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砂石短缺 工程會通知各機關可辦理展延工期

【本報訊】工程會108年1月22日函知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如因政府因素,例如疏濬作業不及致影響砂石供應、環保政策變更與補助方案而汰換老舊砂石車及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致運能不足,而影響履約進度者,可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申請之事實及理由,辦理延長履約期限相關事宜。

營建業者反映:近期砂石短缺造成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吳澤成,已於108年1月4日召開專案會議協處,經會議討論,南部砂石供需失衡,主要係高屏溪流域疏濬發包作業較遲,及砂石運輸車輛因環保政策與補助方案而大量汰舊,致運能不足等原因;加以公共工程與民間工程發包量明顯增加,產生預拌混凝土無法正常供料,而有價格上漲之壓力。

工程會表示,按「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工程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亦有類似內容,包括履約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故,或經機關認定之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可向機關提出申請,由機關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

各機關辦理個案展延工期,如有疑義或爭議,可依工程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摘自工程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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