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於本報第760期發表之拙作「設計工程師正確認知暨應有作為探討」,忝獲讀者熱烈迴響,咸認設計工作的確攸關土木工程之成敗至鉅且深。唯在此同時,筆者亦認為監造工程師適當且正確的監造策略,尤為保證施工品質及人員、機具、材料安全的不二法門,其位居設計與施工兩者之間樞紐的角色,對於設計與施工的諸多問題,均須透徹瞭解,才可以要求承包商依契約及圖說施工,俾能完成業主及設計之使命。故曰:監造工程師乃為承先啟後之重要扮演角色,應為實情且並不為過。

在查核的機制之下,新北市政府已自民國100年5月推動工程標案完成發包後,在施工進度0~10%時,先行針對設計圖說及相關設計文件予以查核作業,另據進一步瞭解:初期之績效斐然,的確也針對工程設計上可能衍生之缺失提出建設性之建議修訂方案,一定可以大幅避免工程接近完工階段時,才發現設計成果無可挽救之重大缺失。至於監造作為,一般而言,其步調係與施工作業同步進行;然而,筆者於近期內所參與之設計查核,監造單位業已完成文書作業,且監造計畫書亦已奉核定,故藉設計查核之便,亦同時針對監造計畫書提出建議事項,結果獲得甲、乙、丙三方之認同並願意配合納入施工程序諸項作業之中。再次顯見設計查核之功效實在無遠弗屆且口碑不錯。

綜觀上述,除了採用設計查核作業及先期安排查核之時機藉以補足監造可能之缺漏外,相信讀者應能瞭解,監造工程師若在工作尹始即具備正確認知與應有作為,則任何工程均應順利圓滿,且如期如質完工、啟用。顯見監造品質之良窳,的確攸關工程成品之優劣與否至鉅且影響深遠。

準此原則,筆者擬以條列之方式說明監造工程師正確認知與應有作為等淺見,祈望可供從業人員卓參並惠予賜教指正:

1.監造工程師對於工程全案各工項,應有詳細之瞭解並掌握重點脈絡(尤其是契約條款、施工規範及成本分析),即使各工項各有專人各司其職,監造單位一定要有一位以上之監造工程師能歸納整理各項文件並綜覽各類文件之間的關聯性,並且100%確實參酌契約條款撰寫監造計畫書。

2.在查核作業中,發現最多的缺失,就是監造單位與承包商各自對於檢驗工項的頻率與數量未克一致,而且很多施工單位也沒有製作自主品管檢驗總表的習慣,導致在驗收階段經常爭議不斷。據知:台北市政府所辦理之工程標案,在設計階段即要求設計單位必須將施工時的檢驗項目、頻率與數量採用列表表示的方式,置入發包文件中,提供承包商參酌、運用。筆者亦認為這是監造工程師責無旁貸的任務與使命。工程施工之前,監造工程師一定要再次確認施工單位製訂檢驗工項的頻率與數量是否與契約要求一致;另外一方面,更要確認監造單位本身必須進行品保作業之檢驗工項的頻率與數量亦須與契約條款一致,過多或過少,皆屬不當。部份監造單位一直增加品保檢驗工項的頻率與數量,並大幅度超出契約條款之規定,且亦未報請業主核准,其所可能衍生之後遺症勢將難以想像。監造工程師應引以為鑑!

3.施工規範中經常可見下列字句:『超出許可差時之處理辦法依設計圖說規定。』但當筆者再行翻閱設計圖說時,卻往往付之闕如矣!此時,若監造工程師遇到這種狀況,筆者建議:監造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個別或聯合發函向業主反應,請求設計單位釐清並說明清楚。可避免驗收時弊端叢生。

4.一般工程慣例,設計單位經常兼任工程監造之工作,既然如此,則監造單位尤其必須以工程契約為藍本,先行撰寫合理的監造計畫書,並嚴格審查承包商所提出之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並讓此四類文件前後呼應一致、相輔相成,切忌發生杆格矛盾或存有僅蓋章簽名就了事之心態。一般而言,設計與監造若屬同一單位,則設計與監造之聯繫應該更為密切且無縫接軌。唯遺憾的事仍然屢見不鮮:即使設計與監造屬於同一公司,常見監造部門完全不瞭解設計部門ISO之品質政策與總公司之品質目標,遇見這樣子的狀況,若再詳查其監造文件,一定亂七八糟、毫無章法可言。建議公務部門應該特別注意這類的公司,以免損害公共工程之監造品質。

5.施工階段之監造工程師一定要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材料調查(含運距及預算分析)及必要的材料強度試驗工作,以避免設計成果在施工時,遍尋不著適當可用之材料或強度設計值偏離現實之情形發生。若試驗結果始終達不到設計值,則施工單位務必發函至監造單位,監造單位應轉文至業主,請設計單位釐清或辦理變更設計。職是之故,必須辦理變更設計時,監造工程師切勿掉以輕心。

6.工程施工期較長之標案,設計時一定要將物價調整之機制列入契約條款內,不能一味苛扣承包商之利潤;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確實記錄物價調整之現況,監造單位應作初步審查,並函轉施工單位之公文,請業主核准。諒可避免日後之爭議或可能衍生之仲裁糾紛。

7.監造時一定要留意最新規範之版本,並注意舊版規範之適用性。切忌市面上已經頒布新版規範,而您自己仍在延用舊版文件,若產生爭議,舊版文件一般是屈居下風的呀!

8.一般而言,監造工程師的在職養成教育,約需3~5年的時間,若要獨當一面者,可能需要更長的養成時程。因此,1~3年較為資淺之監造工程師宜多請教資深者之意見,部份小型事務所則宜採用聘請顧問之方式,針對各類專業事項提供諮詢服務。切忌錄用非土木本科系畢業或是經驗不足之新人即立刻派駐工地(查核時,曾遇到企管系畢業者擔任監造主任,護理系畢業者擔任品管工程師等實況。查核諮詢時,該等從業人員對於土木專業術語皆一問三不知,真不知道她們將如何要求施工品質?),以免後患無窮。另外一方面,趕工或是人手不足,都不是囫圇吞棗式地犧牲工地安全與工程品質所產生錯誤後的推諉之辭。有問題,應該事先預防,絕不能心存僥倖地等爆發弊端後再來推卸責任。監造單位之負責人尤其不可以輕忽監造工程師之本職學能,更不可以聘用非土木相關科系畢業者擔任監造之重要職務。

9.監造工程師對於設計工項,除了必須知其所以,務必達到知其所以然之地步。如此一來,監造工程師就能針對設計錯誤之處提出疑義,並請設計單位說明。因為,監造工程師若發現設計資料錯誤,乃為保障施工品質的最後一道防線,監造單位若放棄權利而毫無作為,則等同認可設計圖說100%正確。試問:天下有100%正確無誤的設計圖說嗎?如果沒有,就要發揮監造除錯的功能與機制,切勿棄守最後一道防線呀!

10.曾有某工程,施工進度以日曆天計算,但是,監造工程師僅每7~10日才到工地一次,查核時,監造工程師對於現地狀況一問三不知,監工日報記錄方式與內容亦出奇怪異。依據筆者經驗法則,此類工程案等同於放任施工單位隨意施作、品質堪慮,公務單位應引以為鑑,不能允許這類監造單位持續矇混下去,以致戕害公共工程品質。

土木暨建築工程,往往結構體龐大,施工期程既長且久,從業人員更是辛勤地工作與付出心力,然而,很多人往往輕忽了文書工作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偏偏監造工作的樞紐角色又不言可喻、各文件之間的連結性至關重要且多如牛毛,稍有不慎,即可能衍生爭端或是不必要的紕漏。因此,筆者可以深刻體會到:監造工程師若有正確的認知暨優良的作為,一定可以引導工程標案施工時的安全性、順利度與完工後優良之成品。

職是之故,若監造工程師能用心參酌本文所述,落實於工作之中,雖不至於100%完美無缺,但相信一定不會惹出大麻煩呀!是為之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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