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談 價值工程

台灣價值工程協會 張柏毅 理事長

台灣價值工程協會 鄧勝軒 理事暨技師

一、前言

價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VE),係針對標的物由價值工程專業人員帶領的團隊,應用價值方法進行研析,在很短時間內提出滿足需求機能、又能節省經費、提昇價值之建議方案的有效方法。價值= F/C = 功能/成本 = 功能代價/功能成本。

價值工程應用於土建業主要有三階段:第一階段:1947~1963年,此階段為價值工程草創期,成型於奇異電子公司,再應用到美國國防部武器採購作業;第二階段:1963~1970年,引進美國營造業於施工階段實施。價值工程變更建議制度建立(VALUE ENGINEERING CHANGE PROPOSAL,簡稱VECP),鼓勵營建廠提出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方案,若業主採納,可分享某種比例之節省金額;第三階段:1970以後,期初美國營建管理風行(CONSTRUCTION MANAGEMENT,簡稱CM),提倡設計階段即應用價值工程。1970~1973年間,營建費用高漲,發包價格高於預算60%至80%的工程,比比皆是,價值工程就在這環境時機下,成為降低成本的一個利器。

二、需要價值工程主要原因及運用效益

使用價值工程的主要原因,主要包含:法令或契約(業主)要求、減少設計錯誤或不合理之處、符合法規、安全、低成本、高機能、美觀佳、維護成本低、延壽等目標,促進產品價值提昇、降低產製成本提高競爭能力、產品遭逢競爭必須降低成本以增加競爭力、產品有太多來自顧客的抱怨,可立刻改進。

價值工程研析成本,約計畫成本之0.2%至0.4%,而價值工程研析所造成節約金額,約計畫成本之5%至20%以上,其投資報酬率約為12倍至100倍以上。透過價值工程研析所獲得的間接效益,可使業主徹底暸解計畫內容,包括基本機能需求、成本分布、替代方案可行性、以及針對機能需求作正確決策。此外,不同單位間衝突管理,以及計畫進度有效管控等,都會因執行價值工程研析而獲得相當改善。

三、價值工程研析應用範圍與時機

所有「追求價值、機能、成本」之事物,皆為價值工程研析對象。價值工程研析應用範圍,包括各行各業,如營建業、製造業與服務業等。簡而言之,只要能以機能與成本,來界定價值的產品或服務,都屬應用範圍。

當資料明確時,越早越好,因為越早執行價值工程研析,所需成本較低,變更阻力較小,效益較高。以營建工程而言,規劃、設計階段,執行價值工程研析較佳,如圖1所示,至於製造業,則可在產品量產前,進行價值工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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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價值工程介入時機

四、國內法規探討

目前國內並無類似美國A-131價值工程法案。民國88年5月6日「政府採購法」尚未立法前,公家機關在實施價值工程計畫時,必須受到「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簡稱稽察條例)」之規範,在此「稽察條例」中,明確訂定了工程的招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事項之規範。

由於在「稽察條例」中,並未容許工程計畫設計及施工階段可提替代方案;在此階段,該條例並沒有實施價值工程的相關規定,所以多數政府機關無法大規模的推廣,只有少數的機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來辦理。類如,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兩機關,有使用價值工程在案。捷運局在1992年11月2日公佈「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價值工程獎勵條款」,是國內最早執行價值工程的法令規範,容許承包商可於得標後,針對契約中的施工方法、材料、技術等,提出適宜的替代方案以節省經費或縮短工期;若建議被業主接受,承攬商與業主將可依比例分享各 50%的淨節省金額。惟,辦法頒佈時,主要捷運工程均已發包完成,後來廢除該獎勵條款。

至於設計過程應用價值工程,捷運局亦曾辦理過,但並非全面性實施。1993年4月國道新建工程局,在招標階段以「替代方案初步設計計畫書」,允許承包商就業主的所提之設計,參與投標並提出替代方案,以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得標。其目的與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所提之獎勵條款一致。

因此,行政院在民國82年將價值工程予以法制化,工程之規劃與設計階段得使用價值工程。政府採購法於民國87年5月公佈,並在民國88年實行,至此之後,各相關機構實施價值工程,就有法源依據,不再是行政命令的規範而已。政府採購法第35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決標前,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但限定了方案之提出時機在「決標前」,欠缺彈性。為了擴大適用範圍,於是在91年2月6日修正,將條文內「決標前」刪除。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88.05.06發布、91.6.19修正),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之適用時機,並由招標階段擴大至施工階段。招標階段: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施工階段: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者,定有獎勵措施,獎勵額度以不逾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50為限。

又,行政院於98年07月與101年07月,分別通過財政部「強化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與國發會(經建會)【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確實要求覈實價值工程之應用,以提升計畫之執行效能】。工程會後又於100年3月3日工程技字第10000079091 號函,訂定「價值工程研析之參考原則」,或其他系統化評估方法為原則。之後,工程會再於104.7.1制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該要點第7點中,規定有關基本設計之必要圖說文件,包括「基本設計階段報告書」及「基本設計圖」,二者內容應具備之要項,可參考該會109年4月8日工程技字第1090200204號函所送附件。

另,總經費達10億元以上之新興公共工程計畫(彙整型或補助型計畫,為計畫內工程建造經費達10億元以上之個別子計畫),另需辦理替選方案評估,並將替選方案評估報告、及「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階段替選方案評估自我檢視表」,納為必要圖說文件之一。評估方法得採用價值工程或其他系統性方法,評估過程中,應將計畫之全生命週期成本納入考量。

此外,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第四條至第七條之服務,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下列服務項目,併案招標,或另案辦理招標:...二、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十三、價值工程分析...。

五、國外法規探討

(一) 美國

美國是推動價值工程最早的國家,發展歷史最久,在聯邦政府完成主要價值工程法令後,各州政府建設計劃之價值工程研析的成果顯著。主要法令說明如下:

1.1985年亞特蘭大捷運局發布之價值工程獎勵條款。

2.1986年發布之水資源開發法案,要求超過1,000萬美元之聯邦補助者,需執行價值工程研析。

3.1987年交通部價值工程命令之 DOT1395.1,使交通部能辦理價值工程研析。

4.1988年交通部捷運管理局公佈 UMTA-0-9004 法案,作為推動捷運價值工程研析之依據。

5.1992年交通部(DOT)發布之命令(DOT Order 1395.1A),指示:任何的DOT管理單位,應該鼓勵所有聯邦補助計畫,進行價值工程分析,引用範圍涵蓋規範、設計與施工等階段。

6.1993年美國預算管理局通過 A-131 法案,此法案規定:每一機關必須在每年的會計年度報告中,說明引用價值工程的成果(預算規模或總採購金額不及一千萬美元之機關除外),此法案確立了價值工程研析之主要法源依據。

7.1994年美國國會通過國家公路系統指定法案(National Highway System Designation Act),要求交通部建立各州所有聯邦補助超過二千五百萬美元之國道系統高速公路專業,執行價值工程。

8.1997年美國聯邦高速公路局(FHWA)頒布(United States Code,Title 23,Section 106),規定規模超過二千五百萬美元之國家公路系統(National Highway System,NHS)計畫,均應進行價值工程分析。

以美國聯邦政府而言,早已規定金額超過1,000萬美元的計畫,必須執行價值工程研析,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Public Law 104-106 ,要求所有聯邦機構執行VE,白宮A131 Circular 執行價值工程。美國聯邦公路管理局(FHWA),對聯邦撥款的公路計畫(Federal-Aid Highway Program),從執行VE研析效益的益本比均為100以上。

GAO(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對美國國會的VE petition有對VE 的立法需求,VE 的Testimony,其文件如圖2所示。(備註:GAO為美國國會支援機關之一,前身為美國審計總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2004年為配合政府功能調整而變更組織及名稱。主要職責為調查聯邦政府擬訂的各項計畫及政策。GAO要求包含:200萬美元以上執行VE、具有門檻值要避免不正確的使用VE方法、確保聯邦機構正確的使用VE運輸計劃使用VE有3-5%的成本(LCC)節餘成本節餘、需考量生命週期成本(LCC)價值工程在營建、環保、武獲,及系統工程計劃有成功效益(LCC節餘或價值增加)等其他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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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GAO價值工程

(二) 日本

1955年日本自美國引入價值工程之觀念,在石油危機時,價值工程被廣泛應用在製造業之生產成本控制。在 1994年時,建設省公佈「公共工事建設費縮減行動計畫」,要求使用價值工程之技術降低成本;1997年建設省再公佈「設計價值工程、投標時價值工程、契約後價值工程試辦辦法」,計畫在3年內降低預算百分之十,此法案成為日本推動價值工程之依據,但該法令中並無明定執行價值工程研析之門檻金額。

(三) 韓國

1983年韓國由日本引進價值工程觀念,而在1985年開始執行價值程研析,並於2000 年頒布「設計經濟效益研析準則」,作為設計階段推動價值工程之法令依據。此準則係「建築技術管理法」之子法,目的為降低成本、提升機能、確保結構安全及工程品質。該法第四條明定:計畫之總工經費達四千一百萬美元者,必須執行價值工程研析,研析次數不限一次,而該研析準則設置「設計諮詢顧問委員會」之第三團體評估機制,以評估研析單位所提之建議案。

(四) 歐盟

歐盟有VM法規EN12973(如圖3所示),歐盟標準於 1999年10月7日由CEN (歐洲標準委員會)批准。CEN成員,必須遵守 CEN/CENELEC(歐洲電子技術標準委員會)內部法規,其中規定了給予該歐洲標準狀態為國家標準,未經任何改動。有關此類國家(地區)的最新列表和參考書目,可向中央秘書處或任何CEN成員申請獲得標準。該歐洲標準存在三個正式版本(英語、法語、德語)。CEN成員有奧地利、比利時、捷克共和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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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歐盟VM法規EN12973

六、結語-國外經驗之啟示

美國推動價值工程是由中央立法,州政府配合推動,聯邦政府甚至要求接受預算補助者需實施價值工程,在此也提供了價值工程的法源依據。而日、韓兩國也訂定了相關價值工程實施辦法。

台灣在「政府採購法」立法完成後,已經允許於「決標前」提送替代方案投標,在民國91年修法後,把適用範圍擴大為施工階段亦可。但是依據該法而推出後之案例,除了北市府捷運局及交通部所屬機關辦理案件有採行價值工程外,卻寥寥可數,主因為有法規但無配套措施,亦無強制性的規定,所以辦理意願低。建議取法國外(美國、日本及韓國...),只要達到一定金額以上就必須強制辦理價值工程,例如美國管理和預算辦公室 OMB A131 Circular 規定最小VE執行門檻金額(新台幣2億元)並要求各機構提報年度VE報告。

又,國外採取合約獎勵條款方式,鼓勵承包商推動價值工程,合約獎勵條款可在合約中載明,因為替代方案所產生的節約金額分享比例,例如美國的加州及佛羅里達州之獎勵條款中就載明承包商可獲得 50%的節省比例。

至於美、日兩國,在價值工程的培育與訓練方面,採公私兩部門進行,在私部門方面成立價值工程協會,進行價值工程專家的訓練及認證,並進行相關課題之研究;而在公部門方面,則由聯邦政府及州政府進行推廣。反觀國內價值工程只有少數的應用,除了國內法規制度尚未健全外,價值工程的觀念也並不普及,所以價值工程在國內的發展受到限制。

簡言之,國內規劃設計階段辦理價值工程,因其報酬已經包含於契約總價中,所以無獎勵機制,且無法分享執行價值工程後所節省之工程費,公部門承辦人員,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下,
避免他日受質疑之困擾,能免則免,成效當然不彰。

七、建議

1.於設計階段增設價值工程檢討,效果較佳,施工階段之替代方案機制仍有需要。

2.鼓勵業主、設計單位及施工廠商,應有獎勵機制。

3.應達設計目標之基準預算應先務實建立。

4.先以推動方案行政規定試辦,鼓勵辦理,嗣後滾動檢討。

5.建議考慮將價值工程獨立招標或主標包商必須獨立委由經認證之協會(或廠商)執行,並增加VE執行的效能。

6.依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第二點規定總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新興公共工程計畫,應辦理替選方案評估,並將替選方案評估報告納為必要圖說文件。就此,建議考慮以該要點繼續推展或延伸擴大執行,由協助審計的角度,建議檢核管理循環中的Check 審查執行成效。

7.延續工程會上開辦法規定建議審計時要求檢附經由專業CVS實際帶領的驗證過的價值工程成果報告,藉由完整價值工程透明化過程,以協助審計確認計劃效能與有效資源使用。

8.建議查核交通部公路總局VE 執行成效。

9.建議比照國外價值工程作法,一定規模以上必須實施VE,以立法方式讓各機關遵循。

10. VE可以平衡代理問題,協助核實工程經費及減少不必要的成本,建議管理VE專業成果,以協助審計之執行。

11. VE考慮生命周期成本,可以協助達成永續發展,可以增加淨零排碳及再生能源的效能。

後記:國際價值工程協會(SAVE International), 成立於1959年,會員計有約三百多位,來自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匈牙利、印度、德國、墨西哥、西班牙、巴西、澳大利亞、荷蘭、中國等國及全美各政府及大企業。國內價值工程協會,有中華價值管理學會與台灣價值工程協會,必須加入國際價值工程協會為團體會員,國內要有市場,才能讓價值工程蓬勃發展,並可由各大專院校及兩個學(協)會負責教育訓練。

參考文獻

1.戴家勝(2006年6月)。「評估交通運輸建設運用價值工程之研究-以台北捷運新莊線為例」 ,逢甲大學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2.張柏毅(2001年 12 月)。「台北捷新莊工程線 DK196 標價值工程應用」,價值管理。

3.鄭文隆(2002 年 3 月)。「運用價值工程推動國道建設—經驗回顧與策略芻議」,主計月刊。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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