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淵源 技師/華夏科大建築系教授

陳駟侑 兼任助理教授/明新科大土木系

作者曾於本報第840及841期討論「預拌混凝土」與「結構混凝土」品質的爭議,現今有一較明確結果,分辨此兩者品質差異。混凝土由預拌廠輸送至工地施工至建築物(構造體)上,品質的差異性到底有何不同,這牽涉買方(營造廠商)與賣方(預拌混凝土商)之法律權利與義務範疇,可藉由對「預拌混凝土」(CNS 3090)[1]、和內政部營建署頒布「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與「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國家法規來討論,本文以發生在新竹市某賣場實際紛爭案例,探討兩者差異性。

「預拌混凝土」CNS 3090規範1.適用範圍,1.1本標準適用3.2(是指:經製造並交貨給買方時仍在新拌混凝土)所定義之預拌混凝土(以下簡稱混凝土)。預拌混凝土出廠之品質,應依本標準之規定或由買方指定。當買方之要求與本標準有所差異時,應以買方要求為優先。預拌混凝土製造商,應負責至買方指定交貨地點之運輸設施(或預拌車)卸料處為止,其後之泵送、澆置、搗實、養護及保護等工作,不適用本標準。

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制訂之規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本規範所稱結構混凝土,係指具有結構功能之混凝土,包括鋼筋混凝土及純混凝土[2];「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的第一章總則1.1.2:混凝土工程之施工,除合約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範之規定。其解說:本規範為一般性施工規範,其內容為混凝土工程施工之基本要求,有特殊需要時,得按其需要作特殊或補充之規定,此項規定須在合約中訂明,其效力高於本規範之規定。混凝土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充分了解合約文件內容,若發現合約其他附件與本規範有不同,會導致施工品質不良時,可提請設計者說明,如有爭議時應由業主協調,否則應依照合約文件辦理[3]。

從這兩種國家規範可以清楚分辨出來,「預拌混凝土」品質的責任歸屬,賣方是應負責至買方指定交貨地點之運輸設施(或預拌車)卸料處為止;其後之泵送、澆置、搗實、養護及保護等工作,和具有結構功能之混凝土,則是屬於「結構混凝土施工」的範疇。

基本上CNS 3090具備有兩者分別之間清楚的權責與義務。但問題是兩者發生糾紛甚至法律訴訟時,棘手案件呈現在法官面前,受兩造律師(原告及被告)觀念、及理念和立場影響,反差意見大相逕庭。由於一般承審法官,並非具備有工程專業背景,通常要求糾紛案由專業單位進行案情釐清,就糾紛原委與修復所需金額進行鑑定。省公會是屬於法院公正鑑定單位,當法院委託本會時,公會依規定派遣技師承接案件。鑑定技師在面對此糾紛案件,通常依照下列程序辦理:1)蒐集兩造簽訂合約文件;2)蒐集與施工品質相關之規範、工法與工序、施工技術規範、品質查核文件等;3)利用法規、規範、學理等,對糾紛案場進行非破壞性試驗與侵入性迫壞性試驗;4)就所蒐集資料與試驗結果,綜合分析與研判糾紛案可能原因;5)修復至原品質需求所需費用、工法與工序等。

本文所談之新竹市某賣場案例(以下稱本案),該案業已纏訟多年,歷經四個鑑定單位鑑定過,所得結果卻是反差呈現。業主、施工單位(買方,原告)、混凝土供料(賣方,被告),因立場不同、鑑定單位不同,而有顯著不同結論,最後一次由法院委託進行鑑定。本文僅針對未進入法院訴訟前,「預拌混凝土」與「結構混凝土」品質爭議(前四個鑑定案),提出個人見解,供施工單位、混凝土供應商和技師同儕參考!

查,本案於民國91年完成啟用,在這之前「預拌混凝土」供應商,依合約之約定,「結構混凝土」設計強度為f'c=280 kgf/cm²,由「預拌混凝土」供應商,於工地現場適當地點設置養護池,澆置後隔天由混凝土供應商拆模,施工單位簽名後,置入工地養護池內養護,直至試驗齡期取出後,由監造單位和施工單位人員,一起會同送至SGS試驗單位壓驗並取得報告。雙方合約規定,配方採用純水泥配比,水泥量為390 kgf/m³;「預拌混凝土」供應商為考慮純水泥配比水化熱高,而本案屬於大面積賣場結構,擔心以純水泥配比施作,可能造成版面塑性龜裂抑或乾縮龜裂,建議在配比內加入20~30%卜作嵐材料,也獲得施工單位首肯,但無留下任何證明文件,雙方只是口頭承諾而已;「預拌混凝土」供應商,持續供應至頂樓混凝土後,完成本案所有供料計畫,也順利請款。

但事後經過兩年,施工單位發現建築物版、梁、柱等構造,陸陸續續發生龜裂、局部剝落瑕疵,情況頗為普遍,賣場業主隨即委請相關專責鑑定公會,分別從建築物構造體和結構耐震安全,進行調查分析,結論為「結構混凝土」梁版柱裂縫為乾縮裂縫造成,做成報告後,立即責成施工單位找尋專業修補廠商,進行裂縫修補與局部補強工作(費用在九位數以上)。

另,施工單位亦委請新竹某大學土木建築相關系所教授,針對賣場局部取樣,以CNS 1175(75.8.4)-硬化混凝土之水泥含量試驗法,及測試鑽心強度,發現局部鑽心強度不符合強度規定,水泥含量試驗結果,也低於配比390 kgf/m³;施工單位據此向法提出「預拌混凝土」有瑕疵,要求損壞賠償金額在上億元以上(主要為裂縫修補與局部補強費用)。此時,「預拌混凝土」供應商,亦委請台北地區某大學土木建築相關系所教授,就建築物現況瑕疵問題,深入現況調查與環境分析,並做成結論往「結構混凝土」含有多量水分方向發展。本案歷經諸多鑑定單位,各自做出不一樣診斷與判斷,形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後進入法院程序,法官裁定由某學會負責鑑定,依循CNS-1157及CNS-1238-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和現場裂縫調查綜合判斷,做成絕大部分為水泥量不足所致之結論。此案件已在法院前前後後達10年以上之久,兩造律師針對「預拌混凝土」與「結構混凝土」針鋒相對、爭執不休,目前本案法院尚未有終局判決結果。

誠如前文所述,本文僅是提出「預拌混凝土」供應商與「結構混凝土」施工單位,歷經前四次之建築物鑑定結果,以第三者立場,說明本案兩造應注意之主張重點。首先,「預拌混凝土」供應商與「結構混凝土」施工單位,針對混凝土供料品質內涵釐清的必要性。本案例爭議焦點在於合約指定水泥量為390 kgf/m³,試驗結果遠低於上述數值;而局部鑽心強度低於0.85f'c,整體強度不符合設計規定,施工單位據此認為「預拌混凝土」供應商偷工減料,加上現場版面龜裂及局部剝裂,遂上告法院,向「預拌混凝土」供應商求償上億元以上,遠比供應案場「預拌混凝土」總價高出甚多,甚至保留尾款不予給付。案場為地上五樓地下一層RC建築物,第五層與頂樓為停車場,RF樓梯間之梁與樓板龜裂情況,如圖1與圖2所示。圖中裂縫龜裂形狀,如水分散失乾縮裂縫可能性最高,表1提示:龜裂形狀與可能形成原因,直指裂縫為乾縮與塑性收縮龜裂;圖2所示構造體有明顯冷縫發生,且梁表面(尤其最頂樓)載重最輕,形成等間距龜裂,從表面判斷,似乎混凝土加了很多水。圖2版面上形狀有褶皺般,除非遭受火災500~600oC,歷時數小時之久,顏色才會變得如此灰色(查賣場未有發生火災紀錄),否則即似為混凝土加水過度,乾燥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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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案場RF版面上龜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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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案場RF樓梯間梁龜裂情形

 

表1 結構混凝土裂縫的形態、原因及控制因素[4]

裂縫的形態

發生狀況說明

造成問題的原因

控制因素

大而不規則

結構體支撐不良或超載重作用

結構體超載重

改變設計斷面、加強支承力量、限制載重、或載重狀況

大而有規則等

間距方格

水泥漿體失水乾縮

水份喪失

水份蒸發率、配比設計、溫度上昇率及變化、水化作用

水泥漿體熱作用

熱應力或熱膨脹

粗糙而不規則

地圖狀

鹼-骨材反應,膠體流出

體積膨脹

減少水泥中之鹼含量及骨材的活性成份、大量添加卜作嵐、減少水泥量

細微不規則地圖狀(微裂紋)

過度泌水

含水量過多

配比設計中減少水量及減少水泥漿量、降低混凝土溫度、表面保護、適度養護

塑性收縮,呈垂直風向

水份喪失

平行控制縫邊緣(D-裂縫)

多孔骨材、含水量過多

水力壓力

骨材吸水率、混凝土含氣量、最大骨材粒徑

沿鋼筋位置

鋼筋生銹

體積膨脹

適當的保護層,以減少氧、氯離子、濕氣的滲入

混凝土表面之整片剝落

混凝土受到硫酸鹽侵蝕

體積膨脹

配比設計減少水泥量、選擇水泥種類、摻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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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預拌廠抗壓強度品質管制圖(所有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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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鑽心試體平均抗壓強度分布圖

圖3與圖4,是混凝土圓柱試體與鑽心試體試驗結果繪製成之圖。圖3可觀察出,由B1F→1F→2F,圓柱試體抗壓強度尚屬偏高,從3F→4F→5F→RF則有一下降現象,但亦屬正常範圍;此時,圓柱試體經施工單位現場取樣養護後試驗,抗壓強度無任何疑問,也順利請款。問題出現在圖4,經業主委託某公正鑑定單位,就現場瑕疵現況進行調查與鑽心取樣,所得結果可見:在B1F→1F→2F樓層,取樣試體符合CNS 1238與建築技術規則鑽心試驗規定;現場3F→4F→5F→RF之「結構混凝土」,則完全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鑽心試驗規定,平均強度224.07 kgf/cm² 小於0.85f'c= 238 kgf/cm²,而且在3F施工時強度快速遞減;從圖4中,亦可發現鑽心強度統計分析標準偏差S=41.21 kgf/cm²,明顯變異性過大,有必要深入了解箇中變異性變大之前因後果。

因為上述「預拌混凝土」與「結構混凝土」呈現不一樣結果,施工單位又商請中部某大學土木建築系教授,至現場取樣,進行CNS 1157-硬化混凝土之水泥含量試驗法,所得結果發現遠比配比設計量少100公斤以上,此乃施工單位提出損壞賠償訴訟的主要依據。照理說,「預拌混凝土」供應商亦可以理直氣壯提出:圓柱試體經施工單位現場養護至壓驗,主導權都在施工單位身上,這也是無庸置疑的。只是供應商當時為了降低配比水泥水化熱,調整配比加入20~30%卜作嵐材料,肇致現場試驗取樣出來水泥含量少了許多。惟改變原配比乙節,事先供應商雖曾口頭告知並徵得施工單位首肯,卻未留下任何文件;如今已邁入訴訟階段,「預拌混凝土」供應商只能『啞巴吃黃蓮』,啞口無言,因為提不出施工單位核可文件,也無法表示針對配比內加入卜作嵐材料,對CNS 1158的適用性提出質疑。

在施工問題法律實務面上,法院要的是證據,兩造律師們也儘量提出有利證據說詞,及混凝土工程專業知識判斷,作為佐證資料。以本案而言,配方加入卜作嵐材料,對於強度、耐久性、體積穩定性,國內外文獻數十年研究應用結果,雖是有其正面助益的,惟水泥用量變少卻是事實,發生糾紛時,就變成是對方攻擊的利器。換言之,預拌廠與營造廠(公司),若對自身權益有所警覺,施工過程中若有更改合約內容時,務必要留下書面證據和簽名,則本案之爭端可能就有不同之狀況了。

總之,本案從「預拌混凝土」與「結構混凝土」發展分析,再參考圖3及圖4,可發現三樓施工與供料時,出了顯著問題,「預拌混凝土」圓柱試體強度掉落,但仍在設計強度以上,似較無問題;「結構混凝土」從三樓以上至第五層呈現明顯低落,至頂樓仍無起色。現場混凝土強度不足,可能是「預拌混凝土」製造時,加水及配比內使用超量卜作嵐材料(配比變更),且「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泵送車加水與大面積樓版疏於養護所致。從圖1及圖2中,可以觀察到是屬於後者成分居多。不過,本案已纏訟十年以上,歷經四個鑑定單位鑑定過,最終法院藉學會鑑定,釐清紛爭事件,經兩造越辯越明,期待法院就紛爭有一明智判斷結果出爐。

結論

「預拌混凝土」與「結構混凝土」最大不同點在於如「預拌混凝土」CNS 3090定義範圍,至施工設施(泵送車)前為止;「結構混凝土」是屬於進入泵送車或輸送帶之後為止;如此,權利義務相當明顯,只是有糾紛,兩造攻防時,還是得經由具混凝土專業單位(公會、協會、學會、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等協助,提具有利與有力佐證資料輔助為宜。

參考文獻

1.CNS 3090-預拌混凝土(104.01.13)。

2.內政部營建署(2019.03.06),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3.內政部營建署(2011.07.04),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與解說。

4.黃兆龍(2007.04),混凝土性質與行為,詹氏書局,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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