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期七星基地「中科局停工 廠商不停產」有理嗎?



日前報載今年1月最高行政法院維持「撤銷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審查結論」,嗣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別以假處分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全字第43號):「環保署逕命中科局自即日起至環評重新通過為止,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及停止執行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字第54號):「國科會所核發予中科局之開發許可,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而由於該基地已有廠商進駐投資設廠並量產,因此行政院基於對進駐廠商之信賴保護,故決定以「中科局停工、廠商不停產」之方式執行上述二行政法院之裁定,並決定由環保署及國科會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如今由環保署及國科會之抗告雖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但本文認為囿於現行法令,中科三期七星基地似仍可維持「中科局停工、廠商不停產」之處理。

首先,上開假處分係裁定環保署逕命中科局自即日起至環評重新通過為止,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因此應先探討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所得擁有之權限,亦即本件環境影響評估法所指「開發行為」之定義。現行應辦理環評之案件,係依環評法授權所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而該標準規定應施時環評之開發行為,有「規模」(諸如第四條之工業區開發)及「行為」(諸如第三條之工廠設立)兩種類型,本件中科局係因開發工業區,因規模符合該標準第四條之規定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其中區內廠商之實際建廠及營運之行為,僅為環境影響評估時之參考,故而本件環境影響評估法所指「開發行為」之定義,係中科局開發工業區之行為,而不及於區內個別廠商之營運。因此上開裁定要求環保署逕命中科局自即日起至環評重新通過為止,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囿於現行法令環保署依環評法所擁有之權限,故環保署僅得命中科局開發工業區之行為停工,而不及於區內個別廠商之營運。

至於行政法院之停止執行裁定:「國科會所核發予中科局之開發許可,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本文認為雖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為科學工業園區之主管機關,須負責管制科學工業園區之所有行為,但參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之規定:「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二、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此規定係考量因事業計畫例如山坡地社區之開發採分期興建,已興建第一期社區但開發計畫遭廢止,若貿然就已興建部分停工,恐有公共安全之疑慮,故法令容許將已興建之部分繼續執行完成,而本件僅係開發許可有遭行政法院撤銷可能之情形,其情節較上開法令之規定為輕,故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國科會所核發予中科局之開發許可,雖遭法院命停止執行,但中科區內已依法建築使用之廠商,似仍可繼續營運。

末本文認為,雖然行政院就本件爭議決定:「中科局停工、廠商不停產」,但目前據報載,台灣目前已有多處已開發之工業區閒置,我們真的需要這麼多的工業區嗎?此才為相關主管所應深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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