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4期-談 居住正義在台灣都更政策中的實踐(下篇)

四、社會福利最大化與個體權利保障

在都更過程中,追求整體社會福利最大化和保障個體基本權利,必需找到一個合適的平衡點。這挑戰涉及到多個層面, 包括經濟效益、社會公平、政治合法性以及道德和人權等。

(一)福利最大化:公共效益與合法性

在多數情況下,都更被視為一種必要和合適的手段,用於解決城市老舊、不安全或低效的建築和基礎設施問題。從這一角度看,都更無疑是個有益於整體社會的行為。然而,這行為在涉及到土地徵收、強制遷移或其他可能侵犯個人或集體權利的措施時,即使是在追求整體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名義下,任何可能侵犯基本人權或社會正義的行動,都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制和審查。這不僅是出於道德和人權的考慮,也是為了確保行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換句話說,任何侵犯個人或集體基本權利的行動,都必須經過嚴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審查,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合理的補償和調整。

(二)靈活與人性化:政策和法律設計

為了在追求整體社會福利最大化和保障個體基本權利之間,找到一個合適的平衡點,可能需要更靈活和人性化的政策和法律設計。具體而言,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提供更多的選擇或賠償方案:對於那些不同意都更的居民,應提供更多的選擇或賠償方案,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其他合適的居住或工作機會,或提供足夠的經濟賠償和社區關懷與扶助。

2.公平和透明的決策過程:任何涉及都更的決策過程,都應該是公開和透明的,並應充分考慮和尊重所有利害關係人(特別是弱勢和少數群體)的利益和需求。

(三)居住安全與風險

當不同意的居民的決定,直接或間接影響多數居民的居住安全,這時候,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原則也需要被重新評估。例如,如果一個老舊的建築物,極有可能在自然災害(如地震)中,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那麼單一或少數居民的反對,可能會對整體社區的安全構成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和社會有責任和權利採取必要的行動,以確保公共安全和社會福利。然而,這種行動仍然必須遵循比例原則和最小侵害原則,以確保不會過度侵犯任何人的基本權利。

(四)建築結構補強的規範與法制

在都更案中,多數人(支持都更者)通常希望進行都更,以改善居住環境或提升地價。然而,少數居民可能因各種原因反對都更,這樣的狀況可能會阻礙都更案的進行。如果都更案遲遲未能通過,老舊建築繼續存在,這將對整體社區的安全構成威脅。

作為最後的防禦手段,老舊建築物之診斷、評估與補強,是減少地震災害風險的必要作為。為了確保老舊建築物達到最低的安全標準,健全補強規範與法制,將有助於伸張多數支持都更者的居住正義。具體來說,法制應可以明確規定,在都更案未能通過的情況下,必須進行耐震補強或其他安全措施,以保障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總體而言,社會福利最大化與個體權利保障,是一個需要不斷權衡和調整的複雜問題。在都市更新這樣一個涉及多重利害關係和價值觀的複雜過程中,這一問題尤為突出和重要。因此,我們需要更靈活和人性化的政策和法律設計,以確保既能達到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目的,又能最大程度地保護尊重個體、和集體的基本權利和尊嚴,以實現社會正義和民主治理的基本要求。

五、社會共識與多元價值的調和

在都市更新(都更),這一涉及多重利害關係和價值觀的複雜過程中,如何透過社會共識,來調和不同的利害關係和多元價值,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這不僅是實現社會正義和民主治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建立一個更加公平、和諧,和可持續的城市和社會的重要保障。

(ㄧ)社會共識的重要性

社會共識不僅是民主社會的基礎,也是解決複雜社會問題的關鍵。在涉及多方利害關係和多元價值的議題上(如都更),社會共識可以作為一個有效的調解和平衡機制,幫助實現更為公平和可接受的結果。

(二)多元價值的挑戰與契機

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中,不同的人群和社群,往往有不同甚至相互衝突的價值觀和利益。這一多元性,不僅增加了社會問題的複雜性,也有相對更高的治理要求。多元性同時也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契機,即透過廣泛和多元的社會參與,來發掘和整合不同的價值和資源,以實現更加全面和可持續的解決方案。

(三)尋求社會共識的機制與方法

1.廣泛的社會參與:任何涉及都更的決策過程,都應該是開放和包容的,並應充分考慮和尊重所有利害關係人(特別是弱勢和少數群體)的利益和需求。

2.多層次的對話和協商:除了正式的決策和審查機制,也應該建立多層次和多渠道的對話和協商機制,以促進不同利害關係人和社群之間的溝通和理解。

3.科學和公正的評估機制:在形成社會共識的過程中,應該建立一個科學和公正的評估機制,以確保所有的決策和行動,都是基於充分和客觀的資訊和分析。這包括建築物耐震能力的評估與補強設計方案的效益分析。

4.彈性和適應性的政策設計:在確保基本原則和底線的同時,應該允許一定程度的彈性和適應性,以應對不同情境和需求。並需要長期和持續的監管和調整,以確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續性。

社會共識不等於一致性或同質性,而是一種基於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多元共存。在這一過程中,不同的價值觀和利益,不僅可以得到充分和平等的表達和考慮,也可以透過互相學習和合作,來實現更為全面和深入的解決方案。因此透過廣泛的社會對話和共識形成,我們不僅可以解決特定的社會問題(如都更),也可以促進社會整體的和諧和發展。這不僅是一種實用和有效的治理策略,也是一種更高層次的民主和人文理念。

陸、結語

前文以文林苑案都更出發,探討了都更居住正義的演進,並與John Rawls的當代正義理論做檢視,包括「無知之幕」與「差異原則」的應用,嘗試從當代正義理論的角度,評價都更政策與其對居住正義的影響。

按照都更法的相關規定,政府有權進行都市更新,以實現城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的提升。然而,依據大法官的釋字第709號解釋,這種權力不得隨意使用,必須兼顧居住正義與正當法律程序。

以文林苑案為例,該案件突顯了在都更過程中,居住者(特別是弱勢居住者)的權益,往往被忽視或犧牲。這與John Rawls的正義理論形成鮮明對比,Rawls主張社會和經濟制度必須保障最不利者的利益。

現今的都更政策應遵循Rawls的正義理論,在設計和執行都更計劃時,應特別關注和保障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居住者的權益。唯都更政策能在實踐中兼顧經濟發展和居住正義時,才能說是達到了真正的「正義」。以下建議供參考:

(一)都更政策需要持續監管和修訂,實施都更時應更加注重多元利益的平衡,特別是要兼顧弱勢群體的居住權。

(二)政府應提倡並建立更為公平、公開的審查機制,這是確保都更計劃真正符合公平和正義的重要要求。

(三)現今內政部公佈之建築物耐震能力不足認定辦法:「其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定量評估值指標ID1<0.35、或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容量需求比指標ID2<0.35,始認定為對公共安全有明顯威脅」,此數值是否已過於保守?而未能平衡多數支持都更程序者與少數反對者之間的利益矛盾,建請政府部門邀請相關單位研議修正。

(四)作為最後防禦手段,政府應建立補強老舊建築物的規範和法制。以法制規定確保更多老舊建築物都經過嚴格的安全評估,伸張多數支持都更者的居住正義。

居住正義不僅是個別案件的問題,更是反映整體社會制度和價值觀的指標。透過當代正義理論的觀點,我們可更深入地理解和評價都更與居住正義之間複雜關係,找到更公平和可持續的解決方案。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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