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技師受聘契約書 參考本

主 任 技 師 受 聘 契 約 書 參 考 本

執 行 業 務 聘 任 契 約 書

參考修正本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乙方)

茲甲方經營營造業,為聘請乙方擔任主任技師,經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聘任期間
甲方自本契約簽訂日起,聘任乙方擔任甲方主任技師。
第 二 條 報酬
一、金額:(一)年薪:乙方執行本契約之報酬為每年新台幣○○○元整,爾後逐年重新議定。
(二)其他費用:超過第六條所約定內容之費用,甲方應給付乙方出差費:
基北區:每天新台幣○○○元整。
中區:每天新台幣○○○元整。
南區:每天新台幣○○○元整。
花東區:每天新台幣○○○元整。
二、付款辦法:(一)年薪部分:每年於簽約日同日甲方應先支付新台幣○○○元整,其餘年薪按月平均支付乙方。
(二)其他費用:按月逐次支付。
(三)給付義務:甲方因支付乙方報酬或其他款項而開立之票據,在該票據兌現前,其原給付義務仍不消滅。
第 三 條 扣繳義務
甲方應適時交付乙方所得稅扣繳憑單。
第 四 條 健保及勞保事宜
甲方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健保及勞保相關事宜。
第 五 條 提供相關證件之義務
乙方應提供必要文件、證書等配合甲方辦理登記手續,用畢後應即歸還乙方。上列資料不得作其他用途,否則甲方應負法律責任。
如因乙方證件不合且無法補正,致甲方無法取得政府准予登記 時,乙方應將已收甲方給付之報酬無息退還甲方。
甲方依第六條約定需乙方簽名或蓋技師執業圖記時,應由乙方親自簽署或蓋印,甲方不得代簽或代蓋。
第 六 條 執行業務之內容
一、地點:乙方執行業務之工作地點為○○○縣市,但若需要至其他縣市執行業務時,所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支付。
二、項目:(一)、於本契約期間內,就甲方承包工程所製作之相關施工計劃書為指導、審查。出席相關會議及依法令規定執行開工、查驗、查核、竣工報告等之簽章;並配合主管機關查驗時到場。
(二)、配合甲方辦理施工管理、品質管理等教育訓練。
(三)、其他與甲方議定事項。
三、工作量:乙方執行業務之工作量由甲、乙雙方依實際情況約定,若有超過約定工作量時,或甲方指定計算相關工程模板支撐、牆模安全支撐擋土開挖支撐、計劃書、趕工計畫、施工網圖等、應另行協議支付費用。
四、工作實施方式: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內接獲甲方之通知時,配合甲方之需要,適時提供服務。
第 七 條 智慧財產權
乙方因執行業務所完成之圖說文件資料,保有智慧財產權,但甲方享有全部的使用權。
第 八 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及賠償
乙方因執行業務或配合甲方從事業務範圍外之工作時,如遭遇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前項情形,如係因甲方故意、過失違法行為所致,而乙方損害超過前項補償額時,就超過部分甲方亦應負賠償之責。
第 九 條 施工損害之賠償責任
甲方應按營建相關法令承攬施工,因施工所引起之任何損害,概由甲方負賠償之責。
甲方就所承攬工程,應投保各相關責任險及其他保險。
非可歸責於乙方者,如營造工程查核列丙等,致乙方權益及名譽受
損者,甲方應支付因受懲戒如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全額費用並增列新
台幣000元為補償。
第 十 條 提前終止契約
乙方擬提前終止本契約時,應於終止前45日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如有預收執行業務報酬情形,則按未到期月份所占比例無息退還甲方。甲乙雙方未履行本契約之各項義務時,他方得定期限以書面催告其履行,若逾期未履行者,他方得提前終止契約。除非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事由,否則乙方不得片面終止本契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提前終止契約時,乙方如有預收執行業務報酬情形,則應按未到期月份所占比例無息返還甲方;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提前終止契約者,甲方已付報酬不得請求返還。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甲方未履行本契約之各項義務,致乙方受損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未履行本契約之各項義務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所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最高額,以不超過乙方依本契約第二條所受報酬為限。
第十二條 契約變更
本契約各條約定,因不可歸責雙方事由,致無法依約履行時,應經甲乙雙方同意後變更之。
第十三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因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契約書一式正本貳份,正本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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