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事件-對政府的建言

從103年7月31日深夜點開始至103年8月1日凌晨,高雄市前鎮區與苓雅區的部分區域發生嚴重地下管線氣爆意外,各種資訊立即在網路上流傳開來。有新聞媒體整理「爆炸地點」地圖,透過Google Map即時動態編輯出爆炸區域、避難點、疏散點及緊急救護中心,更有網站製作「高雄氣爆事件訊息統整」專區,整合高雄市政府與新聞媒體的即時資訊及影片,而具體的現場資訊,在近日的新聞網站與電視媒體應該已有很詳盡的報導,本文就不特別說明。對於這個令人感到遺憾的意外事故,身為土木專業的我們,也希望在此能夠提供善後處理建言供各界參考。
建立災害防救系統
災害防救系統的建立乃依據101.11.28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規定,以確實達到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之目標。針對高雄氣爆部分,災害防救法規定重點概要說明如下。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經濟部。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1)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3)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4)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5) 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3.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

(1)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2)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3)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4)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5)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6)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7)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8)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9)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10)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11)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12)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13) 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4.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

(1)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2)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3)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4)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5)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
(6)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
(7)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8)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
(9)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
(10)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
(11)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
(12)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13)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14)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15)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
(16)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17)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惟針對「高雄氣爆事件」危機處理的方式,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則有以下看法與建議。

1.恐未具體落實:首先,依災害防救法第2條即明文說明災害防救的定義,而同法第3條則列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以,依同法第6條即規定行政院應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該計畫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並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再由直轄市、縣(市)按同法第20條規範,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換言之,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須接受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因此,是否有健全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是否有落實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是否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及依權責實施整備事項?恐為空有規定,而未具體落實。

2.責任罰則太輕:僅有輕度罰鍰,不痛不癢,無嚇阻作用,應加重行政刑罰之責任,例如:以未遂犯或預備犯罰之。

建立公共管線管理機制

1.緊急應變系統:根據預先擬定之應變計畫與標準作業程序(SOP),啟動相關應變之緊急處理措施,提供管線檢查機構及執勤監控人員防災資料掌握、壓力管路監測資訊、環境監測資訊及管路異常狀況事件紀錄等功能。並於發生異常之緊急事件通報上,亦有異常狀況通報處理計畫與標準作業程序(SOP),支援以手機簡訊結合行動通訊軟體(如:WeChat、LINE等)、電子郵件等方式執行事故通報流程,通知緊急聯絡網上之相關權責單位(人員)及最近之消防、救災、環保、鑑識以及醫療單位即時前往救援。

2.監測追蹤系統:建立完善之地下各種管線之圖面,施工或遷移調整,須向管線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並須完工驗收確認施作位置與圖說相符,落實追蹤管線最終位置,以避免無圖面之黑管層出不窮事件再發生;建立完整共同管線的地理資訊系統(GIS),應詳實記載包括:管徑大小、管徑材質、空間座標、管內物質、權責單位、測漏方法與頻率、危機處理流程等。並於完成上述管線圖說資訊後,確實定期維修、補強、長期監測及加強檢查等預防措施,以充分掌握地下管線之位置及安全性與耐久性。

3.建議管線(路)檢查,需先區分類別,並依其類別之危險程度進行下列之檢查方式(如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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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明訂管線(路)的檢修頻率、使用年限及汰換機制。

5.若為提供下水道使用的管線(路)與箱涵(涵洞),嚴禁於使用空間同時併掛其它管線(路) 。

氣爆災後受損建築的復原建議

由於氣爆後,雨(污)水箱涵頂板炸開,箱涵兩側壁雖可提供成一個堅固的擋土壁,但當箱涵頂板炸開後,則箱涵兩邊側壁則變成如懸臂狀態之擋土牆,而懸臂擋土牆可能無法抵抗土層側壓力而變形,且爆炸震動擾動土壤(即箱涵側壁外之N值較低土壤)因擾動壓密效果,可能造成沉陷等因素。故若建築物距離爆炸源較近或距離箱涵底在兩倍水平距離內(約略為主動破壞區),則須注意建築物是否有沉陷或傾斜的問題。

此外,若災區建築物距離氣爆源或距離燃燒處較近時,當日後欲進行其相關結構補強與修復,則必須注意建築物與箱涵構造物或其他結構物受到氣爆與燃燒高溫作用下,是否有降低混凝土抗壓強度、鋼筋抗拉強度、鋼筋與混凝土間之握裹應力,以及鋼骨構造物強度降低之情事發生?

氣爆災後受損建築的建議檢測項目與標準

1.容許角變量:氣爆災後之建築物相鄰兩柱或相鄰兩支點間,因氣爆變形(類似掏空)而產生差異沉陷之角變量(如圖2所示),應不得使建築物之梁、柱發生有害結構性裂縫;原則上,不宜超過1/250(如表1所示),如有超過1/250以上時,則建議須進行結構安全影響評估,進一步決定修復補強方式或甚至拆除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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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建築物受到氣爆變形(類似掏空)之示意範例

表1 角變量常用評估表 (Bjerrum,1963)

角變量 建築物受損程度
1/750 對沉陷較敏感之機器操作上可能發生困難
1/600 具斜撐之構架可能發生危險
1/500 不容許裂縫產生的建築物安全極限
1/300 隔間牆開始發生裂縫、天車操作產生困難
1/250 剛性高層建築物開始有明顯的傾斜
1/150 隔間牆及磚牆有可觀的裂縫產生、可撓性磚牆之安全極限、建築物產生結構性破壞

2.容許沉陷量:當建築物受到鄰近地盤氣爆(掏空)而造成傾斜或扭曲變形時,將是個複雜的工程問題,土壤行為、土壤-結構互制效應以及建築物現況都會影響損害潛能的評估結果。因此,若建築物於氣爆災後而產生之沉陷量,原則上超過 (表2數值)時,則建議須檢討建築物是否會因沉陷而發生結構損壞?並應即時採取適當對策。

表2 最大容許沉陷量 (單位:公分)

 建築物種類 混凝土    鋼 筋 混 凝 土
 基礎型式  連續基腳  單柱及聯合基腳 連續基腳  筏式基礎
 總沉陷量  4  10  20 30

 

3.由於氣爆引起之燃燒火害,針對混凝土構造物之使用材料(如:混凝土、鋼筋等)與其介面(如:鋼筋與混凝土間之握裹應力等)依相關建築技術規範進行適用性評估;同樣地,對於鋼骨構造物之使用材料(如:鋼材、螺栓等)與介面(如:鋼材衝擊試驗、螺栓硬度試驗、螺栓摩擦力試驗、銲道-熱影響區材料強度試驗及顯微組織金相試驗等)亦應進行災後適用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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