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6期-初探 國內人行道設計條文二三事

 

近來CNN報導台灣交通對行人極不友善,此文在國內引發熱烈反應。社會各界,從教育面、法制面、工程面。不斷提出改進建言,期盼能獲得重視,改善交通。筆者在此僅就目前工程技術條文進行檢視、比較,提供各界參考。

我國道路系統,主要由公路系統及市區道路系統構成,因其功能定位,有所不同,故有「公路法」及「市區道路條例」。作為興建管理之依據。公路系統定位在城際間之交通運輸道路,按行政系統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道路五類;而市區道路,主要定位在都市計畫區及直轄市區域內。因此,人行道主要設在都市計畫內,其道路屬性多為市區道路;至於同時兼具公路系統及市區道路系統屬性之路段,其設計標準法,亦有明訂。

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18條規定;「...經核定劃為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其工程設計標準,應依照都市計劃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但不得低於該公路路線之工程設計標準,如因公路工程標準變更,致高於原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時,應改選路線系統或繞越市區外通過」;另按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31條規定:「公路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路段之修建工程,如公路規劃標準低於都市計畫標準時,應依都市計畫標準一次辦理;如都市計畫標準低於公路規劃標準時,得循變更都市計畫方式辦理、或將公路改經市區外圍興建繞道路線。」其意謂『公路與市區道路共線路段,在設計時應參照兩者相關技術規範辦理,如有差異則取較高標準設計之。』

查詢交通部官網,在技術規範方面,108年起持續推動人本交通及車道瘦身政策理念,其中就「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內多項技術條文進行修訂,包含公路行經市區路段之「三級路(含)以下車道寬」、「最小機車道寬」、「最小人行道寬」及「最小慢車道寬」等規定,截自109年前,該規範詳細修正內容,彙整臚列如下四點:

1.該規範「2.2車道寬」一節:表2.2.1增加備註:「三級路(含)以下市區主、次要公路,當設計速率60公里/小時且因空間受限時,最小車道寬得採3公尺。」

2.該規範「2.11.1機車道」一節:增加條文「公路行經市區路段,最小機車道寬得採1.5公尺。」

3.該規範「2.12人行道」一節:新增第2點「公路行經市區路段,因空間受限時,最小人行道寬得採0.9公尺。」

4.該規範「2.10慢車道」一節:修正條文「2.公路應視實際需要設置慢車道,車道寬2.0公尺以上,若道路寬度不足則最小寬度應1.5公尺以上。慢車道若平行高、快速公路設置,應於高、快速公路路肩外採用分隔設計,車道寬最小 2.5 公尺。」

上述修訂後之條文,筆者認為其目的在於『車道縮減出來的餘裕空間,將可調整於加寬人行道空間』,或『臨近路口中央設置行人庇護島』,俾提升行人安全。因此,針對人行道部分,筆者另比較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相應條文,茲彙整如下表1。

表1 公路及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109年版)比較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109.8.19版)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1.2.10版)

2.12節 人行道

1.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以2.5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1.5公尺,但雙向雙車道以下之公路,最小得為1.25公尺。

2.公路行經市區路段,因空間受限時,最小人行道寬得採0.9公尺。

3.公路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之路段應評估設置人行道;鄉區公路於經橋梁、隧道、地下道、風景區或鄰近聚落之路段,宜評估人行或其動線延續之需求設置人行道。

6.1節 人行道淨寬

1.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以2.5 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 1.5 公尺。但道路寬度 12 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 1.2 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 0.9 公尺。

2.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 1.5 公尺。

 

經檢視上述規定,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與目前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大致雷同,僅針對「雙車道以下之公路」與「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下」,兩者之最小人行寬度,略有差異,前者為1.25公尺,後者為1.2公尺。

然而,回到法令面上,依據前述所提市區道路條例第18條、暨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31條,筆者認為應取較高標準設計之,故無扞格之處。另,為解決公路與市區共線路段於特殊情況下,當空間受限寬度不足1.25公尺時,兩規範又提供最小淨寬為0.9公尺之規定,似有下修最小寬度之要求。

總結來說,針對人行道寬度之技術規定,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心得(通案為主,個案為輔),並繪製檢核流程(詳圖1),以供各界參考:

一、通案性:

(一)人行道淨寬不含公共設施佔有之寬度,公路與市區道路供線路段,以及市區道路,均需設置。

(二)至於鄉區公路(即非屬公路與市區道路供線路段),於行經橋梁、隧道、地下道、風景區或鄰近聚落等路段,宜評估人行或其動線延續之需求設置人行道。

(三)人行道淨寬以2.5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1.5公尺。

二、個案性:

(一)公路且雙向雙車道以下,最小得為1.25公尺。市區道路且道路寬度 12 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 1.2 公尺。

(二)公路與市區共線路段於特殊情況下,最小人行道寬得採0.9公尺,非必要時不應採用。

上述修訂歷程,我們注意到過去僅著重在人行道寬度配置的強制要求,對於人行道的坡度、淨高、鋪面等設計細節,經查市區道路的設計規範相對豐富且詳細,因此見賢思齊,交通部今年特別啟動精進作業,再次修正公路人行道規定,全面要求公路與市區共線路段之人行道設計,應準依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辦理,使雙方設計標準一致化。

經詳細檢討人行道相關條文後,再次提出「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修正條文,並甫於112年6月8日函頒實施。本年度修正重點,包括公路與市區共用路段,應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留設人行道;人行道淨寬與市區道路設計標準一致;其他區域之公路應評估人行或其動線延續之需求設置人行道。112年修正條文詳細說明如下所述;另比較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相應條文,茲彙整如下表2。

(一)公路與市區共用路段應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留設人行道。

(二)人行道淨寬與市區道路設計標準一致。

(三)其他區域之公路應評估人行或其動線延續之需求設置人行道。

表2 公路及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112年後)比較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112.6.8版)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109.8.19版)

2.12節人行道

一、   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以2.5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1.5公尺。但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1.2公尺。

二、     公路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之路段應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留設人行道,不受前款限制。其他區域之公路於經橋梁、隧道、地下道、風景區或鄰近聚落之路段,評估人行或其動線延續之需求設置人行道。

2.12節人行道

一、     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以2.5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1.5公尺,但雙向雙車道以下之公路,最小得為1.25公尺。

二、     公路行經市區路段,因空間受限時,最小人行道寬得採0.9公尺。

三、     公路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之路段應評估設置人行道;鄉區公路於經橋梁、隧道、地下道、風景區或鄰近聚落之路段,宜評估人行或其動線延續之需求設置人行道。

 

筆者建議,相關部會應持續滾動檢討相關技術條文是否仍有再精進之處,以保障用路人安全。

1396-6-1

圖1 人行道淨寬技術條文檢核流程示意圖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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