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由法院判決看透工程採購契約」訓練班心得分享

近年政府採購案之工程規模、及採購金額逐漸擴大,除一般常見的施工標案之外,統包工程有越來越多的趨勢,其承攬金額也越趨擴大。例如,今年11月剛動土的桃園航空城計畫,統包工程之總發包工程費達581億元,十個分標的規劃面積及採購金額,均相當龐大,其牽涉的工程風險相對增加,衍生之工程履約糾紛或爭議,勢必越來越多;其關鍵在於標案初期工程採購契約的簽訂,以及履約期間時效的掌握、契約中採購機關與承攬廠商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等,此乃我技師及工程人員,需要深入瞭解的。

本次課程訊息,係由省公會中區訊息站LINE群組、及會務小姐郵件通知,分為三天(均訂禮拜六),以線上直播方式上課,此乃特殊情況,今後仍以現場上課為主。本課程包含政府採購法及履約爭議處理概述、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契約工期、價金、驗收、保固與終止之爭議,藉由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審議判斷、及歷年之法院判決案例,聘請長昇法律事務所所長陳錦芳律師擔綱,加上同所之劉時宇及陳高星兩位律師助講,跳脫一般工程師的思維框架。,從各級法院對工程訴訟案件的判決見解,讓受訓學員對於工程契約條款的解讀,有更深切的體認,有助於將來工程之執行,並擬定較佳的策略。

上課後了解,工程採購案件,一般分為「招、開、審、決」之採購階段,以及訂約、履約、驗收、保固之執行階段。依政府採購法,對於爭議救濟程序之規定,首先應適時提出異議及申訴,之後再行履約爭議調解,並採取「先調後仲」之原則,但對於政府採購公報停權刊登之異議申訴,涵蓋採購及履約執行階段,這部份須特別注意。

至於,有關各期工程估驗款之認知,最高法院之見解,頗值得玩味。依民法「承攬後付」原則,即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故廠商於全部工程完工前,向機關請求之工程估驗款,顯然並非承攬報酬之給付,否則將形成『工作未完成並辦理驗收交付前,即得請求承攬報酬』之結果,故解釋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並參酌一般工程實務慣例,應認為系爭契約付款辦法之真意,為融資暫付款之消費借貸性質。另依民法「消滅時效」制度,承攬報酬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估驗款分期給付,不視為承攬報酬之給付,就無罹於時效的問題。但,各級法院之見解並不一致,一般請求時效仍以『全部工程完成並且完成驗收合格』起算。

本次課程,係以長昇法律事務所出版之「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工程採購篇」之11個章節,為內容大綱,逐項探討政府採購契約之爭議案例;若有向隅不能參與本次課程的技師朋友,可以參考該書籍。

囿於本次課程只有三天,屬於概念性的解說,針對實際遭逢工程履約爭議時,如何適時發文,向機關或業主提出各項釋疑、請求或異議,以及如何進行申訴、爭議調解、工程仲裁或訴訟之步驟等細節,涉獵不多,期望未來針對這一部份有更詳細的課程。文末,針對會務小姐美君的協助,讓過程相當順暢,在此一併致謝。

13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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