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改建危險教室應嚴格落實基地地質調查-切莫造成拆除舊有危險教室,又新建新的危險教室

教育部為營造一個安全、健康及友善的校園環境,針對高中高職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進行補強整建計畫,自98年至101年4年,預計有182億元,包括62校1,550間老舊校舍拆除重建。

至於國中小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自98年至101年4年亦共計編列216億元,有228校4,576間老舊校舍拆除重建,加上大專院校校舍的新建,全部金額超過400億。

龐大的預算直接交由各級學校執行,由於學校總務單位缺乏工程背景人員,均全權委託建築師執行,包括最重要的基地地質調查。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64條及第65條地基調查密度,應視工程性質及對基地地質條件之了解程度而定,規劃必要之調查方法及調查點數。原則上基地面積每6百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3百平方公尺者,應設一處調查點,每一基地至少2處,惟對於地質條件變異性較大之地區應增加調查點數。

調查深度一般情況依據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來決定。

(一) 淺基礎基腳之調查深度應達基腳底面以下至少4倍基腳寬度之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
(二) 樁基礎之調查深度應達樁基礎底面以下至少4倍基樁直徑之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
(三) 沉箱基礎之調查深度應達沉箱基礎底面以下至少3倍沉箱直徑或寬度之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
(四) 對於浮筏式基礎或其他各類基礎座落於可能發生壓密沉陷之軟地層上時,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因建築物載重所產生之垂直應力增量小於百分之十之地層有效覆土壓力值之深度或達低壓縮性之堅實地層。
(五) 對於深開挖工程調查深度應視地層性質軟硬及地下水文條件而定,至少應達1.5~2.5倍開挖深度之範圍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或不透水層深度。
目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將建築相關的詳細測量、詳細地質調查、鑽探與試驗及標的文件所載其他詳細調查試驗或勘測安全,大都委由建築師辦理。但由於學校工程面積較大,且基地地質變化較為複雜,早期常為農田、坡地、窪地或濕地甚至屬於地質敏感區,雖然用地取得較便宜,但卻造成現今校舍完成後,成為危險教室的部份原因之ㄧ。

由於工程主辦單位將基地地質調查交由建築師辦理,建築師將地質鑽探當作申請建照的要件,甚至發現有建築師自行找來鑽孔工人自行鑽孔,找不肖的顧問公司簽證完成「請照鑽探報告書」,新的建築物完成,仍然可能是一棟「新的危險教室」。

教育主管單位恐要審慎考量,恢復將地質調查獨立發包委託專業技師辦理,切莫併入建築師的設計費率,讓建築師誤認為鑽探是屬於該業務的「紅利」,以正常的地質調查費用,約佔總工程費的千分之5,工程主辦單位為省麻煩包裹發包,恐種下日後深遠的影響。

依基地地質調查規範研擬之地質法相關細則第3條調查方法基地調查應辦理項目:

(一) 地表地質調查
(二) 鑽探調查
(三) 地下水位調查
(四) 採樣及試驗
(五) 安全監測
第7條採樣及試驗:

(一) 一般土層:應每間隔1.5公尺或土層變化處進行一項標準貫入試驗,並採取劈管擾動土樣,於代表性土層並應取薄管不擾動土樣。
(二) 崩積層或含塊屑土層:應每間隔1.5公尺或土層變化處進行一次標準貫入試驗,並採取劈管擾動土樣得視地層狀況採取薄管不擾動土樣。
(三) 應選取足够之適當代表地層之樣品辦理相關試驗。
相關規範已十分明確。惟缺乏審核執行的機制而已,建議教育部可依造建築師公會推動『建照代審制度』及『室內裝修審核制度』,委託土木、大地或是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加以審查,以落實專業審核機制。未來配合地質法的修定,工程主管機關應推動地質調查複審制度,由公會審核報告鑽探深度、試驗內容及調查合理性,方能作為結構相關技師的設計依據,亦才能作為請領建築執照的要件,如此才能徹底解決危險教室的根本問題。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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