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設計發包需求 工程會檢討 建築造價

【本報訊】近年因物價上漲、建材等級提升、及法規修正等因素,工程會蒐集實際完成發包的公有辦公大樓、教室、住宅與宿舍等工程案例預算,依功能及樓層進行統計,分別建議109年度基本標準單位造價,較107年度調高約3%~23%;也就原規定可外加費用的項目,提供更明確說明文字,讓機關於編估經費時,更容易遵循。另也要求機關後續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原訂建造標準執行,以避免流廢標,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能。

政府各級機關在辦理建築工程先期規劃時,多以主計總處訂頒之一般房屋建築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估算直接工程費用,再加上其他設計監造、用地拆遷補償、物價調整、預備費、保險費等費用,以預估整體工程所需經費,爰若原預估經費不合理時,將影響後續設計及施工之執行。

工程會表示,於去(107)年中啟動專案,探討一般房屋建築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經過半年的時間,蒐集195件實際發包建築工程的預算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並加計預估的物價漲幅後,提出109年度編列基準調整建議,並於今(108)年1月25日,邀請中央及地方政府、與建築師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公會、建築改革社等機關,與業界代表進行討論後,獲得初步共識。

以鋼筋混凝土構造基本標準的造價為例,相較107年的編列基準,辦公大樓約提高9%~23%、教室約提高5%~13%、住宅與宿舍約提高16%~19%,後續將再依各界意見調整後,於3月底前提送給主計總處參考,納入預算編列的相關規定。

另對於編列基準中,原規定可外加費用的項目,工程會也提出更詳細的使用說明,例如:主體建築附屬的景觀工程雖為內含項目,但法定空地外的景觀工程,則屬可外加費用;又如地下室超建層數的計算方式等等。後續工程會也將提出操作手冊並辦理講習,讓機關及各級審查人員都能有共同的認知。

工程會強調,公共工程推動過程中,每一環節都非常重要,均應設定明確的管理目標。主辦機關在規劃時應依實際需求,確定該案的建造標準及內容,並據以合理估算造價。且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依原訂的建造標準落實執行,若無適當理由且未搭配經費調整,則不宜調高或降低原設定標準及內容。此外,機關於評選設計廠商時,應審酌廠商所提設計方案之必要性及功能性,檢視可否於原預算額度調整容納,或預先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得有易造成流廢標之設計,以利公共工程之推動。(摘自工程會新聞稿)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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