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設計案審查問題面面觀

眾所周知,任何土木建築工程,皆以優良且縝密的設計成果作為正確施工及保障成品品質的第一道防線。職是之故,業主單位慎選設計公司並嚴格審查工程設計成果,乃成為必要且重要之作業程序。

近兩年來,筆者陸續擔任工程設計成果審查委員之職務,由於同時負責查核、評鑑暨教學之業務,輔以將近23餘年規劃及設計之實務經驗,親眼所見工程設計案之審查事務的確存在許多盲點、錯誤行徑,甚至於親耳所聞從業人員似是而非的偏差觀念,可謂瞠目結舌、無言以對,若以匪夷所思稱之,尚不為過。

綜上所述,本文擬採案例列述暨說明之方式,逐一澄清視聽,並企盼各相關從業人員在閱讀後,能有所警惕並力圖缺失改善之道。

案例一 工程設計案審查文件不一而足,未克統一。

說明

1.大部份工程設計案之審查文件皆以設計圖說為主,部份業主單位尚提供地質鑽探報告書供審,特殊案例則另行提供預算分析表或建築資訊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ule;簡稱BIM)分析報告書予以審查。

2.以筆者參加過之審查會議而論,大部份審查委員之審查意見均以設計圖說為焦點,僅本人針對地質鑽探報告書提供修訂拙見。

3.少數審查文件在審查會議時才發送審查,顯然未給予審查委員充分之時間審視文件,相關主管之業主機構應避免此一作為,方能提昇並保障審查作業之優良品質。

案例二 審查文件未包括契約及施工規範。

說明

1.再以筆者參加過之審查會議而論,尚無業主單位主動提供審查案之契約及施工規範做為審查文件之標的物。

2.以上作為將使審查委員無法全盤瞭解工程設計之全貌,更無從校核設計成果是否百分之百依循契約及施工規範規定辦理,極易產生盲點及設計錯誤之案例。

3.某設計圖說訂定土壤脹縮比為1.20,顯與經驗法則不符合,經審查委員提出質疑並於會後與契約規定複校後,設計單位始修訂為≧1.25。

4.筆者已多次建議:應比照工程施工查核作業之模式,設計審查案之契約及施工規範於審查會議時公開准予瀏覽並提供審查委員作查證之用。不能僅憑藉審查委員之經驗法則而希冀百分之百達到類似上述事實除錯之目的。

案例三 設計圖說自繪圖、設計、審核及建築師或技師簽證各欄位皆空白。

說明

1.以筆者20餘年實際設計之工作方式而言,設計圖說之A0原圖皆須逐欄由主其事者簽名以示負責,最後,並由技師簽章後,方提送至業主單位。不知為何緣由?本人參與審查之設計案,百分之百的設計圖說簽名欄位皆全部空白。

2.經詳細查證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經濟部所頒布之經授地字第10120800130號函所揭示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審查參考規範』文件,謹將其中第四條之規定詳列如下:

『審查報告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或補正:

(1)未依規定格式及份數製作。

(2)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3)未經技師簽證或簽證技師科別不符。

(4)不符合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規定。』

3.準上述規定,未經技師簽證之文件或圖說,主管機關應退回設計單位限期修正或補正,不可以逕行發送審查委員即進行審查程序,其理甚明。

案例四 設計圖說之內容參差不齊。

說明

1.茲將常見之缺失列述如下:

(1)未列總則及一般說明。

(2)未說明符號所代表之意義。

(3)未標示比例尺及尺寸。

(4)未條列設計參考之準則或是文獻名稱。

(5)未提供施工詳圖。

(6)施工程序之規定與契約及施工規範規定者相互矛盾。

(7)施工項目或數量計算錯誤。

(8)相同圖說,指北之方向未統一向『上』。

2.部份縣市政府之主管機關皆明白規定設計圖說之格式、項目以及製作準則,尚未規定設計圖說製作原則之主管機關若皆能明令據以實施,諒可充分消弭上述之缺失。

案例五 設計錯誤時,責任歸屬之觀念偏差。

說明

1.筆者參與查核業務時,經常仍能發現設計圖說之錯誤。此時,最常聽到的話語乃為:「設計成果業經審查通過。」讓工程設計審查儼然變成設計成果的護身符。

2.任何工程發生災變或是設計有重大瑕疵時,設計工程師及設計單位仍然難辭其咎。以台灣地區目前之審查制度而言,除審閱時程短促外,審查文件亦未克完整,在此情形下,要如何要求兼職的審查委員100%為成敗背書呢?

自筆者擔任審查委員職務以來,親眼目睹千奇百怪的錯誤樣態以及設計工程師漫不經心的態度,除了甚為憂心之外,謹再行提供下列建議事項供參,希望能確實釐正不當作為或錯誤觀念是幸。

1.擔任審查委員者,應於審查意見表中開宗明義,首先表明本次審查文件之名稱,避免衍生包裹審查之弊端。另外一方面,尚須特別注意各文件之間的界面整合與邏輯合理性,俾免施工時各程序扞格不入或矛盾叢生。

2.各從業人員應勤加歷練不同職務及不同之工作,以增加經驗及閱歷,如此一來,才能具備整體性及全面性之思維。

3.提供施工規範或另行撰寫特訂條款,應為設計工程師責無旁貸之任務。

4.所有設計成果皆應依循設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應避免個人之主觀意識或是成見。

5.不論查核或審查業務,筆者發現最多之缺失乃為檢驗標準及頻率在契約、設計圖說、施工規範、監造計畫書以及施工與品質計畫書各文件中之規定各不相同(詳技師報中華民國100年2月26日第742期:『施工規範在工程中所扮演角色之探討』之拙作)。除建議甲、乙、丙三方均應各自詳細校核之外,如何建立快速且準確的除錯制度以及偵查系統,應為當務之急。

6.審查作業應全力避免產生『瞎人摸象』之效應。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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