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各工程主辦單位,尤其是各基層行政單位、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大量辦理統包案或工程發包採用最有利標的方式,測量設計勞務標亦大量利用評選方式選出合適的營造廠商或工程顧問公司、建築師等勞務設計團隊。

惟最近各單位檢討大多採用統包或最有利標的工程,品質不但沒有提昇,工期更一再延宕絲毫沒有發揮統包、整合的功效,反倒是品質不佳,甚至有停工,工作價金不到一般工程預算價金六成的情事。

早期評選委員係由工程主辦位自組三分之二,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專家學者人選,應依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自工程會網站公開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經專家學者本人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之,因此,就發現很多「不甚透明」的機關、甚至外聘委員幾乎是固定那麼幾位,這些固定的「專家學者」,幾乎是業界所謂的「仲介人」所推介,當然所遴選出來的廠商無法提供所需要的技術服務,以同業間統計,最嚴重的大概分為兩類,一類為環保設施(包括鄉鎮的垃圾掩埋場、濕地、汙水設施),第二類型為景觀規劃,常見的是學院派的老師護航常於學院派兼課的顧問公司。

第一類型最為惡劣,通常由材料仲介商勾結不肖的所謂專家學者,以一般小案子來說其仲介委員每位價碼約在1萬~3萬間,大案子甚至高達30萬的不當費用,由於陸續遭檢調起訴的專家學者,所爆發的收受費用,可證實傳聞絕非空穴來風,得標廠商當然設法綁標,如何能達到工程預期功能?

第二類型雖不符合公平正義,設計景觀品質尚有一定水準,只是該類型顧問公司,均全省投標,如牽涉安全結構,施工品質常無能力兼顧,亦常造成工程主辦單位日後維護保養施工的困擾。

有關工程統包案,營造界傳言的「購買」統包案,幾乎也要拿3成的工程款來購買,其中包括百分之五的評審委員「運作費」,其餘為公關費,也就是說統包案或是最有利標案,實際用到工程的金額不到七成;如專案管理廠商沒掌控好(未配合),營造廠商大部分要賠錢,鍛羽而歸。

工程會於95年底為導正機關以不公正之方式遴選外聘評選委員,新增「遴選委員作業」機制,機關遴聘外聘評選委員,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並利用「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建議名單遴聘專家學者,該系統之「遴選委員作業」所篩選產生之5倍建議名單供機關遴選,從同業之間反應最有利標的評選的確有3~4成的改善情形。

工程會針對「遴選委員作業」遴聘外聘評選委員及辦理專家學者推薦審查作業,召開研擬改革方案,土木技師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余烈已代表公會提出務實的建言,筆者願意再以業界實際從事本業的角度提出建議如下:

一、建議維持現行電腦選人遴選機制,畢竟還有近4成的公平性,有關評選委員之遴選辦法,建議區分勞務採購與工程採購。
二、勞務採購建議外聘委員應提高占2/3以上,機關人員占1/3,以防止不斷發生之弊端,及提高關說之困難度。
三、機關內非專業主管(例如主計、人事、秘書等部門主管)不再擔任評選委員。
四、工程採購案,應由工程主辦單位敘明理由,報工程上級單位核定,評選委員4/5由工程會電腦遴選,相關人員占1/5,大型工程或則考量由工程會統一辦理採購。
最有利標評選廠商,原本立意良好,中央推動好的方案,應為基層公務人員執行的可行性設身處地著想,定出合理控管的方法,否則,地方派系的更動,朝野政黨的輪替,基層公務員都將是最後的犧牲者,稍有不慎都可能鎯鐺入獄,賠上公務員最後安身立命的退休金。

有正義感、有實務經驗的專家學者應勇於參與公共工程的評選委員

我們也誠摯的呼籲,有正義感、有實務經驗的專家學者應勇於參與公共工程的評選委員,與其當「事後諸葛」,倒不如挺身為政府遴選優良廠商,讓專業及公平正義,能真正彰顯,並建議公共工程委員會對統包和最有利標工程加強工程督導,並作成成果統計資料,供社會大眾參考,統計資料應含預算、結算金額,工程內容預期成果和實際成果對照表,督導評語及評分表,讓統包和最有利標工程從預算到決算各階段儘量透明化,減少社會疑慮和不公平事情發生,以提昇國內工程品質。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