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力溪為縣管河川,東門排水屬縣管區域排水,該工程係屬「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一階段」治理工程,經奉經濟部水利署辦理設計成立預算書。該工程之設計主要係依據93年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之「恆春地區排水檢討規劃」辦理,該規劃中有關本工程河段部份,建議以斷面拓寬為主,以利洪水加速排出,依該規劃設計所需排水路為80公尺寬度,本案加上兩岸各10公尺寬堤岸構造及防汛道路,合計需100公尺寬用地範圍。本文主要乃對於部分民眾陳情對該工程有不解之處做簡述,以下僅節錄幾項重點做說明,本文內容主要分為前言、工程進行程序說明、相關疑義之說明及結論。

一、前言

本工程之設計流路依上述河寬循既有河道,依該河段原本蜿蜒曲折之河川流路曲度,並考量河道穩定而平順拓寬佈設,並依上述檢討規劃建議,在兼顧排洪及儘量保持河川自然生態風貌原則下,以生態工程角度考量,輔以植生綠化營造親水環境等措施,避免過多水泥化硬鋪面設施,以增進生態保育及環境美化功能,而辦理設計。完成後不但可疏暢恆春山區洪水改善淹水狀況,日後亦將成為墾丁國家公園周圍一處美麗河岸綠帶,並成為當前正夯的「卡踏車」運動另一條新的單車大道,更讓當地居民多一處休閒遊憩空間。

二、進行程序說明

該工程為因應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一階段治理工程預算的編列及執行,並為使工程於下次汛期來臨前,能完成疏洪河道斷面的初步構造,以達縮短地區洪患之效果,宥於時間緊迫,故除設計上依規定辦理外,屏東縣政府亦於恆春鎮公所召開有關本工程之公聽會,河川局亦於完成訂定用地範圍後,即函請屏東縣政府辦理用地取得作業,並於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完成假分割作業後,函縣政府辦理地上物查估及用地徵收事宜在案,並由縣政府委託恆春鎮公所及車城鄉公所,辦理現地地上物查估中,辦理完成後由縣政府辦理用地說明會,及河川局辦理施工前說明會後,依據召開會議說明後之情形進入施工程序。

三、相關民眾疑義之說明

1. 為何要民眾要先簽用地施工先行同意書,此舉有如詐騙集團?

有關召開之用地施工說明會,簡要說明工程大要內容,並向民眾說明如縣政府能在用地查估作業完成,徵收價購補償金額確認下,並在尚未完成徵收手續及用地補償尚未撥款領取前,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河川局先行施工,當可於明年防汛期5月以前趕工打開水道,儘速達成水患治理成效,故並無所謂會中一開始即要民眾簽用地施工先行同意書情形云云。且河川局僅依契約規定陳報開工,實際在現地並未動工,承包商亦無整地動作,縣政府在未完成用地徵收或解決土地所有人相關用地疑義前,河川局僅維持溝通協調,先不動工,倘施工亦以民眾同意先行施工地段來進行整地施作為原則。

設計與用地作業並行 以增快行政效率及預算執行 程序上不可謂不符

2. 為何設計與用地作業並行?

有關該部份,該工程設計寬度係依「恆春地區排水檢討規劃」辦理,並企盼於明年防汛期5月以前趕工打開水道,儘速達成水患治理成效,以解該地區水患之苦,故設計與用地作業並行,以增快行政效率及預算執行,程序上不可謂不符,而工程發包後所需用地之相關處理作業,仍需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完成方得施工,故請民眾無庸擔心。

工程之用地取得作業係縣政府主管,地上物查估則委由車城鄉公所及恆春鎮公所辦理,本工程河川局於完成訂定用地範圍後,即函請屏東縣政府辦理用地取得作業,並於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完成用地假分割作業後,函屏東縣政府辦理地上物查估及用地徵收事宜,惟工區長達3km(左、右岸計6km)地方鄉鎮公所限於查估人力,完成時間掌控困難,故河川局於工程中以預定申報開工日後3個月時間,作為考量為用地取得作業時間。又本案工程預算書製定時,已考量動工前3個月為可能之土地處理時間,而在實務上亦以土地處理之程序辦理至地主同意使用後才進入施工,並在工程招標文件中述及「本工程開工日起三個月內為用地處理期,廠商需配合協助甲方辦理用地取得事宜」之規定,決標後並為合約規定之一部份。

3.為何土石標售將近10億元,想必一定是官商勾結?

有關該部份,本工程因河道由既有約2、30公尺寬河道整建為80公尺,其中在構築兩岸堤岸後,勢必開挖甚多剩餘土石方,故本工程勢必併辦土石標售,因而並可增國庫收入,又其土石標售價格,已考量經濟部礦物局提供之產地所在縣市所公佈之94年至95年止之砂石場交易之砂石成品平均售價、採取土石河川公地使用基準、土石法第48條公告之環境維護費,及土方為未經加工處理之河床料,因含泥量高需考量之篩洗成本等,據而加以編列歲入預算,案經標售承商,其金額已超出歲入預算,僅為6仟1佰萬元,非為外界所述數億元。

4. 為何於地上物查估及用地徵收事宜未明前,即決定發包,猶如「強盜」?

該工程為因應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一階段治理工程預算的編列及執行,並為期使工程於明年汛期來臨前,能打開水道完成疏洪河道斷面的初步構築,以儘速達成水患治理成效,減緩地區洪患災害,宥於時間緊迫,在完成工程用地範圍定線後,由河川局辦理之工程設計作業,與地方辦理之用地取得作業並行,以增快行政效率及預算執行,河川局之工程設計作業方面在完成設計後即依發包作業相關規定陳報辦理發包。地上物查估及用地徵收事宜等用地取得作業方面,因地方限於人力,完成時間掌控困難,才有工程發包後,用地取得作業尚未完成情形,目前契約上雖已申報開工,但現場絕無動工,亦待屏東縣政府速完成用地徵收,或協調取得用地施工先行同意書後才會動工,故實務上仍需於地上物查估及用地徵收事宜完成後方得實際動工。

5. 為何不全照原水道施設?

如依陳情照原水道施設,則不符「恆春地區排水檢討規劃」有關要求,也無法達成疏洪效果,排水計畫為百年大計,為確保可達較高之保護標準,與符合社會進步之腳步,實有必要依治理規劃辦理。

四、結論

本工程設計原則除依規劃通水斷面達80公尺寬度外,另依現況流路向左右岸平均擴大,雖有彎曲段為符合流路曲線原理稍有偏差外,絕無任意加寬設計佔用私有地狀況,且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均依規定辦理地方公聽會,絕無所謂「壓榨」行為,且亦依地方要求加上左右兩岸各寬5公尺之水防道路以符合民意,部分民眾為此則評以此舉如同屬強盜行為令人難以接受,而由上述可知該工程乃是依規劃及民意所向之工程,如此何來「強盜」行為實令人無法理解。

本工程目前雖已開工,但未依法定程序完成用地相關作業前絕無動工,將待縣政府完成用地徵收,或協調取得用地施工先行同意書完成後才會動工,完全絕對尊重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又爲消除地方之施工疑慮,更召開「開工協調會」與居民溝通。並請地方民代及承辦相關人員,以減少地方淹水災害為宗旨,持續溝通協調。除此之外並請縣政府於查估及用地補償清冊製作完成後,儘速再次辦理用地徵收說明會讓地方明瞭。

本工程相關陳情人在未察工程來龍去脈之際,即隨意率而冠以稱工程疑有「官商勾結」、「舞弊」、「壓榨」、「強盜」、「欺騙」及「詐騙集團」等言詞激烈字眼形容,對基層依規定及奉政策指示執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之公務員而言,不啻是一大污衊及對士氣之打擊,對此相關類似之投書與不實指控,在此強烈建議政府機關應保留法律追訴權,以保障執法人員權益,並消弭不肖陳情之音,以正視聽。

雖政府機關執行人員理應為民服務,然面對肆意騷擾的「刁民」或屢勸不聽之「暴民」亦當依法給予適當之處置,以立政府機關威信於民,此亦是百姓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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