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委員球員兼裁判 政府採購已有防範機制

【本報訊】針對8月12日媒體讀者投書「御用評委爭議,裁判兼球員靠自律?」,工程會表示,前已通函各機關,如有發生評選委員本人或擔任負責人之法人、團體,三年內曾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或分包,致發生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者,機關得視個案實際情形判斷,將該委員予以解聘,避免球員兼裁判之情形。

工程會強調,各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遴選評選委員,應考量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且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或明知操守不正而為遴選,避免集中少數委員,造成機關御用評委之誤解。

工程會表示,為使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公開透明,依規定機關一成立評選委員會,除有特殊情形外,應即將評選委員名單及學經歷,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利各界檢視其專業與採購標的之關聯性;受遴聘之評選委員,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平對待受評廠商,公正辦理評選,協助機關選擇優質得標廠商,不應徇私;廠商依法可申請閱覽評選會議紀錄及評選總表,對於評選結果認為損害權益,可透過異議、申訴救濟。

此外,為主動發現評選過程有無異常情形,工程會已建置管理機制。機關刊登個案決標公告時,系統發出電子郵件詢問各委員,評選過程有無發現異常。例如,「個別委員對廠商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或「機關人員或委員有偏離事實之明示、暗示特定廠商之優劣」等,工程會接獲委員反映有異常,即責請機關檢討或啟動稽核,以確保評選公正性。

工程會再次呼籲,採購機關遴選委員、評選委員評選,均應遵循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行為,各應負起法律責任。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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