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之拆除工程 有價料預算編列之探討

一、前言

最近,臺北市政府利用春節期間,辦理中正橋改建工程「重慶南路高架橋拆除工程」,讓筆者想起遇到技師朋友詢問,公共工程之拆除工程有價料預算如何編列之事,有價料的預算編列錯誤,將衍生後續履約執行上的疑義,茲謹將所瞭解正確之作法,並輔以所蒐集到的相關規定,分享讀者先進們參考。

二、案例背景說明

A機關之拆除及整地工程(包含拆除整地工程及有價料變賣(標售)予得標廠商),工程採購預算編列為250萬元,拆除後之有價料(主要為廢鋼筋)估算為200萬元,並以負值編列後抵減工程費,致工程採購預算金額為50萬元,並以此預算金額辦理公開招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投標廠商報價由高至低為35萬元、10萬元、0元、-20萬元(最低標),因最低標B廠商之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經A機關洽請最低標B廠商提出說明後,A機關仍以-20萬元照價決標予最低標B廠商。

詎料決標後即面臨到一連串的問題,讓A機關始料未及,首先與契約價金(即決標金額-20萬元)有關之項目均產生執行疑義,分別敘明如下:

(一)工程採購契約之詳細價目表之單價,一般在訂約時,係以決標比(決標金額/預算金額),與機關施工預算書之單價相乘(打折)調整而得,惟此時因決標比為負值,故契約單價為負值。

(二)投標須知規定,履約保證金為契約價金之10%,此時履約保證金為-2萬元?保固保證金為契約價金(結算金額)之3%,如何計算繳納?

(三)契約工程保險規定,得標廠商須投保營造綜合保險,其中財物損失險保險金額為契約價金及供給材料費之合計,本案無供給材料,故保險金額為-20萬元。

(四)得標廠商未來僅須繳納給A機關20萬元,無須提出統一發票請款?

A機關發現有執行疑義,但不知如何處理,且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務採購一百問」內,有一則問答為「Q:廠商最低標標價為『零』或『負數』可否辦理決標?A:機關辦理決標,除有採購法第58條情形者外,得認定最低標標價為『零』或『負數』之廠商得標。」,似乎覺得以-20萬元決標,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三、相關規定

為利政府機關學校或委託設計監造單位,能正確辦理有價料預算編列,應先查明瞭解規定為何並依該規定行事,根據筆者所蒐集與本案議題有關之法令規定或函釋,分別臚列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處於100年8月9日,以處會一字第1000005013號書函釋示,預算法第13條及第59條規定,政府歲入與歲出均應編入其預算;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二)財政部98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6270號函釋,貴府(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道路工程發包施工,承包商所刨除之瀝青混凝土廢料,如向承包商收取價款或折抵工程款,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包商(政府機關未辦營業登記者,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惟貴府辦理上開工程相關收入與支出,如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依本部79年函(即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釋,准予免徵營業稅,並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付承包商。

(三)本案包含工程採購及有價料之變賣標售,參考「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土石處理原則」(行政院93年12月17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479050號函頒)第6點第2、3款規定:「將工程採購與有價土石標售以合併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區分工程支出及有價土石標售收入,並分別編列預算書;採購金額之計算,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款規定認定;決標原則得採用收入與支出之差值對機關最佳者辦理。(第2款)」、「機關就有價土石標售之收入,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繳庫,不得扣抵、挪移或墊用。(第3款)」

(四)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第9款)」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之行政規則,如「臺北市市有工程廢料處理原則」、「基隆市市有建築改良物報廢拆除廢料變賣作業要點」等。

四、正確作法

依據上述相關規定,既然已規定「支出與收入不得逕行作抵(不得以負值編列後抵減工程費)」之原則,因此本案正確作法,茲分別敘明如下:

(一)對於A機關而言,工程採購預算支出金額編列為250萬元,拆除後之有價料變賣收入金額估算為200萬元,故A機關應在同一詳細價目表區分工程採購支出250萬元,及有價廢鋼筋料變賣收入200萬元,分別編列支出及收入預算。

(二)工程採購預算金額為250萬元,如無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或金額者,採購金額亦等同預算金額為250萬元,並以此預算金額辦理公開招標,投標廠商僅須就該支出金額填寫報價金額即可。

(三)至於有價料估算為200萬元部分,參考作法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將該等項目單價固定,不得因決標金額所作比例調整而變動,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價金,惟發包後則由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採實作數量乘以單價或一式計價為結算總售價。

(四)本案依原來投標廠商報價由高至低,回推應為235萬元、210萬元、200萬元、180萬元(最低標),契約價金(即決標金額)為180萬元。決標比(決標金額/預算金額)=180萬/250萬=0.72、履約保證金為契約價金之10%=18萬元、營造綜合保險之財物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80萬、得標廠商B須提出統一發票請領工程款(無逃漏營業稅)、得標廠商B繳納變賣金額後,A機關須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付予得標廠商B,理應執行上均無疑義才是。

(五)至於保固保證金為契約價金(結算金額)之3%,因地上物已拆除而滅失,實際上並無實體可供保固,收取保固保證金有斟酌之餘地,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同條第2項「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及第30條第1項第4款「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建議無實體可供保固之拆除工程,應規定無須繳納保固保證金較為妥適。

(六)其他可行作法:如本案於招標文件規定,拆除後之有價料須載運至該機關指定之場所集中堆置,機關將另行採公開標售之方式(可上網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常用查詢\財物變賣查詢),此時拆除工程採購之預算編列,自然不涉及有價料變賣收入金額部分。

五、常見工程有價廢料

拆除工程所產生之廢棄料,設計單位應思考該廢棄料中那些尚具有相當之殘值,可再生回收利用或變賣,俾符合目前之循環經濟政策。常見有價廢料項目,有金屬料(如鋼筋、鋼板、水溝鍍鋅隔柵板、人手孔鑄鐵蓋、金屬門窗、電纜線等)、汰換之電梯、空調設備、開挖或疏濬之有價土石方、道路工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等。以往亦曾發生拆除工程未規定拆除之有價廢料如何處理,得標廠商自行以廢料變賣完畢(並視為其利潤之一部分),後續該機關才發現拆除之有價廢料未編列收入費用,再向得標廠商追討返還,因原契約無明確規定而衍生履約爭議,應引以為鑑。

六、結語

英國中世紀作家傑弗里·喬叟(Geoffrey Chaucer)云:「智者從別人的錯誤中學習,愚人從自己的錯誤中受苦。」,既然公共工程拆除工程之有價料預算編列已有明確規定,應由別人的錯誤中得到學習及成長,避免再重蹈覆轍,並依規定辦理。希望本文的工程案例,能給讀者先進們對本議題有豁然開朗之感,這樣就有達到筆者撰寫本文之目的了。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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