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專任」相關法令規定集錦

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或營造業法中,對於技師設有專任規定,筆者曾於技師報第 514、643期說明之。因主管機關已再陸續發布函釋,故為便於各位先進理解,以下擬就技師專任相關規定,重新摘要製表,並補充相關函文以利讀者參照,如有疏漏,尚祈不吝賜正為禱。

一、技師專任之法令

現行技師有三種從業類型,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或是營造業之主任技師(即專任工程人員),除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師並無專任規定外,其餘二者係分別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營造業法規定之,如附表1。

附表1 技師專任規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營造業法
第13條 第34條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 、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依上開規定可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對於專任之規定,係限於公司營業時間內,但營造業法卻是全面限制,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二、技師專任之解釋函
現行有關技師執業部分,因分別由技師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及營造業法之主管機關內政部所管理,因此就技師執業專任規定之解釋函,摘要整理如下:

附表2 技師專任之解釋函要旨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主管機關:工程會
認可之兼任業務或職務
同公司之不同業務或職務 得兼任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內之不同業務或職務,例如兼任同公司之董事或總經理等。 工程會94.09.08工程企字第09400315900號函。
於公司營業時間內,兼任公司以外之業務、職務 如擬於公司營業時間內,兼任公司以外之業務、職務,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但書規定申請本會認可,相關作業規定如下: 工程會96 年 11 月 23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77500 號函。
(一)兼任教學及研究工作:以與技師科別技術事項有關者為限,且每週不得超過八小時,應事先提出兼任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兼任起訖期間、教學課目或研究主題、每週教學或研究時數)。
(二)勘災、鑑定
1.受政府機關徵調或委託辦理者,得事後由機關造冊送本會備案。
2.受所屬公會指派或輪派者,由各該公會於每年 1月 10 日前統一造冊(技師姓名、執業機構名稱、起訖時間)申請;年度中名冊有異動時,應就異動部分辦理備案。
(三)其他業務、職務:擔任技師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工程技術顧問地方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或章程所定職務者,認可為得兼任之職務。執業技師如擔任上揭團體理事、監事或章程所定職務者,應由各該團體於選舉或選任後15日內造冊送本會備案,異動時亦同。
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如欲兼任從事與其業務相容且不衝突之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應先取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同意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報請本會認可。認可原則如下: 工程會100 年 01 月 31 日 工程技字第 10000037163 號函。
(一)非兼任董事長、常務董事或代表人。
(二)執業技師辦理工程設計監造業務時,不得兼任該工程施工廠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職務。
(三)其他經本會認可之業務或職務。
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具公益性之人民團體名譽顧問或無給薪顧問職務 如擬於公司營業時間內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具公益性之人民團體名譽顧問或無給薪顧問職務,且所兼任之顧問職務非「專任」性質,請於兼任相關職務前,提出佐證資料說明該職務性質,依上開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但書規定向本會申請認可。至於得否支領車馬費,本條例並無規範。 工程會105.10.11工程技字第10500306620號函。
營造業法   主管機關:內政部
認可之兼任業務或職務
教學、演講、補習班授課、研究 就土木建築專業知識之教學授課,均屬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所稱之兼任教學,於上班時間內,每週不得超過八小時。於辦理兼任業務、職務前,應告知其受聘之營造業負責人。  內政部93.07.28台內營字第0930085146號函、97.03.28台內營字第0970014203號函。
勘災 屬政府機關徵調辦理之緊急性勘災工作,得事後由徵調機關造冊送本署備案。於辦理兼任業務、職務前,應告知其受聘之營造業負責人。 內政部93.07.28台內營字第0930085146號函。
鑑定 ˙有關專任工程人員兼任之鑑定業務,其認可事宜委請專任工程人員所屬之公會辦理,並請相關公會就專任工程人員受其指派或輪派之鑑定工作,訂定作業規定,且得於事後由各該公會每年統一造冊送本署備案(內容包括兼任業務或職務之內容、起迄時間等)。於辦理兼任業務、職務前,應告知其受聘之營造業負責人。 ˙內政部93.07.28台內營字第0930085146號函。
˙目前認可者係由相關技師或建築師公會每年統一造冊送內政部申請認可後指派或輪派之鑑定工作。 ˙內政部營建署103.02.17營授辦建1030008532號函。
同一營造業董、監事、負責人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同一營造業董、監事、負責人。 ˙內政部營建署 96.11.12營署中建字第0960060158號函、94.5.25台內營字第0940005706號函。
˙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該營造業公司之業務或職務,係屬公司內部之業務考量及人力調度。 ˙內政部92.10.02台內營字第0920089067號函。
他公司董監事職務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兼任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他公司董監事職務,與專任工程人員業務職權相容並不衝突,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號解釋意旨,上開兼任尚非屬不得兼任之職務,惟專任工程人員係受聘於營造業,兼任上開職務應經由其受聘營造業同意後始得兼任。 內政部99.11.04台內中營字第0990808923 號函。
股東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公司股東,如僅純股東未兼任其 他業務或職務,非屬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所不許。  內政部營建署 96.04.30 營署中建字 第0960019700號函。
理監事 如屬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機關(構)、團體職務,且與專任工程人員業務職權相容並不衝突者,可比照他公司董監事職務辦理。 內政部101.11.21台內營1010810872號函。
技師公會理監事 專任工程人員得擔任技師公會理監事。 內政部93.06.02台內營字第0930084207號函。
仲裁人 專任工程人員得擔任仲裁人。 內政部94.04.29台內營字第0940004552號函。
不認可之兼任業務或職務
關係企業董事長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關係企業董事長之職務。 內政部94.08.05台內中營字第0940084970號函。
同公司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執業技師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另為同公司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執業技師。 內政部94.5.25台內營字第0940005706號函。
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會長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內政部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 體會長職務。 內政部營建署 96.04.20 營署中建字 第 0963502596 號函。
民意代表或里長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民意代表或地方基層里長職務。 內政部93.11.12台內營字第0930087141號函。
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 內政部93.07.15台內營字第0930085134號函。

 

三、小結
以上表格中解釋函係由作者自行摘錄要旨,各位先進如有疑義,可依本文所附函文字號查詢原函文全文,以了解其內容。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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