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工程竣工後估驗計價之合理性

一、緣起

筆者不久前聽到一個任職於營造業界的朋友在抱怨,公共工程竣工後,申請辦理第「末­1」期估驗計價,竟遭監造單位以契約無此規定為由退回。筆者聽到之後,還很雞婆地去協助他向監造單位解釋一番,監造單位在半信半疑之下,獲得理解,並勉予同意辦理,至於業主為非工程專業機關,其立場為不置可否。此事引發筆者,就公共工程之契約價金給付之契約規定及實務作法,想要就個人過往工地經驗之作法,分享諸位先進。否則上述情事之發生,對於財務狀況較弱之承包廠商,無法順利請款,恐造成資金周轉調度上之困擾,實非妥適。

二、背景說明

本案為一辦公廳舍公共建築工程,契約規定每月得申請估驗計價1次,當時已竣工且已完成「竣工後估驗」(即俗稱第末期估驗計價)。契約規定估驗款以完成施工者為限,每期均應扣除5%作為保留款,理應在竣工後且申辦第末期估驗計價款時,可領得契約價金約95%之費用,但實務上不盡然。

依筆者過去之實務經驗,有的工程在竣工時,如尚未完成契約變更程序,工程新增項目、或超過原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部分,無法計價;有的因契約特別規定某工程項目須檢(試)驗或測試合格後,才能估驗計價;或施工抽查/查驗發現之缺失,改善後才能估驗計價;或因土石方運送處理憑證、物價指數調整計算等資料憑據,承包廠商在估驗計價時尚未備妥,故該相關工程項目在當時未能納入估驗計價;也有部分一式工程項目,其已估驗數量比例偏低,未隨工程進度比例納入估驗計價;甚至有些是因為工程進度落後嚴重、或有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被通知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等各種原因,導致實際上估驗計價比例、與實際工程進度,存在一些差距。

以本案已辦理第末期估驗計價而言,其已請領契約價金已達84%,其實還不算太低,但距離理想中可請領95%之情形,還有10%多之差距,本案之契約價金總額為5億餘元,約相當於5,000多萬,可請領但尚未請領。當時正辦理初驗之缺失改善中,類似前段所提到,未能及時估驗之因素、也有部分已達可請領之條件,故申請辦理第末期估驗計價後1期—俗稱第「末­1」期估驗計價,惟監造單位卻以契約無此規定為由退回,並建議俟「驗收後付款」,再行辦理,引發承包廠商不滿。

據了解,本案接下來還有初驗之複驗、驗收、驗收之複驗等,3個作業程序未完成,預計需時約3個月,甚至更久。如俟「驗收後付款」再行辦理,承包廠商擔心資金調度有問題,恐無法及時給付下游廠商工程款,但拙於表達其依據或規定,僅稱依工程慣例可申請辦理第「末­1」期估驗計價,並無具體論述說服監造單位同意。其實,這樣也同時會影響工程主辦機關之年度預算執行率考核,呈現機關、廠商雙輸之狀態。筆者俏皮用「帳戶不見錢,但聞訐譙聲」的打油詩,來形容當時承包廠商不滿的情緒。

三、契約規定及請求權論述

查本工程契約(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一)款第2目第(4)子目規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於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時,廠商得以書面,請求機關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50%。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者,亦同。」

筆者乃建議朋友,以此詢問監造單位,如承包廠商均符合上述要件時,初驗合格後要申請核發保留款總額之50%時,此次估驗計價,不啻允許第「末­1」(第末期之後1期)期估驗計價嗎?難道只能併入「驗收後付款」嗎?所以第「末­1」期估驗計價,應該是符合契約精神,是可以申請辦理的。監造單位聽完後開始立場有些鬆動,願意再傾聽承包廠商之論述、及提供其他工程之案例,供其參考,最終勉予同意收辦。筆者認為,針對此事監造單位應該學到一課了吧!

以往在工程竣工後,筆者曾辦理第「末­1」期、甚至第「末­3」期估驗計價,因為有些工程竣工日至驗收合格日,耗時太久。由於多數建築工程契約,可能規定請領使用執照、接水接電、水電機械設備測試運轉、申請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耐震標章等均完成後,才可認定驗收合格,故竣工後至驗收合格日前,當時未能估驗計價之因素,將會因工作完成而逐一消滅。在實務上,承包廠商可能會申請第「末­N」期估驗計價,就其契約規定上,可以辦理估驗計價款提出申請,但目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就這部分似無較為具體之規定,建議或許可適時向工程會反映納入,俾利據以執行。

四、總結

筆者協助此事順利完成後,賺了朋友一頓的美好晚餐,心裏也同時在想,這種每期動輒上千萬、百萬的估驗計價款,不應隨意耽誤承包廠商請領期程,因為說不定背後是多少個分包下游廠商家庭,在等待這筆費用,實應避免讓營造業者所處的環境更加惡劣。監造單位本於審查職責,宜好好協助工程主辦機關把關,但是,工程契約無法將全部可能發生的狀況寫入,才會有所謂的工程慣例,所以有的新手/老手,可能沒聽過此實務經驗作法,本文野人獻曝,希對各位讀者先進,能有知識增長之些微幫助。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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