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頒行20年之回顧(上)

許聖富 技師/中華基礎設施研究發展協會主任委員

藍士堯 桃市府工務局專委

摘要

共同管道起源於法國巴黎,迄今將近190年。日本於1963年頒行「共同溝特別措置法」,台灣則於2000年頒行「共同管道法」,推動至今已有一定的成果。本文從共同管道的緣起和推動軌跡談起,介紹在台灣的建設現況,並說明共同管道、寬頻管道與共同管道的差異,同時提出有關共同管道規劃設計、施工、維運和提高佈纜率之建言。另,簡介桃園市政府在推動共同管道建設的重要舉措和努力方向。於此行政院,即將推動「前瞻3.0」之時,期能對共同管道後續建設的推動和工程品質的提昇,有所助益。

一、前言

「共同管道」在日本稱為共同溝、在大陸稱為地下綜合管廊、在新加坡稱為地下管廊,而法國稱為Galerie de Tuyaux;但在國際間,尚無統一的英文名稱,在美加地區稱為 Utility Tunnel,其他亦有稱 Underground Pipe Gallery 者。

十九世紀初期,污水排放系統建置不完善,1832-1833年間,巴黎市區霍亂流行,當時市民人數僅65萬人,因霍亂死亡人數超過二萬人。為了改善城市公共衛生問題,巴黎市政府決定在城市道路下方,進行大規模的衛生下水道管網建設,由於下水道斷面積較大,可同時收容其他公用管線(如電力、電話、給水、壓縮空氣等),形成了全世界最早的共同管道建設。歷經將近190年的發展,目前,僅巴黎市共同管道建設長度,就已超過2,400公里,而全市自來水管線超過2,000公里,其中95%以上的自來水管線,收容在共同管道或下水道管渠内。

大陸,1958年首先在北京天安門廣場下方興建第1條共同管道,長度1.08公里,之後又陸續增建;在上海市,寶鋼建設過程中,採用日本的建設理念,建造了數10公里的工業生產專用共同管道系統。1994年底,配合上海浦東地區大開發,在張楊路興建一條具有2艙室,11.13公里長的共同管道。之後,又在新一輪的城市建設熱潮中,有更多的大、中城市,著手規劃及興建共同管道。目前幹管建設長度已超過2,000公里。

新加坡,近年也開始推動共同管道建設,首先為了配合濱海灣的整體開發及減少道路管線之開挖,自1984年起開始填海造地,總面積達820公頃;而共同管道則分4期興建(長度共7.5公里),平均每公里造價,約2億元新加坡幣。

之後,歐美各國(英、德、俄、美、澳等),亦參考法國的作法,各自推動建置共同管道;日本,則於1963年頒行「共同溝特別措置法」;台灣自1980年左右師法日本,從台北市開始推動共同管道建設,並於2000年頒行「共同管道法」。

二、台灣推動共同管道之現況

依2000年6月14日頒行的「共同管道法」第2條:「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1.共同管道: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

2.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

共同管道分為二大類:幹管及供給管。供給管,又分為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三種。台灣正式立法推動共同管道,已超過21年,除連江縣外,其餘各縣市均已辦理(或辦理中)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及共同管道系統公告,六都及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亦已辦理共同管道整體通盤檢討。而台北市,已有2條配合捷運,並以潛盾施工之共同管道(照片1a及1b)。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統計資料,截至2021年6月底,全台灣所累積共同管道建設的長度,統計如表1所示;完成建設之長度約1,215公里,建設中的長度約407公里,設計中的長度約246公里,建設總經費,約新台幣49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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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 配合台北捷運共同管道(潛盾隧道)照片

表1 全台共同管道建設統計資料一覽表

統計項目

建設完成

建設中

設計中

合計

幹管(公里)

98.367

1.300

0.000

99.667

支管(公里)

120.218

102.383

0.460

223.061

電纜溝(公里)

62.132

10.274

0.000

72.406

纜線管路(公里)

934.397

355.679

246.248

1536.324

小   計

1215.114

469.636

246.708

1931.458

建設經費(億元)

343.404

108.459

44.107

495.970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共同管道資料庫, 2021年6月。

三、為何要推動共同管道

一般道路上面及下面的各種管(纜)線,基本上分為二大類:

1.架空纜線:包括電力、電信、有線電視、寬頻、路燈、號誌、廣播、監視器及其他弱電類之纜線。大街小巷隨處可見的架空纜線,密佈如蜘蛛網,不但破壞都市景觀,也會妨礙災害救援,如照片2所示。

2.傳埋管線:除前述之纜線外,尚包括自來水、瓦斯、下水道、廢棄物、輸油、輸氣等硬質管。這類管(纜)線產生許多的負面影響,如地下管線複雜交錯,資訊系統不完整,常被誤挖及引發公安事件;而管線挖掘施工頻繁(如照片3所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及市民生活作息;而全台各類管線之人手孔蓋,數量亦非常驚人,台北市超過43萬個、台中市超過52萬個,嚴重影響道路平整及行車舒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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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 架空纜線影響救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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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3 道路管線挖掘施工頻繁

由於台灣所處的地理環境及地質條件特殊,加上道路底下既有管線眾多及挖埋頻繁等因素,極需推動共同管道的建設,茲說明如下:

1.、地震多: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每年平均發生大小地震達1,800次,較大的地震,容易造成傳統埋設管線破損。1999年9月21日在台灣中部發生的921大地震,造成2,415人死亡,29人失蹤,同時也震毀許多道路與橋樑等交通設施、堰壩(如照片4)及堤防等水利設施、自來水等多種管線設施(如照片5),全台共649萬戶無電可用,三家瓦斯公司的管線系統受損,管線受損長度,達到827.53公里;而中華電信公司在大台中地區,對外長途電話通訊中斷約4小時,影響客戶205,291戶及造成1,500基地台故障斷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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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4 921大地震損壞石岡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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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5 921大地震損壞自來水管照片

2.颱風多:平均每年有3.5個颱風侵襲台灣,中度及強烈颱風,常導致電桿傾倒及架空纜線斷損,如2016年9月27日梅姬颱風,造成全台600根電桿倒斷、逾300多根電桿傾斜,災損金額逾千萬元,全台逾400萬戶停電,是台電供電史上,因風災停電戶數第2多的記錄,加上同年9月14日強烈颱風莫蘭蒂,造成487根電桿倒斷,僅僅9月份兩次風災,台電共損耗近1,100根電桿,誠屬罕見。

3.管線數量多且誤挖、意外頻繁:一般道路管線挖掘可分為三種:(1)一般性挖掘,(2)緊急性挖掘,(3)計畫性挖掘。各縣市的道路挖掘頻率都很高,以台中市102年~105年度,道路挖掘統計(如表2)為例,4年間一般性挖掘達38,312次,緊急性挖掘(含管線誤挖)達24,415次,其中又以自來水管線挖掘為最大宗,分別佔34.16%及60.09%。而管線意外最嚴重的事故,當屬2014年7月31日深夜,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一心路、二聖路及三多路附近,發生嚴重的連環氣爆事件,肇因於埋設於地下的工業管線破損外漏,滲入排水箱涵內,爆炸威力除炸開約6公里長道路下方之排水箱涵、毀損沿線房屋建築及車輛外,亦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加上災後的復建、賠償及整體經濟損失,尚難估計。

表2 102-105年度台中市道路管線挖掘次數統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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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中市共同管道整體通盤檢討規劃案期末報告,2017年12月。

四、寬頻管道與共同管道異同

政府為了儘速達成「光纖到府(FFTH)」的目標,於民國94年至98年間,積極推動「M臺灣計畫─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專案(簡稱M計畫),由中央出資300億元及地方政府自籌55.87億元,預計佈建6,000公里之寬頻管道,供業者租賃鋪設寬頻纜線,以加速光纖到府建設,最終達成「加速我國寬頻網路建設,打造全球第一雙網應用環境,帶動我國第三個兆元通訊產業發展」。計畫完成後,接受中央補助的縣市政府(不含台北市及金門縣)、及其他機關(竹科、中科、南科、工業局及加工出口區),其轄區共建置超過5,800公里的寬頻管道,各縣市政府及受補助機關,每年可收使用費共約3億9,200萬元;依營建署之統計(寬頻管道109年第3季進度會議資料),建設長度前三名分別為:台中市1,101.119公里、高雄市754.468公里及桃園市667.377公里。但因管道使用費單價不同,每年收益金額前三名則為:台中市83,571,180元、高雄市61,293,360元及台南市52,343,856元。不可諱言,寬頻管道的建設,已有效減少弱電類纜線之道路挖掘。

由於寬頻管道建置的經費來源及法源和共同管道不同,收費方式也與共同管道不同,但其功能與形式,卻是共同管道的纜線管路相似。但寬頻管道,僅收容弱電類纜線(通訊、有線電視、固網、公務纜線、路燈、號誌、廣播等),而纜線管路,則另可收容電力纜線。既然M計畫推動的年代已有共同管道法及相關子法,又為何另外弄一個「寬頻管道」?據筆者了解,那時屬共同管道法推行初期,公務機關及管線單位,對共同管道法及相關子法之內容,尚一知半解,管線單位對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之經費分攤,尚有許多疑慮,經費分攤方式之協商,拖延時日、耗事費神。若依共同管道法相關規定推動M計畫,恐將緩不濟急。因此,採用特別預算及特別方式來執行(依內政部補助各機關辦理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執行要點辦理),由中央補助縣市政府及機關,先行建設寬頻管道,再由縣市政府及機關,依營建署所訂收費上、下限值,視自身情況訂定收費標準,期能加速寬頻管道建設。

目前,各接受補助的縣市政府都有寬頻管道維護管理辦法或自治條例,以管理租金之收取、管道之維護和規範管道使用人。那麼寬頻管道,究竟是不是共同管道呢?各縣市政府對於寬頻管道是否納入共同管道體系,常感疑惑,就此問題,內政部營建署於99年4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90075586號函),回復原桃園縣政府函文,指出:「按共同管道法第2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共同管道係各級主管機關依法完成系統公告,而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準此,桃園縣政府所辦理之寬頻管道,如業依規定完成系統公告作業,自屬共同管道。」(待續)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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