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承攬政府業務各團體聘用之 退休公務員才須停發月退休金


今(100)年7月14日銓敘部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函全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指該團體、個人僅以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為業務範圍;至若該團體或個人之業務範圍包含承攬其他非政府機關(構)業務,則非屬上開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

該函起因為今年5月28日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召開第7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會中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提出臨時動議,表示交通部公路總局要求該局退休之公務員,如已支領月退休金同時另外就職之民間,則另行受聘之公司、團體,如承攬政府之業務者,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將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

其緣由為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將原第12「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將停發月退休金之規定,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停發月退休金之規定修正為「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同時原來的施行細則第39條可以有條件不停發月退休金「本法第12條第2款所稱再任有給之公職,係指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而言。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刪除,另修正為第9條規定:「本法第8條第2項第1款及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任公職,指所任職務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

(二)由機關(構)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從事全職工作。」

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2項「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二、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其所列各款主要是政府高官退休後再任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等工作,並支領高薪,引起社會側目,因而要求訂定不得支領雙薪之條款。

不料銓敘部居然違反母法原意=, 擴大從嚴解釋,將「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違法擴大解釋為「由機關(構)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從事全職工作。」(請參閱本報第760期筆者著「營造業是公職嗎」及第764期陳錦芳技師「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若擔任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須停領月退休金嗎」。

於是在今年6月28日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洪觀英理事長、法規委員會張簡秀政主委、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張錦峰監事暨筆者連袂拜訪銓敘部退撫司吳泰明司長。當時吳司長表示,只要退休公務員服務之單位有承攬政府預算編列之業務,雖非該單位之業務非全部係政府預算,但該退休公務員應按該單位年度承攬政府業務比例退回或停領月退休金。

彼時公會代表一再說明該方式不合理及查證工作龐雜繁複,顯無法落實,徒增社會紛擾,極不可行。吳司長當時並未鬆口,僅表示願意就公會意見再行檢討。最後7月14日銓敘部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2號函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其內容除如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外,另說明:「揆諸前開規定(指第10034077221號令),主要仍以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為原則,爰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自包含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且無承攬其他民問業務之一般私人公司在內。準此,凡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者,即屬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限制範圍。至於上述規範之立法意旨,主要係前開退休法於立法院審議時,立法委員即提案要求政府杜絕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支領雙薪之情事(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委員提案第9260號議案關係文書),爰於退休法第23條明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專任公職職務期間,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其目的係在解決部分退休人員再任並支領雙薪問題(退休人員不可支領2份待遇),並無意影響退休人員之工作權。爰本部依據退休法第23條規定之立法本意,於其施行細則第9條訂定「專任公職」之認定標準,僅係在上開立法規範下,將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薪且從事全職工作者,明確規範屬本法所定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範圍,自無貴會所稱踰越母法規定之疑慮。先予敘明。

綜上規定,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專任公職」,係以「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並「從事全職工作」為要件;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之要件部分: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以前開規定,主要仍以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為要件,且限於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而無承攬其他民問業務者;爰承攬政府業務之私人團體或公司,若同時承攬其他民間業務者,即非屬上開規定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自無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二)至於退休人員再任前述僅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所僱用之職務須否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一節,應依其支薪情形及所任職務之工作型態,依下列條件覈實認定:

1、於支薪情形部分:

若支薪來源未包含政府預算者,或未支領報酬者(依前開本部100年1月7日令規定,包含無給職或切結不支薪者),均非屬前開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專任公職」之範圍,無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2、於工作型態部分:

若所任職務係兼任或非屬本部前開I00年5月3日令所定「全職工作」,即非前開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範圍。」

故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之機構,其業務來源若非百分之百來自於政府預算,則無需無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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