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材料設備抽(檢)驗之會同」

前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自82年10月7日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起,多年來所推動之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第一級品質管制(承攬廠商)、第二級品質保證(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廠商)、第三級工程施工查核(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已獲得不錯成效,亦有助於確保公共工程品質。本制度特色,在於承包商完成第一級程序後,方得向監造單位提出辦理第二級程序申請(包含材料抽驗與現場查驗);至於第三級查核程序,則應在於確認施工團隊有無落實第一級與第二級程序,以及現場作業是否符合契約規定。

 簡言之,承包商之一級自主品管、監造之二級品保、上級機關之三級查核,確實為三級品管制度之核心。而工程會制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簡稱要點),更讓三級品管制度執行方式更為明確,各單位易於遵循;然而該要點於101年02月14日,為避免材料設備檢驗之舞弊造假情形再次發生,乃於第十三點增訂材料設備抽檢驗程序,並沿用至今。惟該修正內容之內涵,與三級品管制度原有精神是否一致,似有討論空間。

條文規定

現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03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點第七項第(一)款規定,「廠商應依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廠商自行取樣、送驗及判定檢驗結果;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應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並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定檢驗結果,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另同點第七項第(二)款規定,「監造單位應於監造計畫明訂材料設備抽驗頻率,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取樣、送驗,並由監造單位判定抽驗結果。」。

條文探討

依三級品管制度而言,第一級品質管制(包含材料檢驗、施工檢查)應由承攬廠商自主辦理,合格後方得向監造單位提出辦理第二級程序申請。因此「要點」第十三點第七項第(二)款規定,與三級品管制度尚符,惟監造單位之抽驗,應在廠商完成第一級程序提出辦理第二級程序申請時辦理。

至於同項第(一)款規定,就內容執行本意及其與三級品管制度精神,謹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一、有關「…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應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部分

依三級品管制度精神,第一級品質管制(包含材料檢驗、施工檢查)理應由承攬廠商自主辦理,惟本款內容要求廠商應會同監造辦理,且於第(二)款之二級程序,又要求監造須會同廠商辦理;亦即一級和二級之參與者均包含廠商與監造。或許就現行規定而言,不同級別有主從之分,而且更能達到防弊效果,然就實質面言,此兩級似無識別效果,且似與原有三級精神不符。

 二、有關「廠商應依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廠商自行取樣、送驗及判定檢驗結果;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應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部分

綜觀全款規定,前段所提於品質計畫所訂之檢驗,應可分為”契約約定”及”非契約約定”。惟工程主辦機關對於材料設備檢驗規定(包含檢驗項目、合格標準、取樣頻率、複驗程序等),主要規定於工程規範之中,若有不足則再輔以特訂條款、補充說明等,另有機關擇選部分材料,制定材料檢(試)驗總表並作為驗收依據。而廠商於品質計畫所訂檢驗,一般均以前述契約文件規定為範疇,是以,本款後段所述”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究指何項,如果契約文件所提檢驗均屬”契約約定”,如此本款前段又係是用於何時。

三、其它(全款內容)

目前一般均要求監造單位所提之「監造計畫」,須在工程開工前提送(最好亦經業主核定),以作為承包商編撰「品質計畫」之依據。而「監造計畫」對於材料設備之抽驗項目,應係以契約文件載明為準。因此,若承包商所提材料設備檢驗項目未在契約文件之中,而「監造計畫」應無該等項目之抽驗規定,如此該項目僅得完成承包商之ㄧ級程序,其成果在工程品質體系中,又可扮演或發揮何種角色與效益?

 在三級品管制度中,廠商雖認為已完成一級自主品管程序,仍須提出辦理二級程序之申請,監造依約審查廠商所送一級文件,合格後再依監造計畫規定,選擇須否執行二級抽驗;若有抽驗,於合格後廠商所送之一級文件方可確認合格,若二級抽驗結果不合格,則廠商應重新執行一級品管程序;若監造認定該批次材料(設備)不須執行二級抽驗,此時亦屬完成二級程序,當然相關一級文件亦獲合格認可。如此獲得二級合格認可之文件,方可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後語

 現行「要點」第十三點有關材料設備抽檢驗規定,係因應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99年8 月31  日起執行「路見不平查緝專案」,於偵辦地方瀝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廠商偷工減料,發現其與材料試驗室勾結出具不實檢驗報告,致引起各界對材料設備檢驗之重視;工程會為避免材料設備檢驗之舞弊作假情形再次發生,乃於「要點」第六次修正(101年02月14日)時,增訂材料設備抽檢驗程序。

 現行「要點」要求廠商辦理一級品管時,必須會同監造取樣、送驗,就契約強制面,確實可強化一級品管試樣之代表性與合理性。然而,對於承包商一級品管之施工檢查,並未要求須會同監造辦理,須於自主檢查合格後方才提出二級程序申請,經監造審查合格後,再依「監造計畫」規定辦理二級抽查。材料設備與施工成果,均是工程必要驗證項目,現行制度對於二者之施行,似有不同規定,留有討論空間。

 工程會推行之三級品管制度,對於工程品質提升成果,確是有目共睹,配合國情與案例作必要之修正,發揮之成效更值得讚賞。如果制度設計與修正,採架構簡易、邏輯一致、興利為上、重罰為輔之原則,相信更能發揮加乘功效。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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