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修正案三讀 期待更公平效益的產業競爭環境

【修法時程漫長,感謝支持相挺】

產業界殷殷期待的政府採購法新修正案,終於在三度朝野協商後,以表決方式通過立法,讓一年高達一兆7千多億規模的政府採購,有更符合公平效益的法律規範。距離我擔任立法委員率先提出的修正案(105.9.23),已經將近兩年半時間。行政院修法版本從院會一讀交付交通委員會審查再交由黨團協商,而至蘇嘉全院長召開朝野協商,大大小小的會議數十場,期間的攻防與折衝,堅持與退讓,我都秉持維護工程界的權益為基本原則。除了親自出席每一場討論會、座談會、協商會外,我也一次又一次地向民進黨團說明,業界期待的修法方向以及必要性;另外,動員公會幹部,一梯次一梯次地,拜會各政黨立法委員,尋求最大共識,加快審查議案時程並且順利完成修法。

【101條須以情節重大為構成要件,103條停權須符合比例原則】

本次修正案通過21條條文,修正18條,增訂3條,茲簡要說明修正內容:

1.將藝文採購入法,並且排除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第四條)

2.增訂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策略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第十一條之一)

3.明文規定社福採購、國家安全採購可採「限制性」招標(第十七條、二十二條)

4.修正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刪除其中無記名式政府公債的限制;修正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適用情形,並增訂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之追繳額度(第三十條、三十一條)

5.簡化採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刪除「異質」及「不宜採最低標」之要件,俾利機關因案制宜,彈性運用採購策略(第五十二條)

6.修正禁止支付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並將罰款金額由1倍增加為2倍(第五十九條)

7.增訂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並編製圖說及規範,且應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第七十條之一)

8.修正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的規定及程序(第一百零一條):

a.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將刊登公報應將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訂的期間通知廠商;

b.將部分刊登公報的情形,增訂「情節重大」的要件,使更符合比例原則;

c.增訂第十五款「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之本條違反樣態;

d.增訂本條第四項「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授權機關可據以「行政裁量」的審酌空間。

9.對應第101條,修正將停權期間三年之適用情形增列第一項第十五款;增加優良廠商可獲減免的條件,從六個月到九個月的減免停權期間;另外,為兼顧「法的安定性」及廠商權益,定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依現行條文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第一百零三條)

【修法成果得之不易,立院民進黨團全力促成】

在本人未擔任立法委員前,對於法律修正的流程無法全面了解,當年帶領公會想要修正法條,僅能靠著不屈不撓的意志,不斷地向立法委員溝通說明,雖然很努力,但不一定會成功立法。這次獲得執政黨提拔擔任第九屆政黨不分區立委,真正參與修法、立法過程,才體會一部法的修正完成,需要「天時、地利、人和」的配合。政府採購法在民國88年5月立法施行,今年即將滿20年,雖然歷經5次修正,但是業界的不滿意聲浪從未稍停過,最大的原因在於:1.部分條款的罰則未能依違反情節輕重程度訂有比例原則,致實行時結果不一。2.投標廠商倘不慎違反,將遭到不符比例的裁罰,損及企業經營及員工生計,以致民怨不斷產生。我來自工程界,深深了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內容設計不夠妥適,讓國內的採購環境越來越僵固,廠商與機關間無法建立合作互信的夥伴關係,卻常因為契約地位不對等,不僅爭議案件層出不窮,更有機關礙於法條的規定,必須將廠商依101條懲處,不管最後是否受103條的停權處分,過程中已經嚴重傷害產業的運作、廠商的商譽、經營,以及從業員工的工作權、家庭生計,這樣的結果,絕非立法之初,以「杜絕不良廠商之違法、違規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的意旨。我是執政黨工程專業的全國不分區立委,肩負改革的使命,以及解決工程界困境的責任,從進入立法院的第一天,我就以修正政府採購法為我的第一優先任務。非常慶幸的是,委員同仁們相當尊重我的專業意見,工程會吳澤成主委以及行政官員們的配合度、積極性,都高於以往;提案過程中,有部分委員認為職業安全衛生措施以及違反勞基法,應嚴予規範,並且納入101條的停權範圍,造成工程界非常大的反彈。公會幹部們極力遊說,我更多次與提案委員商議,並增訂第七十條之一強化事前衛生管理訓練,編制符合安全衛生法規的圖說及規範,以「預防勝於處罰」的概念,說服大家在黨團協商時不堅持主張,才讓協商條文不列入本款並順利送出委員會。

【在野黨團提案不符法例,表決不予通過】

豈料在野黨團卻以此為版本,在蘇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會議中,加碼提出包括職安、勞安的違反事項、處分停權年限,以及押標金的5倍懲罰性罰款等加重處分條款,更主張職安、勞動權益,亦應列入101條的處分項目,忽視業界在提升勞動條件、重視工地安全所為的努力,一昧地認為:非「重罰」不能達到規範廠商的目的!讓協商會議幾度陷於空轉,最後在蘇院長的裁示下,交付院會表決處理,終於讓政府採購法修正案,在4月30日第七會期第11次院會三讀通過。這是一個經過大家多方努力的成果,過程曲折,阻礙重重,感謝民進黨團同仁眾志成城排除異議,還有工程會全體同仁以及各機關代表的專業協助,期望新法施行後,可以更符合公平、效率、良善競爭的政府採購環境,助益工程產業的成長與發展。

【興利除弊,完善法制】

值此新法令即將公布施行前,有幾項相關工程界權責改變的地方,希望大家謹記並妥為因應:首先,押標金不返還條件新增「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以及「對採購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第三十一條);其次,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而促成採購契約者,機關不僅能終止或解除契約,尚能追繳2倍之不正利益(第五十九條),並且將依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五款通知停權三年。而對於廠商設有減免情形的基礎,在於是否已盡相當之補償、及符合法規的訓練、與完善的衛生安全措施,重要的是維持良好的政府採購紀錄,將可於不慎違犯時,減免6個月-9個月的停權期間。

我進入立法院的任務已經完成一項,未來還有營造業法、技師法的修法以及土木工程法,尚待完成立法。我將秉持「維護工程界權益」的一貫立場,繼續努力,一項一項達成目標!最後,我們工程界應該要向所有提案修法的立法委員們致謝,因為他們提出不同見解的修正案,讓政府採購法可以擴及更多領域;也要感謝修法過程中參與討論、提供專業意見的政府官員,期待兼具「興利」及「除弊」的新法案,能帶動產業發展,提升政府採購效能。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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