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工安事故

在施工中的工地,是一個處處充滿危機的地方,意外事故在所難免,只要沒有人員傷亡,就算工地災變,或是很嚴重意外事故等,金錢、時間就能解決,也可稱得上幸運了。一旦有人員傷亡,那事情就大條了,馬上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及公傷事故等各種名堂隨之而來,勞資雙方都有段很辛苦的路要走。每當電視上打出“工安事件”字樣時,就知道工地又有人員傷亡了,當下讓筆者有種衝動想要提醒勞資雙方的朋友,「人」真的很脆弱,多多珍惜生命,僱主也要用心去關心每位受僱者的安全與健康,不要認為有替員工買了保險就可以安心了的心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汽、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又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條詳細說明職業上的原因,係指因隨作業活動而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相當因果關係者。這說明了僱主除了在作業場所的所有設備措施,安全衛生必須費神費力的打點以外,例如勞工前夜有沒有睡好,有無與人吵架等情緒不好,感冒等身體不適,精神不易集中等,都會影響當日的工安,僱主都要了解並作處置,讓該員工休息、安定身心或讓該員工做些安全性較高的職務。且還包括勞工上、下班途中任何意外,也都是僱主要依法處置的。該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僱主關心每一位受僱勞工的生活起居、精神狀况及作業場所所有活動,避免發生工安事故。當事業做大時,僱主是忙不過來這些大大小小的事,所以在本法中第3章安全衛生管理中,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來負責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其業務在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7條說明很清楚,其目的就在防止職業災害,減少公傷事故,但有些僱主連這都省了,基於成本考量,自己兼作工安,當確實忙不過來時,也顧不了這麼多,怎會辦得好?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執法者好像是一個良心事業,沒有督導好事業單位而發生任何工安事故,主管機關僅受良心譴責而已,是否需要檢討法規的執行力?否則只好自求多福了。

筆者依稀記得幾個發生在身邊的工安事故,供大家參考:

(一)自從有一次,一名員工從梯子上摔落受傷之後,就規定所有的工作均須派兩名員工去維修,連換一支日光燈管都要兩個人,一人在下面扶著梯子,原先是不論爬高梯等都只派一名員工去完成的。可是派2名還是出問題,那次在廠房外牆換一個屋簷雨水落水頭(鐵製的,腐蝕漏水)高度約6公尺,就靠著牆搭上竹梯,一人在上面拆換,一人在下面手扶著樓梯,以策安全,然而,在下面扶梯的人不知在想什麼,也沒看上面,結果上面的落水頭在拆除過程中,因已腐朽掉了下來,正好砸在他的頭上,送醫縫了7針,住院觀察3天,還好沒有腦震盪。

(二)木工釘模板,使用的工具是手提電鋸,旁邊有一工作台,當他使用完電鋸,就會把電鋸放回工作台,然而,轉速是慢慢停下來的,放上去時電鋸仍末停止,還有一些離心力還在震動,師傅看它快掉下來,就去搶救電鋸,結果鋸到自己的大腿,送醫縫了10多針,雖不用住院,可是幾天不能工作。這些工傷事故,影響工時不說,想起那一幕,真是恐佈很難忘記。

(三)製造大樓二樓版灌R.C.,一般澆置R.C.樓版時,其下方都有2到3人監視模板,若有異樣,立即作補強的動作。上方施作人員大概有10幾人,因是大面積的施工,輸送管線很長,過程中管路有很大的震幅,再加上為了R.C.的密實,使用了3台振動機,結果造成正在灌漿的樓版崩塌及柱模爆模,把在旁邊的監造人員給嚇傻了,所幸那次在場的人員即時避開,僅算是工地意外,好佳在。順便提一下,工安管理單位曾經知會過筆者的公文,提醒工務單位在別的工地所發生的事故,要我們大家警愓的包括:(一)大樓高處外牆貼壁磚,師傅為了搶救一箱快要掉落的磁磚,一起墜落死亡。(二)大樓結構體完成,在內部裝修工程階段清理垃圾,用手推車把垃圾從電梯管道倒下,沒注意就隨著手推車一起墜落死亡。(三)石棉瓦,石棉平板函文禁止使用(筆者用的最多,用在保溫天花板,保溫牆壁,在切割時易使粉塵吸入肺內因而致癌。)不久磨砂玻璃也禁止使用,兩種建材市面上也都買不到了。

據報導,工安事故及上面所舉的例子中,崩塌及墜落的案件比較多,每次工安事故之後的檢討,所提出的改善建議也都在我國現有的法令中,當我們翻閱勞工安全衛生法,不覺慚愧了起來。在第2章第5條第1項第5款,雇主為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並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章特別提到對墜落災害防止應有的規則。其次,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中闡明,本法第8條第1項所稱危險性機械,均指起重機、升降機,由此可知起重機的使用過程是多麼危險。所以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章特殊危險機具中,詳列起重升降機具之安全衛生設施最低標準。據筆者經驗,再多的法規、防制措施及指導教育,甚至於每人發一本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全冊,回去看完且每人寫了切結書,宣示詳細閱過且要遵守,在執行上卻仍然會出問題。在機具的使用過程中,操作者常認為已熟到不能再熟,就會漫不經心或不按部就班的執行,監工發現時已來不及,工安事故就這麼發生了。因此,工安事故的降低,是雇主、受雇者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的責任,必須隨時隨地列為第1優先順位來處理。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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