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6期 社論-再論 土木職系公職人員缺額危機

從1970年代的十大建設,之後的六年國建、國道3號、雪隧、乃至國道6號...,只要有基礎建設要新建與改善,乃至產業轉型及升級所需,土木職系公職人員總是其中的要角,大家也才想起土木職系公職人員日趨缺額,嚴重到影響國安危機。

本報數年來不斷大聲疾呼:少子化影響,又是百業爭鳴之下,土木職系公職人員漸漸流失,主管官署應未雨綢繆。畢竟,一般大眾都期待公務員,在職務上能盡其能力與職責來服務,才能延續建設之發展。公務人力仍必須不斷活化與注入活水,否則最終不僅是國家建設停滯,也影響國安問題。因此,如何吸引人才加入公務機關是政府重要的要務,也是政府應該深思設法的課題,譬如,提升及保障符合公職人員之待遇、福利與相關退休制度等,健全公務員優質友善的職場工作環境與條件,甚至建立公務人員的榮譽感。

談到公務人員的榮譽感,我們不免傷感:土木職系公職人員,若能專心在技術領域的籌劃與發揮;政治的事或民意代表的事,由其上司處理,分工配合。然而,基層的承辦人業務負擔量相當大,往往需要直接與各方利害關係人折衝,倘有狀況出現,易遭檢調單位調查、起訴等風險;若執行過程,涉及採購發包及履約爭議等法律問題,稍有溝通不良,動輒遭人檢舉,而有受檢調監聽、或無端搜索之隱憂,加以媒體恣意渲染報導,涉案人員身心莫不承受重大負荷,在漫長司法審理過程中,不僅無升遷之機會,縱能贏得官司,失去的歲月也難以追回,難怪乎「多做多錯、少做少錯」朗朗上口,如此高壓環境及高涉訟風險的工作,令人望之卻步。在職者想設法離開,新秀不敢進來,造成人才持續流失。

因此,本報在1306期的社論曾建議:1.檢討現行人事制度,實質提升工程職系之公職人員職等,使其有更高之地位與榮譽感,而非僅僅以工程獎金補助;­2.有涉及現場勘查之公職人員,應額外提供更完善之商業產物保險;3.涉及非工程專業之法律問題,應由法律背景人員承辦;4.審計單位,對於重點查核項目,應在工程執行過程中,提出檢核表單,俾使承辦人員執行中能注意,而非竣工5年後,要求主辦機關查核檢討,增加主辦單位負擔與壓力;5.檢調單位不應有調查工程案件規模、或涉案公職人員層級之「變相獎勵制度」,調查所有犯罪,應一視同仁,勿濫用秘密證人及貪汙治罪條例,進行監聽搜索,侵害無辜公職人員之自由。唯有讓工程專業人員能專注於工程,方有利於國家發展。

再者,本報在1360期的社論,有鑑於「司法單位對於工程實務與職責的不了解,一次又一次對工程人員不當的重判,固然是工程界人才凋零的重要因素,然而,司法單位的判決,難謂其未依法行政」;因此,技師的主管機關所研訂的「營造業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是否周延?無限期承擔民刑事責任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本報認為應該再予以檢討。同時,政府是一體的,對於一些不當的判決,行政與司法單位若能溝通,讓工程專業人員對「大有為政府公正、公平、合理的對待」有感,庶幾遏阻土木營建工程人才之荒,莫待國家建設因人才荒無法推動之際,才廣徵人才,為時晚矣!

綜上所述,有關土木工程技術人員,不願意進入公部門的因素,已是老生常談,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數十年來,僅不斷調查與撰寫研究報告,任由事態日趨嚴重。日本經營之神松下幸之助曾說:「企業最大的資產是人才」,公部門也應如此,故人才是政府競爭力的關鍵要素。現今公部門土木工程職系,在育才、留才、攬才均遭遇問題,關鍵因素係與民間企業薪資有所落差。因此,建請政府正視,並考量土木職系公職人員之專業性、業務風險性等因素,調整薪資待遇,積極改革,方有效吸引年輕人加入,及留住有經驗之人才,進而培育出優質公職工程人員,讓人民以擔任公職為榮。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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