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11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地質法」,並於100年12月1日開始施行。地質法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並訂定「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據此劃定「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及「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等5類。前兩類公告目的為保育,即避免土地開發時人為破壞環境;其次兩類公告目的為防災,即提供土地開發時,規劃防範地質災害措施之參考和應用。

地質法第8條規定,「若土地開發行為之基地有全部或部分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地質安全評估。」

地質敏感區將分批陸續公告,第一批於103年1月20日公告,截至103年10月28日為止,已公告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大華壺穴、暖暖壺穴及十分瀑布、鼻頭角海蝕地形、萊萊火成岩脈、桶盤嶼玄武岩、七美嶼凝灰角礫岩)、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濁水溪沖積扇、屏東平原)、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車籠埔斷層)、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南投縣-01)等。有關已公告地質敏感區之相關資訊可至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全球資訊網 ( http://www.moeacgs.gov.tw ) ∕「地質法專區」下載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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