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0期 社論- 出流管制應仿效水保-採複數決標

自從地球暖化,海平面逐年上升,兩極永凍層冰川也開始融化,氣候變遷,極端氣候,屢屢打破歷史水文紀錄的強降雨短延時現象。譬如105年9月27日梅姬颱風在高雄美濃640mm/24小時降雨量;又如106年6月1日彰化員林100mm/4小時接連打破200年重現期等。這種強降雨短延時不斷釀災的現象,層出不窮,逐漸變成大家憂心忡忡的陰霾,有識之士呼籲修法積極應對。近期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臺北市及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召開之研討會,講者凌邦暉理事長暨黎少明技師,精闢論述,莫不期望能盡速讓我輩土木技師們,能夠了解並深耕這塊新領域。

民國107年6月20日,總統府公布增訂水利法第七章之一「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並於108年2月1日開始施行。由於逕流分攤義務人屬政府部門;而出流管制義務人為開發單位,跟技師息息相關,為本文主要之議題。當出流管制法令要開始執行時,相關配套措施也開始頒布,比如隨後陸續訂定相關的辦法:108年2月19日「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同年3月15日頒布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110月8月17日修訂「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111年4月22修訂同年11月18日預告修正的「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111年5月9日修訂「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111年5月13日頒布「農地重劃適用之出流管制計畫書格式」。

林林總總的相關辦法,不斷的頒布及修正。有關92年排水計畫納入排水管理辦法,臺北市亦依據101年2月16日修訂之「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及102年10月8日頒布之「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設置臺北市雨水流出抑制設施。無獨有偶,新北市政府105年12月28日也頒布「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台南市於101年12月22日發布,109年3月17日修正的「台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六都皆有根據下水道法及相關法令訂定各種自治條例,連中央部會內政部主管的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也有要求相關開發單位需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這些條例名詞,五花八門,令人眼花撩亂,望而卻步。其實,相關立法原則,主要是因應人為開發造成逕流增量,而要求開發單位利用基地內土地設置滯洪池或減洪設施以減少開發後的逕流量。

根據水利法的出流管制係規範範圍2公頃以上的土地開發,而新北市及宜蘭縣更嚴格規定1公頃以上就要做出流管制,若有涉及都計或非都分區變更,才須提送出流管制規劃書,類似水保計畫及水保規劃書。水利法第83-12條規定,出流管制應由土木、水利或水土保持技師簽證,並得委由上述三類科技師公會審查。而各縣市根據下水道法修訂的自治條例或流出抑制,規範小面積的基地開發,如臺北市300平方公尺以上等...,可想而知,各縣市政府這類的案件非常多,而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由土木、水利或環境(衛生)技師規劃、設計及監造。新北市則可由土木、大地、水利、水保或建築師可以簽證並執行相關業務;桃園市則可由土木、水利、水保或環工技師可以簽證並執行相關業務;而台南市則由土木、大地、水利、水保或建築師可以簽證並執行相關業務。

根據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山開委員會,蒐集近兩年各縣市政府相關標案,六都中僅台中市政府採府內審查;其餘5都及6個縣市共11縣市,皆委由技師公會或學校協助審查檢查。其中僅4縣市採複數決標,其餘7縣市皆採單數決標。這兩年來之標案每年皆在3,500萬左右,僅桃園市政府係採複數標方納入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協助審查,其餘大部分仍由水利技師公會得標。

綜觀上述標案趨勢,實非國家之福,應該『仿效水保審查由各縣市皆開放由土木、大地、水利或水保技師一起參與審查』,藉由各種不同科別的技師專業,腦力激盪,不只可以迅速推廣水保教育,使得審查更多元,異中求同而考慮更周延。本報呼籲,各縣市政府相關的標案,應體現異業結合之精義,互補共融,盡速採複數決標,開放多科技師參與審查及檢查,不只技術可更精進,也因廣納更多科技師參與,法令獲得更周延的回饋,可迅速的滾動調整,並同時協助政府共同緩解極端氣候的夢靨。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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