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制度與執行面併進強化公共工程安全管理

【本報訊】工程會為避免公共工程履約施工期間,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故,讓國內公共建設順利推動,從規劃設計、採購發包、履約施工等各階段,已訂定完整法令規定,並研擬實務執行之具體做法,並搭配公共工程金質獎,鼓勵優良廠商,從法令制度與執行面雙管齊下,期確保公共工程安全與品質。 工程會表示,從工程採購與管理法令制度,均已有規定及完備之罰責,多數職災事故發生之關鍵,仍在於執行之工程人員,對法令規定不熟稔及執行面未盡落實所致,已研訂相關措施,強化並引導各機關貫徹執行法令,降低公共工程職業災害。

查,工程會曾於108年5月22日修正政府採購法,增訂第70條之1,要求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時,應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相關設計成果應納入招標文件,由得標廠商據以執行;廠商亦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並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另,施工場所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廠商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應依採購法啟動廠商停權機制。

工程會進一步說明,除法令規定外,業從執行面建立相關措施,包含訂定「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供機關核實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由勞動部提供重大職災資料納入廠商履歷,做為機關採購評選參考,以擇優汰劣;透過採購契約要求廠商,每日施工前辦理職安檢查,監造單位落實檢驗停留點之查驗;工程主管機關之施工查核,除將職業安全衛生納為查核重點,屬嚴重缺失者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建立跨部會橫向聯繫機制,強化工地安全監督。

此外,工程會每年頒發之「公共工程金質獎」,已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項,納為推薦參選基準及評審標準,且得獎後工程發生死亡職災,亦明訂取消廠商獲獎資格之退場機制,藉由表揚優良廠商,提升整體營造施工安全文化。

工程會強調,公共工程職業安全管理,除建立完整的法規及執行措施外,仍須強化工程管理各層級工安危機意識,避免發生工安事件。未來將持續藉由源頭管理、強化教育訓練、履歷資料揭露、獎懲措施、採購稽核及施工查核等作法,督促工程團隊落實執行法令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發揮自身專業功能,以期公共工程在安全無虞前提下如期如質完成。(摘錄工程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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