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5期 社論-扭正不當營建法令 建立產業友善環境

全球人才短缺,台灣優秀人才外流及各產業人力資源嚴重分佈不均的問題日益嚴峻。從現今社會新鮮人選擇往科技業、及台積電等大企業發展就業的趨勢,衍生傳統產業,包括土木工程營建產業出現世代斷層現象。然而,造成這種現象原因很多,非僅單純少子化的問題,土木營造業由於工作環境複雜危險、且日曬風吹雨淋,高風險及低社經地位的特性,加上台灣特有的嚴苛工程法規、繁瑣的行政程序及報表作業、這些不友善的工作環境,皆是讓從業人員疲於奔命,加上無研發進步的機制,讓整個產業發生發生困境。

更有進者,台灣營建產業相關人員被定罪、或被檢舉的比例偏高,包括天災、人禍,類如地震房屋倒塌建築受損,或是重大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如今年台鐵太魯閣號鐵路事故,因工地工程車的疏失,導致不幸事故發生,包商與工地主任一干人等,均被以過失致死罪起訴;又如,去年四月,桃園市政府委外興建的平鎮區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發生大崩塌,近期檢方認定崩塌原因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工程界流傳戲謔式的笑話,大家總說監獄有兩種人,一是作奸犯科的,二是做工程的。聽起來好笑,但也反映了營建產業無可奈何的窘境,思之心酸。工程本身,就是科學的一部分,但法律並沒有給任何科學容錯的空間,因此,造成社會環境對營建產業不友善及不公平。加上社會氛圍就個案事件多有網路鄉民輿論、及獵巫式的未審先判之評。讓這行業工程專業人員,熱情逐漸銷融殆盡,如何鼓勵青年走入這行業,更奢談薪火相傳。這種現象,值得有識之士省思。

此外,法律是人民遵循奉行的準則,現今法律規定,對於專業工程人員是否過份苛求呢?是否符合現今社會潮流呢?主管官署對於專業工程人員的各項法律規範是否合理?當訂定法律規範時,訂定人用外行的法律觀點,要引領內行的專業事宜,就如『刻舟求劍、緣木求魚』,必然窒礙難行,短期造成工程人的困擾與不滿,長期將不利國家長遠發展。

查,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函文規定,專任工程人員因故擬請假,應於請假前15日內填妥「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因故擬短期請假及代理申請表」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符合營造業原登記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之建築師或技師,且該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其代理人。這項內政部自行擴大解釋法規的行政命令,行之有年,造成許多專任工程人員困擾!原因在於『有哪家公司的雇主,有權利要求員工應於請假前15日內報知公司主管,神一般的預知未來15日後的事情』;一紙公文,竟可如此規範人民行為,實荒謬至極。官署的業管單位實不宜用外行的法律觀點,要引領內行的專業事宜,真是令人執筆三嘆!

現今的科技日益進步,政府官員觀念本應與時俱進,聯合國都已採遠端視訊會議,遠端監控設備,亦足以取代人員駐場及與會的問題,內政部這項政令原意,固然是希望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能掌握工程品質,不要因請假而影響,但,此行政命令,有誰檢討過適當性?法令沒有與時俱進,反而加大限制了專業人員的困擾,難道不應為營建產業的失寵負點責任。

本報認為,工作權為憲法保障人民最基本的權力,政府的工程法規、合宜的行政程序,均是建立友善職場環境,且緩解社會環境對營建產業不友善及不公平最重要的因素,『草上之風,必偃』,該是主管官署檢討的時候了,讓我們一起為營建產業盡心盡力,庶幾讓營建產業的明天能更好。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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