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於本報第929期,發表『設計圖說錯誤樣態暨應有作為探討』,茲,續將較常見之問題列述如下,敬供各位先進參考。
問題一:路基土壤訂定工程強度設計值之方式錯誤。
錯誤樣態:同一標案,路基土壤強度要求值如下:
1.CBR(貫入試驗)值須達到5.0%以上。
2.Mr(彈性模數試驗)值須達到3,000psi以上。
3.R(阻抗試驗)值須達到30.0%以上。
問題點:
1.採用此類表示方式,則路基土壤強度值必須CBR≧5.0%,且Mr≧3000psi且R≧30.0%,方能合格。
2.施工單位針對路基土壤材料,至少必須取樣三組,分別做三種強度值之試驗工作。
3.在CBR、Mr及R值三種強度值表示方式中,以R≧30.0%之標準最高,亦即當R≧30.0%時,CBR值應≧12.0%且Mr值應≧18,000psi之譜。因此,更加突顯此類表示方法之不當。
4.一般而言,路基土壤之強度設計值,鮮少有R≧30.0%之設計狀況。即使以CBR或Mr值表示,亦以CBR≧3.0%或Mr≧4500psi者居多。
5.若以Mr≧3000psi為標準,則約相當於CBR≧2.0%或R≧3.3%,此時之路基土強度值又太過偏低,應考量換土或是土壤改良工法因應之。
應有作為:
1.路基土壤工程強度設計值的表示方式,在CBR值、Mr值、R值及K(平鈑載重試驗)值,四種常用的型態中,選用一種方式表示之即可。至於應該選用哪一種方式,則係以設計準則之規定為主。
2.一般高速公路及市區道路工程,以CBR值與Mr值為主。
3.機場工程則以K值為主。
4.公路總局主辦之專案工程,則以R值為主。
問題二:土壤訂定壓實度值之方式錯誤。
錯誤樣態:同一標案,分別訂定土壤壓實度之規定值如下:
1.路基土壤壓實度應達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2.距路基頂層面75cm以內者,壓實度不得低於95%。
3.構造物處土壤回填之壓實度應為95%。
問題點:
1.路基土壤壓實度應達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表示其壓實度值,應大於95% (>95%)。
2.距路基頂層面75cm以內者,壓實度不得低於95%,表示其壓實度值,應大於等於95% (≧95%)。
3.構造物處土壤回填之壓實度應為95%,表示其壓實度值,應等於95% (=95%)。
4.以上三者表示方式的工程意義是不相同的。其中,壓實度值應為95%之規定,表示應為準確且為唯一之值=95%,在作業執行上相當困難。
5.同一標案、同屬路基土壤之施工項目,不應有>95%及≧95%兩種標準值規定。
應有作為:應統一律定路基土壤壓實度為≧95%最大乾密度值。
問題三:瀝青混凝土訂定瀝青含油量值之方式錯誤。
錯誤樣態:訂定瀝青混凝土之瀝青含油量值為5.0%~6.0%。
問題點:
1.瀝青含油量值,會因瀝青混凝土級配之規格、粒料表面粗糙度以及游離水之多寡而不同,故若設計限定其值為5.0%~6.0%時,恐有用油不足或是用油過多之虞慮。
2.在施工單位進行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準則時,其選用瀝青含油量之區間值【詳表1所示;參考文獻(2)】應遠大於5.0%~6.0%,致其所求得之最佳含油量值,不一定落在5.0%~6.0%之間。
3.當配合設計準則求得最佳瀝青含油量值之後,亦應以最佳含油量值為基準,續以允許差±0.3%、±0.4%或±0.5%做為管控之標準,亦非5.0%~6.0%區間值之方式。
應有作為:
1.瀝青混凝土材料應依據表1之規定選用級配規格,並在允許瀝青含油量之區間值內,進行最佳用油量之決定作業,以求得配合設計準則之各項數據資料。
2.續以最佳用油量值為基準,採用允許差±0.3%、±0.4%或是± 0.5%做為管控瀝青含油量之區間值。
綜上所述,當知設計圖說若有錯誤的圖示或是規定時,一定會造成施工單位及監造單位許多的困擾、以及工作執行上的盲點。若業主、施工單位及監造各單位之從業人員,皆未發現已存在之錯誤,並且照章行事時,重則勢必衍生工程失敗之風險性大幅提高,輕則產生一連串的履約爭議事件不斷,徒增繁雜的行政程序,並耗費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財力。故,筆者特別呼籲各從業人員:應謹慎設計、詳細審查設計圖說。若遇到疑慮及問題,更應即時啟動變更設計的機制,方能消除錯誤、弭平爭議,且保障施工成品應有之優良品質。
參考文獻
1.房性中(103年09月27日)。"設計圖說錯誤樣態暨應有作為探討",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第929期。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08月17日)。"施工綱要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第V11.0版。
表1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表【參考文獻(2)】
試驗篩(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37.5mm (1 1/2in) |
25.0mm (1in) |
19.0mm (3/4in) |
12.5mm (1/2in) |
9.5mm (3/8in) |
|
50.0(2in) |
100 |
||||
37.5(1 1/2in) |
90~100 |
100 |
|||
25.0(1in) |
- |
90~100 |
100 |
||
19.0(3/4in) |
56~80 |
- |
90~100 |
100 |
|
12.5(1/2in) |
- |
56~80 |
- |
90~100 |
100 |
9.5(3/8in) |
- |
- |
56~80 |
- |
90~100 |
4.75(No.4) |
23~53 |
29~59 |
35~65 |
44~74 |
55~85 |
2.36(No.8) |
15~41 |
19~45 |
23~49 |
28~58 |
32~67 |
1.18(No.16) |
- |
- |
- |
- |
- |
0.60(No.30) |
- |
- |
- |
- |
- |
0.30(No.50) |
4~16 |
5~17 |
5~19 |
5~21 |
7~23 |
0.15(No.100) |
- |
- |
- |
- |
- |
0.075(No.200) |
0~6 |
1~7 |
2~8 |
2~10 |
2~10 |
瀝青含量,% (以瀝青混合料之總重量計算) |
3~8 |
3~9 |
4~10 |
4~11 |
5~12 |
附註:本表係參考ASTM D3515之規定。 |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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