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2期-損鄰天坑改善之我見

一、萬丈高樓需建在安全地基上

任何高聳建築物均要有適當足夠強度的基地地盤,來承載該建築之各種荷重與其他可能發生的外力之侵襲,才能屹立不搖於大地。倘若該基地地層構造與土質材料內營力(Internal Force)強度條件,不足以平衡抵抗外營力(External Force)的加載,就需要額外增加其他結構系統、或地質改良,甚至改變建築荷重等方式,來取得更適當的安全係數;並在最危險的施工期間,與予持續謹慎的科學監測,再投入適當外力補強,以確保該建築的安全。近日眾所矚目大直基泰建設地下室開挖崩塌損鄰事件,就是一明顯失敗案例。

二 、大直基泰事件工址地質不良

大直地區位在基隆河川沖積扇淤積區聚落,由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顯示該地區為安全綠色的「低潛勢區塊」;災損事件工址,北距崁腳斷層約950m,海拔在10m內,其北側之道明學校,北側呈現東西走向之大直街124巷,就是頗為明顯具有N25~40。S之順向坡(屬崁腳該逆衝斷層的上盤)與砂頁岩互層等露頭,與其上厚度約達2~4m之風化肥沃表土層與崩積層及其上廣植灌木喬木雜林區和植被茂密。推測該地區若遭逢大雨後(如表1所示2023年8月~9月臺北降雨統計表,自8月1日到9月7日發生損鄰事件的累積降雨量,已達557.5mm之多,為自1991~2020年每年平均降雨量2368.5mm之23.54%),龐大雨水自該上邊坡之集水區順流而下,朝往南方基隆河的右岸等處來滲流(Seepage Flow)與漫流(Sheet Flood)雨水。

這些雨水在道明學校平坦操場地下滲流時,必然就會有新增頗大地下水滲流網水頭(Hydraulic Head),來貫穿該損鄰處的地表正下方與北側垂直開挖面。且災損事件工址,根據1944年美軍對臺北的空拍老地圖顯示,該處百年內為舊河流之牛軛池塘地分段淤陷遺跡,其先天地質條件就軟弱,加上連日天雨累積龐大水壓力引發其建築物地下擋土設施失效,在地下室底部基礎大底版(-11.95m)尚未施作前,就釀開挖面側邊垂直面大規模內擠入其軟弱之黏土淤泥層(也可懷疑該施工前的地質改良作業可能不盡理想),造成開挖底面有不均勻的大隆起(Heaving),也連帶擋土支撐系統工字梁等水平支撐中間樁浮起大變形,衍生疑似不符設計圖的連續壁就大龜裂破壞。

因開挖面北側道路底下軟弱土層往內擠壓隆起,致使鄰地北側道明學校的圍牆變形開裂、校內兒童遊憩設施處呈現凹陷、緊鄰道路塌陷龜裂與四周老公寓,往新建物地下開挖區內大規模變形傾斜,釀致「原1樓下沉變為地下室、2樓降為地面店舖」,與居民緊急撤離200戶進500人之嚴重損鄰事件。據筆者現場勘查以日製Nikon經緯儀量測這7棟最嚴重該建物傾斜度(Angle of Inclination)約逾1/40以上與沉陷入地-3.2m深的危險等級,已達《建築法第81、82這二條法令》須拆除之危害等級情況,其實這時客觀評估是已達頹傾拆除與危老重建之要件,相信這需要有肩膀的魄力首長,授權專業與質優的團隊,好好來辦理損鄰處置。

表1 臺北市2023年8~9月逐日降雨統計表(引用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資料)

8月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當日下雨量mm

46

24

35

-

-

-

-

-

-

8月日期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當日下雨量mm

 

23

 

-

-

-

53

6

16

8月日期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當日下雨量mm

2

 

-

 

20

-

-

-

 

8月日期

28

29

30

31

         

當日下雨量mm

-

-

 

1

         

9月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當日下雨量mm

 

26

17

13

0.5

31

   

-

9月日期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當日下雨量mm

-

-

-

-

-

 

-

-

15

9月日期

19

20

21

           

當日下雨量mm

-

-

-

           

8月份合計降雨量mm

                 

9月份合計降雨量mm

  1. 97日合計
               

8~9月合計降雨量mm

  1. 97日合計
               

 

三、損鄰事件行政上的省思

據了解損鄰事件前8個月,當地民眾有2次陳情公寓發生重大裂縫,經5個月後,才接到當地都發局在7月初函覆:「核予安全無事可持續施工與本局不予列管等」,未料9月7日,大自然複查認定不合格予之破壞;無獨有偶,當天竹北市亦有多件天坑事件,而主管的工務處長具建築師資格,同日卻遭檢廉機構查獲住宅有不明千萬現金藏在水管內等處,疑似與該天坑建商有牽連,遂被聲押獲准。而且這些損鄰事件,有明顯不符安全表象證據且監測儀器也有發出警戒值之數據、甚至逾越了行動值,施工團隊卻不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因此監造單位與承攬廠商顯然失職,並違反建築法第13條所規定,豈是事後強辯推諉就能洗刷其應負責任。

24年前的921集集大地震已屆,不幸國人逾2,400人死傷累累,當時的建築師也提出「監造不是監工」的論調,推諉塞責;24年後一有建築物施工肇禍損傷事件,依然在「監造不是監工」的詭辯中打轉,建築法的主管機關「國土管理署」,面對國人豈能無愧!

每一建築案件,皆通稱「專案工程」,因為每一建築案都不相同,均具有獨特性,故監造人須到現場好好監督承攬廠商是否確切的按圖施工。只要是公共工程的建築案件,主管機關的工程會制定的「三級品管制度」,監造人的職責規定十分明確,除了平常施工中的監造外,監造建築師並應赴工地督導,並有督導紀錄存參,從未聞有建築師提出「監造不是監工」的論調,企圖推諉塞責。

換句話說,建築物無論是民間建築或公共工程,均係供人使用必須合乎安全需求。而台灣是多地震與颱風之島,民間建築或公共工程經常一樣要接受地震與颱風之考驗,因此,監造人與承攬廠商之應負職責該是相同的。而今「國土管理署」主管的建築法,讓建築師對監造有疑義;工程會的「三級品管制度」下,建築師對監造負責督導無二話,豈不怪哉?

四、強化監測策略,落實預警應變

查專業工程技師公會受委託,進行市區可疑建築或地下管線道漏水等釀災地區,由技師到現場勘查做初步與緊急短暫之鑑定並提出簡略檢查建議報告;部分區域則採取非破壞式透地雷達檢測(Ground-Penetrating Radar)與其他大地工程量測設備,進行較科學化較有量化的鑑定也是正確之舉。惟受限經費或其他因素影響,無法進行更長期、更廣域之監測作業,甚為可惜。筆者相信這絕非臺北盆地最後1件天坑損鄰事件,至盼日後每一件工程,主管機關應規定強化監測策略,落實預警應變,期盼能杜絕天坑損鄰事件之發生。

五、其他建議

1.籲請考試院需要大幅度將建築師考證焦點,放在最重要的結構安全與建築功能實用設計及節能省碳好維修低營運成本的範疇上。

2.建議修正建築法第13條第1項:「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有關建築物之監造人,再納入專業工程技師來負責監造。

3.既然監造才是建築案件的核心與最困難和最冗長耗錢之階段,建議工程會修正所頒行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之1、第29條等的費率:將「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10, 設計占百分之45,監造占百分之45。」建議修改為「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10,設計占百分之35,監造占百分之55。」

4.建議政府定期複查更新「液化潛勢區的地圖資訊」,公告週知。

5.建築主管機關針對較危害地區與外觀特殊非穩定建案,除要求建商應設置大地與結構工程及環保綠能減案之相關監測設備,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匯集數據傳給主管機關列管督導。建管機關並應委託公正第三方專業工程技師公會,進行監測與現地抽查驗。

6.因臺北盆地三面環山加上終年風雨水充沛,山體涵蓄水能力強,自1968年來持續管制抽地下水,致地下水位高。建議考慮現況與防震等加害,在水利法與地下水管制辦法的適法性解套,開放若干特殊區域得適當減低地下水位,紓解水壓降到安全容許範圍內。

7.建議建築主管機關除了應落實監督檢查職責之外,並建立優質建商資料庫,連動貸款制度與保險制度,讓殷實正派好建商有生存市場,讓購屋者有更保險的建商可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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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 9月7日臺北市大直街94巷開挖損鄰致鄰屋傾斜沉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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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 建築傾斜,1F變成B1的嚴重下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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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3 工址周邊鄰房事先裝置「結構物傾斜器」,但功能不彰。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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