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建立國家建設維管機制談土木工程法之重要

為落實土木專業工程之執行、使用、維護與管理,提升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增進國民福祉,以達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為土木工程法開宗明義之立法宗旨。上述所稱之土木專業工程,係指除建築師法所提之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以外,其它在地面或水域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修復補強、拆除土木工程構造物,以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並適用於公、私有之土木專業工程。

民國108年10月1日,位於宜蘭縣蘇澳鎮的南方澳大橋發生斷橋事故,並造成多名人員傷亡,引致國人高度關注。事故發生後,諸多技師先進,曾於技師報1192期、1193期以及近期的1253期社論,提到南方澳大橋完工後,因未能確實辦理定期檢測及維護管理,而導致此憾事發生。去(109)年11月25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布「南方澳大橋斷裂重大公路事故」最終的事故調查報告,指出事故主要原因是,鋼索鏽蝕承載力不足,加上管理不當,又因我國特殊性橋梁檢測方式、及規範指引,以及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不完備,導致該橋於竣工後,執行過之7次橋梁檢測,皆為定期「目視檢測」。且事故前3年7個月間,未有任何橋梁檢測作業。

針對上述事故的主因,除了技術面的考量外,在國家法規制度面的部分,筆者認為,最主要的原因即是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以授權土木工程權屬機關建立維護管理制度。

工程主管機關依據工程採購契約之履約管理及保固期等機制,要求承造商之施作工程之品質,僅能待該工程設施年久失修、或是有不堪使用之虞時,再另委託工程顧問公司,依據檢測、補強、養護等規範,進行該項工程設施定期檢測或維護補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也曾提出強化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管理及監督的概念,基於此概念,對於我國國家建設,實有其迫切性與必要性,「土木工程法」,即是一部將此概念落實推動及具體落實的重要法案。

為避免全台公共設施,因無權責機關監管,再度發生如國道三號七堵段邊坡嚴重走山、南方澳大橋斷裂事故等意外,中央決定將全台公共設施全面安全納管。行政院除已飭由交通部實施全國危險橋梁的定期監測及維護外,工程會亦發函各機關,通令要對全國道路、道路邊坡、軌道、變電所、抽水站、水門、河川堤防等公共設施全面納管,進行定期抽查等追蹤與安全維護。

但全台公共設施類別廣泛其數量眾多,除了全台道路邊坡以外,各級學校等自行興建的人工邊坡也要納管。對於電力設施方面,各地電廠與變電所也都列入安全納管範圍;屬於水利設施的抽水站、水門、污水下水道;屬於交通相關設施的道路、道路邊坡與軌道等通通都納管。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吳澤成,曾於去(109)年表示,行政院先前已核定由交通部將全國橋梁納入安全管理,公有建築由內政部納管,工程會則進一步發函給各機關,要求對橋梁與公有建築以外的公共設施進行定期的維護與管理。

基於上述安全管理及納管機制之制度建立,足見在工程建設全生命週期的管理及監督,需要有法律明確地制定及授權,藉以讓公部門養管機關及相關管理單位,能有實質法源規定,執行納管及維護監督之作為,以公部門,作為國家整體建設,建立納管制度的領頭,後續亦能帶動具一定規模的私有土木工程(例如:民間企業工業區廠建及私有道路等設施)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足見土木工程法,確有立法之必要。期望立法院立委諸公,為國家工程建設永續維護管理的理念,並考量國人民生建設之安全與福祉,支持土木工程法的立法,以避免未來更多天人永隔的憾事發生。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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