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瀝青混凝土鋪面完成鋪設工作之後,驗收作業一定包含厚度的檢驗項目。因此,施工規範必然訂定該項目之合格標準規定,以及產生不合格狀況時之後續處理的條款。本文擬針對複驗的問題,做詳細的闡釋及探討。
二、合格標準規定
有關瀝青混凝土厚度檢驗的規定方式,基於各公務機關的不同,而有些微的差異性或是不一致。筆者擬採用「桃園市政府工務局道路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為藍本,並依據實際條款及舉例,予以分析說明之。
(一)第02742章規定【參考文獻(1)】
每1,000m2應鑽取一件樣品,路面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少於設計厚度95%。
(二)第01991章規定【參考文獻(2)】
該批試體平均厚度應≧設計厚度,且單顆試體厚度應≧0.95設計厚度。詳表1所列。
(三)說明與探討
1.參考文獻(1)並未規定:「該批試體平均厚度應≧設計厚度」之條款,易造成從業人員混淆不清。
2.建議參考文獻(1),應增訂旨揭條款,以杜絕衍生瑕疵的可能性。
三、複驗規定
(一)第02742章規定【參考文獻(1)】
如瀝青混凝土之厚度檢驗結果有疑慮時,承包商得申請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經工程司同意於有疑慮點附近,取樣2點重試,重試結果均合格時,以該2點重試試體之平均值取代原有疑慮點試驗值。若任一重試試體有不合格情形時,取三者(含之前每1,000m2應鑽取的一件樣品)試驗值最低者,併入該批其他值重新計算。
(二)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道路工程二、三級抽樣送試作業程序【參考文獻(3)】
工程主辦機關應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道路鋪面鑽心取樣作業要點【參考文獻(4)】第三點規定,鑽取二顆試體申請複驗。
複驗結果均合格時,則以平均值做為該試驗項目判讀之依據;若任一試體試驗結果不符契約規定時,取三者試驗結果最小值,做為該項試驗判讀之數據。
表1 瀝青混凝土鋪面厚度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參考文獻(2)】
(三)說明與探討
1.依據複驗條款之規定精神,只要驗收檢驗之結果未達合格之標準值時(例如:單一試驗值﹤0.95設計厚度時),承包商皆可申請複驗作業,且以一次為限。
2「複驗結果均合格時」之規定,應參考表1中所訂定之條款:「該批試體平均厚度應≧設計厚度且單顆試體厚度應≧0.95設計厚度」。
3.參考文獻(1)所列述:「取三者試驗值最低者,併入該批其他值重新計算」之旨意,並不等同於參考文獻(3) 所列述:「取三者試驗結果最小值,做為該項試驗判讀之數據」。致究應如何作業?施工單位應正式函請監造單位及業主釋疑之。
四、案例分析與說明
(一)案例一
1.設計厚度:10公分。
2.驗收厚度試驗值:9.6公分。
3.分析說明:
(1)依據參考文獻(1)規定,9.6公分≧0.95×10公分,故應可判定為合格。
(2)無須引用參考文獻(2)之罰則做進一步的判讀。
(3)由此案例即可明證:參考文獻(1)漏列平均厚度值應≧設計厚度條款之瑕疵性。
(二)案例二
1.設計厚度:10公分。
2.驗收厚度試驗值:9.4公分。
3.複驗厚度試驗值:9.6公分及10.2公分。
4.分析說明:
(1)依據參考文獻(1)之規定,9.4公分﹤9.5公分,承包商可申請複驗一次。
(2)複驗結果得到9.6公分及10.2公分,未達表1中所列之合格標準。
(3)續依參考文獻(1)及表1之罰則規定:
A.(9.4+9.6+10.2)/3=9.7公分﹤10公分。
B.10-9.7=0.3公分﹤0.05*10=0.5公分。
C.則採行扣罰價金3%。
(4)若續依參考文獻(3)之規定,則僅須採行最小值9.4公分予以分析,不須考量平均值之項目,由表1中亦可查得須扣罰3%,顯示平均值之處理程序隱含於處理辦法之作業流程之中。所得結果雖然相同,但在檢驗結果之判讀作業程序上,已有顯著之差異性存在矣!
(三)案例三
1.設計厚度:10公分。
2.驗收厚度試驗值:8.5公分。
3.複驗厚度試驗值:9.3公分及10.5公分。
4.分析說明:
(1)依據參考文獻(1)之規定,8.5公分﹤9.5公分,承包商可申請複驗一次。
(2)複驗結果得到9.3公分及10.5公分,未達表1中所列之合格標準。
(3)續依參考文獻(1)及表1之罰則規定:
A.(8.5+9.3+10.5)/3=9.4公分﹤10公分。
B.10-9.4=0.6公分>0.05*10=0.5公分。
C.則採行該批鋪設區域必須刨除重鋪。
(4)若續依參考文獻(3)之規定,則僅須採行最小值8.5公分予以分析,不須考量平均值之項目,由表1中亦可查得該點鋪設數量區域有明顯之差異性存在。
五、結語
一個完善的工程契約文件,其中各類文件之間的規定,若係針對同一個事件或施工項目,應具備一致性的標準及處理程序,俾能化繁為簡並保障作業上之順暢且減少失誤率。例如:本來所引用之參考文獻(1)參考文獻(2),針對瀝青混凝土厚度之合格標準值,即未克統一;前者漏列「該批試體平均厚度值應≧設計厚度」之條款,筆者認為應屬重大瑕疵,建議宜盡速修訂之,方為允當。
另外一方面,針對複驗之規定,參考文獻(1)與參考文獻(3),在任一試體試驗結果,不符契約規定或有不合格情形時,前者允許取三者試驗值最低者併入該批其他值重新計算,而後者只允許取三者試驗結果最小值做為該項試驗判讀之數據。由案例(二)及案例(三)之分析與說明中,已可明白看出,即使所得結果相同,但是,其分析程序是不相同的。一個優質的土木工程師應力求避免產生此類的情事。
有關瀝青混凝土厚度之合格標準值,筆者建議參考文獻(1)應增列下列條款:「該批試體平均厚度≧設計厚度」,俾使其與參考文獻(2)取得一致性之檢驗標準。
參考文獻
1.桃園市政府工務局道路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V3.0版,2018年05月18日。
2.桃園市政府工務局道路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1991章:罰則〞,第V2.0版,2017年12月01日。
3.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道路工程二、三級抽樣送試作業程序〞,2019年03月12日修正版。
4.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道路鋪面鑽心取樣作業要點〞,2017年01月26日,桃工品字第1060003495號函頒。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精選文章
新進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