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6期 社論-天然災害防治 應納入區域治理要項

上個月(九月)下旬,台中、新竹、苗栗、南投、彰化、雲林及嘉義市等各縣市首長,在台中市聚會研議「中台灣區域治理」論壇。該論壇中主要探討:空汙環保、衛生醫療、經濟行銷、防疫照護、交通建設、觀光旅遊等六大項。雖未將包括天候與地層災害的「天然災害防治」納入區域治理要項內,有點可惜,但各縣市首長能關心這類議題,已屬難能可貴,值得讚賞。

由於全球暖化,氣候變遷日趨嚴重,導致台灣中南部及北部局部地區乾旱,需設法克服水荒問題;但遇汛期強降雨時,又面臨區域排水、及局部地區排水系統無法負荷的問題,造成都會內積水淹水的窘境,亟需設法克服。

談到克服缺水問題,多年來政府研擬『開拓水源』與『節流』並行之道。開拓水源方式,至少包括:增設水庫及人工湖、水庫清淤及更新改善、再生水利用、設置地下水庫或開鑿備援水井、人工造雨等五項。其中,(一)增設水庫及人工湖,歷年均列入水利署重要政策,但因受到環保團體反對,以致有些增設水庫方案,無疾而終;(二)水庫清淤及更新改善;(三)再生水利用,中央政府自105年訂定「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以來,各地方政府,對於再生水開發案推動,迄今績效不顯;(四)設置地下水庫或開鑿備援水井;(五)有關設置地下水庫或開鑿備援水井、人工造雨等方案,尚無明顯進展。至於節流方式,至少包括自來水降低漏水率、工業用水循環利用、農業用水效率,亦不甚彰顯。本報以為,近期各地方政府共同研議「區域治理」,應配合中央政府各相關機關,積極辦理『開拓水源』與『節流』措施,才是正道。

另,與天候有關的強降雨時區域排水、及局部地區排水系統無法負荷導致水災的問題,查水利署公布的資訊「台灣地區區域排水(疏濬)工程互動式統計圖表」,並未列出各縣市區域排水(疏濬)工程,歷年完成的疏濬量體積,無法了解其實際完成的疏濬量;此外,水利署近年以來推行的「逕流分擔」、「出流管制」措施,期能使新建公共設施兼具滯洪功能、利用新開發基地施設滯洪池等,以減少逕流量,似乎成效有待加把勁。為防止及緩解嚴重水災,各縣市政府應配合中央政府各相關機關,積極辦理排水系統清淤及改善排洪容量,始能發揮統合績效。本報以為,各縣市首長論壇,宜加入「區域治理」,因應氣候變遷顯著,導致強降雨對於水環境設施破壞的威脅。針對各區域特性,擬定河川疏濬整治、區域排水及街道排水改善方案,才能實際解決都會區之積水淹水沉痾。

此外,由於全球暖化,海平面持續上升的影響,以及部分平原區地層持續下陷(例如:雲林縣最大累積下陷量262cm,109年最大年下陷速率達5.5cm/年),且海岸侵蝕情況惡化,政府實應更積極研擬對策;105年5月修正公布的水利法條文中,僅有一條文(即第47-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某一地區地下水超抽,致影響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海水入侵或地層下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制區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審視該條文意涵,屬於消極性的管制或禁止措施。若「區域治理」,能將「地層下陷地區國土復育措施」、海堤強化及抽排水設施加強或其他具體對策,納入研議,並配合實施治理,亦可收敦促中央主管機關之效。

綜上所述,因應氣候變遷所導致的缺水危機、強降雨時導致水災、地層下陷等災害的防治,包括「開拓水源」與「節流」、河川疏濬整治、區域排水及街道排水、「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地層下陷地區國土復育措施」、海堤強化及抽排水設施加強或其他具體對策,均應納入各縣市首長之「區域治理」要項,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研究規劃設計;同時,本報建議政府,應經常徵求土木、水利技師公會人員,參與此等專業治理對策的研究規劃設計事項,以利有效解決天災問題。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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