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8期-從北台灣『都市更新』談高雄『都市更新』二三事

筆者「中山大學EMBA-5」民國93年6月,提出之畢業著作論文「高雄市都市更新實施方向之探討 Exploration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Urban Renewal for Kaohsiung City」就這麼寫:台灣都市更新區之開發精義,在嘉惠該開發區「房地屋主、投入資金建商及配合政府帶動產業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美化都市景觀,達成健康影響社會繁榮創造三贏」的政府施政觀感好政策,這個精義是筆者民國78年10月底離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83年6月離開台北遠東建設高雄分公司投入高雄建築業、都市更新業後,復以民國91年因緣進「中山大學EMBA-5」,民國93年6月筆者66歲平生撰寫第一次碩士論文,而這個論文主題「高雄市都市更新實施方向之探討」,又是筆者民國87年向中央政府搶先創立「第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為「都市更新業」,全台灣第一人的核心價值,當時希望由於透過本論文的撰寫,激發開拓本人長期投入南部高雄「都市更新創造三贏」健康事業再生一片天,這一著作發表的碩士畢業論文就更具非凡的意義。

民國103年4月26日星期六,技師報社論報導,『都更停擺都市悲歌』之論述,觸動筆者回應發表台灣『都市更新』細說從頭的意念,台灣『都市更新』產業伊始,並無任何運作規範可循,不管是北台灣或高雄地區,要開發『都市更新』產業,只能依據:1.中央政府87年10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1月11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8700232460號公布實施之『都市更新條例』。2.各地方政府透過各自議會通過公布實施之『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府法令執行。

依據都市更新法令規定:參加都市更新區房地屋主居民,均可享受很多稅賦減免並可增加建築容積坪數,提高房地屋主居民之使用空間,改善居住環境、提升生活品質,滿足大家的需求,提高居民之人文素養,實質上就是增加『都市更新』開發區大家的利益,並促進社會的繁榮、美化都市景觀,絕對是創造三贏的政府施政好政策。一時間,台北地區因從民國70年代開始,就依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發展『都市更新』產業的經驗基礎,加上台北地區投入建商、財團,豪奪掠地形成不健康畸型『都市更新』產業的發展,起初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均無防範不健康畸型『都市更新』產業的發展對策,造成『都市更新』產業發展,毛病糾紛很多,缺乏先見之明,實責無旁貸!

前述筆者曾搶先於民國87年10月3日,由經濟部、高雄市政府相繼核定,創立全國第一家「第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而高雄市政府迅速建立之地方『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亦於91年2月18日頒布實施,筆者得以『都市更新』產業,發展三贏的健康理念在高雄市努力經營;但因本公司秉持共同提升高雄市都市景觀形象、及提升居民居住品質理想服務大家,而堅持以『都市更新』產業三贏健康理念發展向前邁進為目的,復因在高雄透過『都市更新』,創造出來之建築容積不值錢、房價低、沒誘因!二十六年來用心經營,但,並仍沒有開花結果?!對照在北台灣透過『都市更新』,創造出來之建築容積很值錢、房價很高、誘因意願自然也很高!所以台灣『都市更新』南部冷北部熱!

曾發生社會矚目的「文林苑」強拆爭議喧騰一時。事實上,台北市政府依法強拆是公權力的申張絕對正確,否則為了2戶王家,善良守法的36戶房地屋主的公平正義又在那裡?!

現行都更條例的第10條及第19條第2、3項,固然有討論空間可以檢討,但政府可以忽視房地屋主的公平正義、有模糊空間可以不作為嗎?可以不依法行政才是『都更停擺都市悲歌』!!大法官709號解釋,雖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違憲,但從其整體解釋意旨觀之,尤其還是明白贊同「多數決」的論述,可見大法官仍然是肯定政府積極推行都市更新的政策。

實際上,目前『都市更新』不容易推動的原因,仍在於政府執行力被看衰、民眾缺乏法治觀念作梗,以及多年來北台灣因縱容不健康畸型『都市更新』產業的發展利益擺不平!原本是為了要加強保障民眾財產權及居住權,反而卻因為法律執行的失效而使民眾權益更加受損,本末倒置、變本加厲!。

目前台北市民、新北市民、桃園市民,都樂意接受以都市更新開發帶來更多好處,但高雄如何起死回生?目前台灣尤其是高雄的海、空港國際政經情勢,極度嚴峻,台灣南部說要走向「高雄經貿自由港區」建設,為「亞太平台」;主要就是要招商募資,築巢引鳳,吸引台資、陸資、外資在台匯聚。換句說,就是要:招商投資、引進產業、活絡、増多高雄都市常住人口。只有請高雄市政府多用心努力、多方争取、歡迎產業活絡高雄、再推進高雄,使高雄海、空雙港再活躍起來,高雄營造常住及流動人口多了,高雄『都市更新』產業的發展才會有明天。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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