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甫於技師報742期論述「營造工安仍須努力」,隨即再度傳出公共工程的工安事件,顯示台灣的營造工安若是仍一直停留在「紙上談兵」的階段與作為,再多的犧牲與工安事故只是徒然,取而代之的,是重複的災變與無辜的營造從業人員。本文先就現有營造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進行敘述,再針對法令與實際執行面的革新之處略述一二,特別對於勞工安全衛生與施工安全之定義及專業人員之權責進行剖析,以祈真正提升營造業的形象與勞工安全。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

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的中央主管機關包括勞委會、營建署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等。上述主管機關針對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本於權責制定的法令如表1所示。勞委會為勞工安全衛生的主管機關,因此,其制定的法令最多,筆者將其歸類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系(以下簡稱勞安法系),勞安法系除勞動基準法為民國20年制定外,其餘的法令大都在民國63~64年間制定,除「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係根據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訂定外,其他大都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制定。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係「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中之參考資料。

依勞工安全衛生第1條之立法意旨略以「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確保勞工安全為其立法主要目的。再審視勞工安全衛生法第4條之適用範圍包含15類,營造業只是15類的其中1類,因此,勞委會的權責係維護勞工安全,至於各個不同事業適用範圍如何落實勞工安全,由於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專業,必須由勞委會會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跨領域的整合,才能將各個專業與勞工安全的專業發揮相加相乘之效果,但目前的僅就營造業的施工安全專業與勞工安全專業的整合,顯然有待中央主管機關的努力。因為不同中央主管機關的勞安相關法令,仍有接軌不足與權利義務不明的現象發生。

主管機關\法令種類

勞委會

內政部

公共工程委員會

營建署

法規命令 勞動檢查法 營造業法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缺氧症預防規則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行政規則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勞工安全衛生與施工安全

營造業目前勞安最需釐清的事項,是勞工安全衛生與施工安全兩種專業的定義與縱整。事實上,勞委會主管的12種勞安法系,與營造業關係最密切的法令包括: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及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等4種。目前因應勞工安全衛生需要撰寫的計畫有3種,包括:施工計畫書、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及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其中最重要也是經常談論的丁類工作場所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係規範於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則規定於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中。

以丁類工作場所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為例,其報告書審核與製作的精神可分為兩大部分,包括營造專業技術的施工安全如先確保施工的專業技術的模版支撐架的設計是安全的;再根據勞工安全衛生專業去落實到勞工作業中。而專任工程人員主要係負責涉及營建專業技術部分為限,而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負責勞安的部份,兩部份各依其專業各司其職。但目前的問題是涉及兩個專業部分的整合與執行部分,整個勞安法系並未有周延的考慮,例如營造業法中負責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的工地主任,但在整個勞安法系卻未見工地主任與其職責,顯然必須予以修法釐清。因為,專業人員撰寫的施工計畫與評估報告書,要落實至實際施工作為才能建立勞工安全,而工地主任為執行的核心人員,同時雇主落實的責任,亦未妥善規範。

專業人員之權責

從前一節的論述可以明瞭,涉及營造工安的專業包括營造專業施工安全技術及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在新修正發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中,賦予了專任工程人員的責任,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但是依目前達到丁類工作場所的營造工程規模而言,上述強度計算書的技術難度,其實在許多工地現況超過原設計構造物的,僅要求專任工程人員的責任是否妥當,是否開放讓技術顧問機構技師參予計算書之撰寫,相當值得討論。此外,目前工程會的「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亦應修正增加施工架構築之設計費。

修法建議

綜上討論,茲就修法建議建議如下:
1. 勞安法系應針對營造業法中相當重要的負責人及工地主任等人員,加入該法系中有關人員用語定義並規範其權利義務。
2. 勞安法系與營造業法應針對營造工安的管理與專業,再明確建立管理體系架構,不能只針對紙上計畫書進行規範,負責開發的業主、負責綜整營造業的負責人及負責執行計畫的工地主人與施工人員,都應明確規範在相關法令中。勞工安全衛生與施工安全兩項專業技術分立合作的精神,亦應落實至法條中。
3. 在勞工安全衛生母法中增加「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的法源依據及與勞安法系之勾稽。
4.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應全面檢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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