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日本因應營建物價高漲之措施

國內營建物價自民國95年以來即有明顯的上漲,造成施工中承包商嚴重的負擔,因而引發營造公會發動停工以示抗議,雖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7年6月5日已頒布「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但相較於營造工會的期望還是有很大的落差。由於物價高漲是各國面臨的問題,本文將介紹日本政府目前因應的措施作為參考。

日本國土交通省對於建設產業及不動產業原訂有公共工事標準請負契約約款、建設工事標準請負契約約款等,做為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發包工程契約之依據(參見:http://www.mlit.go.jp/sogoseisaku/1_6_bt_000092.html),並定期提供主要建設材料之價格調査結果(參見:http://www.mlit.go.jp/report/press/sogo14_hh_000019.html)。

以位於日本靜岡縣掛川市之建設工事請負契約約款為例,針對物價上漲導致承包商得以獲得的物價調整金額計算於契約第25條有詳細的規定,概述如下:

雙方契約簽訂超過12個月且剩餘工期尚有2個月以上之工程,得依下列方式獲得物調補償:物調金額= (變動後單價-變動前單價) x數量 - 變動前單價x數量x0.015

例如:某工程契約金額原為2億元,物價變動前剩餘工程費約為8,000萬元,考慮物價變動後剩餘工程費調整為8,400萬元,其中差額為400萬元扣除變動前工程費8000萬元*0.015=120萬元,則物調金額為280萬元,整體契約金額變更為2億280萬元。

但近年營建物價明顯的上漲,日本政府原有的物調補貼方式亦無法滿足承包商的要求,因此日本政府於平成20年6月16日(民國97年6月16日)起,對建設工事標準請負契約約款中第25條第5項中關於工期內主要工程材料之物調辦法,頒布「単品スライド条項」之修訂,玆概述如表1。

表1「単品スライド条項」之修訂概要

 

項目

修訂內容

適用對象

鋼材類、燃料油類之各材料,如: H型鋼、輕油等。

適用工程

進場或購入時材料實際價格和當初編列金額有1%以上之變動。

施行日期

平成20年6月16日(民國97年6月16日)。

物調程序

申請時期或契約變更時期為完工2個月前提出申請,並於完工前提出契約變更。另外,承包商必須針對已購買的補貼項目提出購買時的數量及單價方面證明。

採用單價

鋼材類:進場月份的實際價格;燃料油類:購買時的實際價格此價格為契約中規定之日本政府各項統計、日本銀行或其他值得信賴之單位等公佈之物價。

採用數量

契約或設計圖說上記載數量。

物調金額

詳附圖。

附圖 物調金額計算方式(詳參考文獻3)

相較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7年6月5日頒布之補貼原則,比較如下表所示:

表2 國內與日本新公佈物調補貼方式比較

項目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公佈辦法

「単品スライド条項」修定

物調對象

行政院主計處之108項個別項目額外補貼。

鋼材類、燃料油類額外補貼。

物調依據

物調金額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及個別指數,由於此指數係考慮全台灣調查平均值(時間、地域、項目),可能無法完全反應某工程之特性來調整物調金額。

針對主要工程材料於施工中實際購買成本來反應物調金額。

補貼門檻

1.        以特定個別項目之契約金額占契約總金額10﹪以上,漲跌幅超過10﹪者。

2.        未達10%門檻之項目或超過10%門檻但漲幅未達10%者,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調整予以物調補償。

日本政府要承包商分擔較少之物調風險,除原契約已規定漲跌幅超過1.5﹪者,另規定鋼材類、燃料油類漲跌幅超過物價變動前1﹪以上,予以物調補償 。

補貼時程

補貼時程為97年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

昭和55年曾因第二次石油危機公佈「単品スライド条項」辦法,28年以來適用至今。本次修訂為第一次修訂,並非暫時性的補貼辦法。

參考文獻

1.   新訂公共工事標準請負契約約款の解說,建設業法研究會,1996年5月24日。

2.   資材価格の急激な変動に伴う掛川市建設工事請負契約約款第25条第5項(単品スライド条項)の運用について,http://lgportal.city.kakegawa.shizuoka.jp/mpsdata/web/10241/slide.pdf

3.   愛知縣単品スライド条項の適用について,http://www.pref.aichi.jp/0000016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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