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國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率芻議

 

緣起

國內工程顧問公司與技師事務所設計費率該如何訂定?要設定一個公平、合理費率,對業主和設計者而言,其實是一個複雜課題。設計者獲得報酬,產出一個優良的設計,必需與業主付出的價金所得到的服務有一個平衡。如果設計費率過高,則機關的資源應用無法極大化;若設計費率過低,設計者為維持該有的利潤,常因而犧牲設計品質。

國外學者研究指出,設計品質與機關付出設計費用有直接關係(圖1)。

1341-6-1

圖1 設計費率和設計缺失的關係(Bubshait et al.,1998)

不良的設計品質通常導至營建費用的增加,而機關亦必需對標單的設計品質負責。鑑於國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率已多年未修訂,為改善國內工程技術服務的經營環境,應調整費率以符實際需求,期盼能建立合理技術服務報酬,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工程服務團隊,提升技術水平,提高國際竸爭力。

國內公共工程設計費率明顯偏低

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88年5月17日頒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來,除民國99年1月15日有修正其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外,迄今已多年未修正。參考國內外文獻資料,可以發現國內設計費用相較於美國、紐西蘭等國家,可以明顯看出是偏低。參見表1。

表1 各級技術服務和建造費用百分比比較表

1341-6-2

結論

結論一:設計服務費率除設定各級之基本費率外,建議尚需依照專案困難度,進行費率之調整。

近年來工程之設計要求越來越多,除依照專案之工程類別(道路、隧道、橋梁或結構工程、土方、邊坡工程、溝渠開挖與修建等)進行調整,尚需一併考量以下因子與專案之影響性:

(1)設計期程(機關審核之時間、次數、設計需要完成之期程)。

(2)區域性質(都市/非都市/國家公園or偏遠)。

(3)付款期程(30天或以上)。

(4)異業整合特性(非純粹設計,必須與其他分包、部門(包括政府)、機關給予之協助)。

(5)特殊性(特殊服務項目)。

(6)其他因素(機電工程佔比、是否考量國外廠商參與、環評、法規需求、其他區域、人民與政府限制等)。

以上討論之因子與設計服務基礎費率之關係可以依照以下兩種方法建立:

1341-6-3

其中,F=設計技術服務費,R=基本費率(%),C為上述各項因子之和或乘積。

結論二:特殊服務項目(上述(5)),如需要設計者另外考量,則須編列預算科目,非屬包括於單純設計費率內

這些特殊服務項目(上述(5)),諸如出流管制計畫、都市設計審議、都市計劃變更、交通維持計畫、設計階段風險評估報告、補充地質測量、環差報告等,應為特殊另案計費項目。如同社團法人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與業界共同研議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編列建議」中亦指出,此類項目應單獨編列費用或依實作數量結算,其完整之編別項目,筆者亦建議可全盤或部份引用土水學會之研究成果。

結論三:設計服務費率,宜依國內國民平均月所得或薪資漲幅指數逐年調整

設計服務費率應考量國內國民平均月所得漲幅指數與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逐月受僱員工薪資,以「2020年基數計算年度之漲幅百分比」建立制度,以為各級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編訂設計費率的依據。

1341-6-4

圖2 2001~2022國民平均月所得漲幅比

如以2010年(民國99年)為基數,至今(民111年)國內國民平均月所得漲幅指數約為8%;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受僱員工薪資漲幅指數約為4% (民99至108年),與同期間之國民平均月所得漲幅相同。調整方式可採用相較於基準年(假設民國99年)之漲幅以指數函數調整其幅度。

結語

我國公共工程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之技術服務之百分比費率,參照其他國家地區,是有調升的空間。建請工程會召集各級地方政府、技師公會、工程顧問業代表及社團法人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等,研擬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中技術服務費用費率修正,並取消契約範本中折扣率之規定與費率天花板限制,以利國內工程設計的健全發展。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