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19條規定:「技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三、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技師所出具的結構計算書,若有計算疏失時,是否會被認為違反本條規定而被處罰呢?本文擬以工程會工程懲字第109091401號技師懲戒決議書為例分析之,尚祈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案例事實

A技師辦理「C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之結構設計,因上述工程發生工安意外,經B市政交通局委託D公會鑑定後認定:「(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及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之檢核結果,原結構計算書設計之柱頭版斷面剪力,僅為法規規定之14.79%。(二)現場鋼筋取樣試驗結果,符合結構設計圖說之要求。(三)結構設計圖說登載之混凝土強度為245 kgf/cm2,惟實際採購之混凝土強度為280 kgf/cm2,經現場混凝土取樣試驗結果,其強度均符合280 kgf/cm2之要求。(四)施工過程前後共11次,土壤現場取樣試驗最大乾密度平均值為1657 kgf/m3,現場未坍塌之覆土取樣試驗最大乾密度平均值為1685 kgf/m3。此二者均未超過原結構計算書登載之設計值1.7tf/m3(相當於1700 kgf/m3)。(五)還原現場坍塌時之實際結構行為,不加計載重因數及強度折減係數等參數,並以實際混凝土強度280 kgf/cm2進行推估。當施工覆土厚度達2.7m 時之柱頭版貫穿剪力為413.14tf,此數值已接近並超過柱頭版之臨界破壞點411.22tf,此接近2.7m 之覆土厚度與現場坍塌破壞當時之情境相當吻合。」因此經檢核結構計算書,依現場鋼筋、混凝土、覆土取樣試驗結果,以及現場坍塌實際狀況研判,B市政交通局認為,事件原因為A技師結構計算書計算疏失所致,A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遂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懲戒後,A技師遭停止業務3個月。

爭點分析

1.A技師受委託為本案結構設計簽證技師,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及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進行結構設計,其於計算過程未察數值誤植,致貫穿設計剪力強度未達規範,A技師難謂善盡結構技師辦理結構設計應盡之責任

技師懲戒委員會認為:「就B市政府交通局交付懲戒理由:「依建築技術規則及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之檢核結果,原結構計算書設計之柱頭版斷面剪力僅為法規規定之14.79%」一節,本案剪力承載面積依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計算應為68.97 m2,貫穿設計剪力強度Vu 應為738tf;惟原結構計算書之貫穿設計剪力強度Vu 為109.16tf,僅達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規定之14.79%。經檢視該計算差異原因,原結構計算書於檢核雙向作用剪力之承載面積一節,因面積計算由8.4m x 8.4m 誤植為4.2m x 4.2m,剪力承載面積僅得16.05 m2,致貫穿設計剪力強度未達法規規定,本項計算疏失被付懲戒人亦坦承不諱。被付懲戒人,受委託為本案結構設計簽證技師,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及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進行結構設計,其於計算過程未察數值誤植致貫穿設計剪力強度未達規範,被付懲戒人難謂善盡結構技師辦理結構設計應盡之責任。」

本件事故發生後,B市政府交通局即委託D公會鑑定,鑑定報告認定事故原因是A技師結構計算書計算疏失所致,A技師則主張,雖然結構設計有疏失,但是否僅因此就會發生工安意外,仍有待釐清。本件尚有諸如,施工廠商堆置大量土方違反規定、監造單位疏於監督覆土超載等因素,與意外發生或有其因果關係,絕非單一因素所致。但因懲戒是國家監督技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是否有依法執行業務,以維護執業品質,所以不論事件的原因是否有其他因素,在技師執業確實有疏失的情形下,就會構成移送懲戒的事由。

2. 本案疏失情節非屬輕微,且因涉及公共安全,應予停止業務處分始為允當,爰酌情決議予以停止業務3個月

技師懲戒委員會認為:「被付懲戒人受委託辦理本工程結構設計,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設計規範及相關簽證規則規定,進行結構分析設計。本案結構設計數值誤植,致貫穿設計剪力強度未達法規規定,實屬被付懲戒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核有技師法第19 條第1 項第3 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第19 條第1 項第2 款「違反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衡酌本案疏失情節非屬輕微,且因涉及公共安全,應予停止業務處分始為允當,爰酌情決議予以停止業務3個月,以示警惕。」

技師懲戒委員會認為,本案的疏失情節非屬輕微,且因涉及公共安全,因此決議予以停止業務3個月。技師朋友若因有疏失,被移送懲戒時,建議能秉持『知錯能改』之態度,坦然面對,並積極採行補救措施,才有可能減輕懲戒責任。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