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2期-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本報訊】關於有媒體報導,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議題,工程會說明,「依採購法之規定,法人以其自有資金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

查採購法所稱之機關,依該法第3條之規定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不包括法人團體(註1: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而法人團體何時應適用採購法,則另於第4條及第5條為規定。法人團體僅於符合採購法所定的特定條件時,始適用採購法。

又,法人團體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非屬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應適用該法之範圍(註2: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爰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摘自工程會網頁)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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