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7期 社論- 論 主任技師之權責

近年來,公共工程及民間建案,經常發生重大工程意外,不但造成有形的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外,還有無形的停工、復工及工程逾期罰款,其損失難以估計。現代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隨著時代的進步,其建築設計與量體都與過往不同,朝向地下開挖深度更深、室內空間挑高更高及建築高度更高大型化發展,相對施工風險都較以往工程更高,早期20公尺深開挖只會出現在捷運及鐵路地下化工程,現在民間建案比比皆是,其中台中銀行深開挖更深達34.6公尺,建築物室內挑高9公尺以上也常見。施工難度提高相對工程意外事故頻傳,舉例如109年4月30日桃園平鎮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的1 樓樓版坍塌工安意外造成一死二傷、112年4月27 日竹北市勝利二路和自強路口建案的天坑造成車輛下陷、112年5月13日台北市信義區連續壁漏水漏砂事件造成幾十個居民無家可歸,及112年5月10日臺中捷運塔吊撞擊事故造成1死14傷等意外事件。上述工程意外皆造成重大傷亡及財物損失。

面對這些意外,不論是專管、監造及營造都要負擔起責任及賠償,營造廠的主任技師該負擔何種責任呢?主任技師有辦法事先預防工程意外嗎?

根據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主任技師應負責辦理工作,其中第1項第4款指出,當工地主任通報時,須到場處理緊急異常狀況;另根據營造業法第37條規定:1.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2.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3.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上可知,主任技師在施工過程扮演重要的角色,這也是當有工程意外時,主任技師通常會被究責的原因之一,但是施工過程的工項,若都要主任技師負責,從法理面而言,對營造廠主任技師不盡公平。

就以平鎮停車場為例,根據工程會資料顯示桃園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如下:1.依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及建築技術規則檢核,原結構計算書之剪力強度承載面積為法規規定之23.27%,原計算書設計載重為法規規定之63.43%。2.依上開資料,得出原計算書設計之柱頭版斷面剪力僅為法規之 14.79%。事故主因為在工程生命週期階段為規劃設計,應無爭議。

但,換個角度來看,營造廠主任技師若是在填土施工階段分析其機具作業載重穩定分析,是不是有機會發現鋼筋量不足的問題?若承辦檢察官,根據營造業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那麼主任技師會不會被究責呢?目前無法預知。

另外兩個案例,其事故發生時就在在工程生命週期施工階段:1.竹北建案的天坑為例,逆打工法最早是台北及高雄建案在採用的,但是在竹北市很少見的,故主任技師在本案逆打工程施工,是否有因應竹北地區地質性去做風險評估?2.112年5月13日台北市信義區連續壁漏水漏砂的事件,其主因是近似圓弧段連續壁在施工過程發生坍孔及包泥,造成開挖時候漏水漏砂,則主任技師是否應建議該區域在開挖前多作2排CCP來降低開挖風險呢?

本報以為,無論民間工程或公共工程,營造廠商是一個專業團隊,其中工地主任、作業主管、品管人員、職安衛人員及各施工工程師...,都有其應盡的職務權責,個案災害之發生,不盡相同。依據個案,若主任技師有違反其職務權責,自應接受調查或究責。

總之,建築物只會越蓋越高越深,相對施工風險就越大,主任技師在施工階段即應多付出一些心力來找出工程高風險因子,並加以消除。寧願事前不厭其煩地檢討,也不要事後無盡的後悔。期盼營造廠商能支持協助,讓主任技師善盡其專長,讓各工程不再發生令人遺憾的事件。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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