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不合理的規定

 

一、前言

筆者曾經在技師報669期投稿「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αy不合理的規定,造成自己不小的壓力。一位工程界的老前輩說:「我也認為規範不合理,你這問題就像太陽繞著地球轉,或是地球繞著太陽轉,不論誰對誰錯,都不影響大家的生活,況且規範如同政令,既已頒佈必當遵行,如不影響工程設計之安全性,你要適可而止」。       

二、    說明

依據內政部民國94年7月1日正式頒布施行的「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2-29頁,表2-2(b)其中:

682-2-4

 

所以,長週期結構之工址放大係數,兩類地盤有1.5倍的差異。

而今台北縣林口鄉(S1=0.3)一處建築工地地盤之平均標準貫入試驗N值= 50.4,查第2-29頁,表2-3其中:

682-2-5

 

甲,乙兩位工程師分別計算如下:

A.     甲工程師因為平均682-2-1值= 50.4四捨五入,N值= 50.0,採用第二類地盤,工址放大係數FV = 1.5

B.     乙工程師因為平均682-2-1值= 50.4,確認 50.4 > 50.0,採用第一類地盤,工址放大係數FV = 1.0

 設計地震力係數,兩者相差達  1.5倍,只因為四捨五入.. .?!

921大地震之前,台灣地區劃分為強震區、中震區、弱震區,921大地震之後,內政部營建署刪除「弱震區」,民國88年12月台灣震區重新劃分,幾乎全面提高建築物耐震安全標準,有15縣市劃為強震甲區。921大地震之前,交通部於民國76年2月初版的「公路橋樑耐震設計規範」其中第36頁,高度小於15公尺之橋樑,其設計水平地震力係數應不小於0.1,這包括弱震區之橋樑地震力係數都不小於0.1。

乙工程師在台北縣林口鄉(S1=0.3) 一處建築工地地盤平均標準貫入試驗682-2-1= 50.4,確認 50.4 > 50.0,採用第一類地盤。有一42公尺高的一般住宅,韌性抗彎矩構架,鋼筋混凝土造具非結構牆,依據內政部自民國94年頒布施行「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2-10頁解說第8行「就鋼筋混凝土構造而言,依極限強度設計法,αy值可採1.5」;新規範的計算程序極為複雜,乙工程師身陷迷宮,分不出東南西北,筆者想一想,自己也是土木工程師,所以斗膽試一試,設計水平地震力係數等於多少?

682-2-2

其中:Fu查規範第2-9頁 682-2-3

查第2-7頁,T = 0.070(h3/4) = 0.070(423/4) = 1.15秒。

查第2-32頁,表2-7,Cu =1.3(Max),T =1.15x1.3=1.5秒。

查第2-4頁,公式(2-4)

SD1 = FV X S1D = 1.0 x 0.3 = 0.3;

SDS = Fa X SSD = 1.0 x 0.5 = 0.5;

T0D  = 0.3/0.5 = 0.6    ;   2.5 T0D = 1.5

查第2-32頁,表2-6(a),SaD = SD1/T = 0.3/1.5 = 0.2。

結論 V =0.03 W

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筆者才疏學淺,計算中難免有疏漏之處,希望各界不吝來函指正。如前所述,民國76年包括弱震區之橋樑地震力係數都不小於0.1,民國88年921大地震之後,刪除「弱震區」,全面提高建築物耐震安全標準,民國94年頒布施行「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地震力係數竟然大幅下降到0.03(指上述42公尺高的一般住宅),鋼筋混凝土建築喪失其所應有設計的最小水平地震力,整體結構觀念,有沒有錯誤?同一棟建築物,甲乙兩位工程師因計算方式差異,造成可能有2倍﹝1.5x1.3(Cu)=1.95=2﹞的差異,規範標準有如此巨大的差異,實在應該三思而行。

三、建議

 過去筆者在大學聽課時,學生很少舉手發問,有的是為避免觸怒權威,對師長不敬,影響到分數成績,但是到美國留學後,發覺美國老師大都非常希望學生發問,當 Professor不懂時,也說「I don’t know」,「I don’t know」,充分表現「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的研究精神,筆者因此決定打破沉默,在技師報再次反應αy 的規定「有必要公開討論」(477期,669期),因為規範地震力計算確因設計方法不同而異,違反自然法理,難道結構工程的耐震標準不要看數據計算的證據嗎?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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