散撤離不易,除非政府另考慮遷都中台灣。另,建議政府應考慮讓核一、核二廠按時除役,以確保公共安全。
主辦機關:原能會、台電。
協辦機關:經濟部、國營會、工程會。
(3) 全省老舊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與公開資訊方案之研議。
民國88年921大地震至今12年,對於公有建築物(含學校)政府編列預算,逐年陸續完成耐震初評、詳評及補強工作,但關於民國70年、60年以前興建之民間集合式住宅、公寓式住宅等私有建築物,因當時均係採用極低(不耐震)的設計標準0.1g(地表水平加速度),較逐次提高(尤其是921發生後耐震標準提高)後之0.23g、0.33g等差距甚大。10年多的時間過去了,對於分佈在全台30年以上私有老舊建築物約75萬棟、300萬戶建築物卻什麼事也沒做,我們實在不應該聽天由命、毫無作為。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經建會、工程會、國家地震中心。
(4) 公有建築(I=1.25)耐震設計委外審查機制之頒布與施行。
公有建築物在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均需作為救災指揮中心及難民收容中心,耐震之使用係數除已予以提高外,結構技師公會強烈建議,政府必須建立全面性之耐震設計委外審查制度。
主辦機關:內政府營建署。
協辦機關: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5) 假設芮氏規模7.0之淺層地震發生在大台北地區之水庫、地鐵、自來水供水與核電廠防災演習計劃之研擬。
921集集大地震發生在南投屬淺層地震,芮氏規模7.3,造成極大破壞力。此次日本311宮城大地震之地震規模更高達9.0。同屬環太平洋地震帶的台灣,實在不能寄望永遠不會有大地震發生在大台北或周邊地區。因此納入自來水供水系統及水庫、地下鐵、高鐵、核電廠之防災演習,乃是一項重要課題。
主辦機關: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水利署。
(二) 中期建議

1. 公共設施重大災變方面
(1) 全省主要河川之公路、鐵路橋梁基礎(含基樁)深入河床面現況深度之公布與改善工程之發包施工。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1.(1)項之說明。
(2) 全省主要河川上游河川疏浚工程之發包與執行。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1.(2)項之說明。
(3) 公共工程所使用材料,如地(岩)錨、岩(土)釘、漿砌卵石護坡、石籠、微型樁、生態工法(太空包、打樁編柵、加勁土壤)、鋼軌樁、鋼板樁、H型鋼、掛網噴漿等,使用年限法制化與頒布。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1.(3)項之說明。
(4) 國道1號、3號順向坡坡腳遭塹斷路段補強工作之發包與施工。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1.(4)項之說明。
(5) 前述公共工程使用材料,如地(岩)錨、岩(土)釘、漿砌卵石護坡、石籠、微型樁、生態工法(太空包、打樁編柵、加勁土壤)、鋼軌樁、鋼板樁、H型鋼、掛網噴漿等使用年限期滿前,重新補作工程之發包與施工。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1.(3)項之說明。
(6) 國道及省道採用預力梁承重之橋梁,經偵測後對於危險橋梁拆除重作工程之發包與施工。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1.(5)項之說明。
2. 颱風暴雨方面

(1) 公共工程設計用降雨強度、重現期修訂標準之法制化與實施。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2.(2)項之說明。
(2) 公共設施增設用途(或功能)係數、複合式破壞之安全係數之法制化與頒布。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2.(3)項之說明。
(3) 高雄市滯洪設施(含地下水庫)工程設計之發包與執行。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2.(4)項之說明。
(4) 研擬山區危險聚落、村莊之限制居住、開發範圍之國土計劃方案及推動立法進程。
每年颱風暴雨季節政府投入龐大人力、物力,去搶通受損道路,救出受困村民,然後再進行災後重建。週而復始,是另一項台灣奇蹟。我們真該如此做嗎?值得深思。
主辦機關:內政部。
3. 地震方面

(1) 核能電廠耐震補強工程與核能電廠海嘯預警系統改進工程之發包作業與施工。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3.(1)項之說明。
(2) 核一、核二廠是否准予延役之決策與執行。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3.(2)項之說明。
(3) 全省老舊私有建築物耐震補強方案之執行。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3.(3)項之說明。
(4) 假設芮氏規模7.0之淺層地震發生在大台北地區之水庫、地鐵、自來水供水與核電廠防災與疏散演習之定期舉行。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3.(5)項之說明。
(三) 長期建議:

1. 公共設施重大災變方面
(1) 國道、省道邊坡之工程材料已達使用年限之補強工程之發包施工。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1.(3)項之說明。
2. 颱風暴雨方面
(1) 高雄市滯洪設施(含地下水庫)工程之發包施工。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2.(4)項之說明。
3. 地震方面
(1) 假設芮氏規模8.0之淺層地震發生在大台北地區之水庫、地鐵、自來水供水與核電廠防災與疏散演習計劃之研擬與演練。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3.(5)項之說明。
(2) 假設芮氏規模9.0之淺層地震發生在大台北地區之水庫、地鐵、自來水供水與核電廠防災與疏散演習計劃之研擬與演練。
文字說明內容,請參閱立即可行建議第3.(5)項之說明。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1年1月12日會研字第1010000756號函復略以:『主旨:貴聯合會執行本會100年度委託研究「我國因應重大天然災害風險之公共設施安全係數研究」政策建議書,擬將部分研究內容發表刊登於「技師報」、「技師期刊」及「營造天下」等期刊案,本會敬表同意,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聯合會101年1月6日土技全聯(101)字第0008號函。二、請於發表時註明旨揭研究案係本會100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表示,研究案期末報告業於100年12月完成,並提報研考會,作為政府施政參考。本研究內容及建議,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研考會意見,謹先予敘明。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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