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0期 社論-加強河川治理 改善河道淤積

時序已進入5月,防汛期到了,為因應全球暖化氣候異常,可能造成強烈颱風豪雨之災害與衝擊,中央與地方政府各相關機關,每年均例行性的預先進行各項通報、預警、防洪、排水、水柵門、抽水設備等,設施系統之檢查及測試工作,以期在災害來臨時,能減少災害損失。但攸關防洪的重點項目,河川治理方式,仍有待檢討。

就以蘭陽溪為例,跨越蘭陽溪的台9線蘭陽大橋,於1994年興建,至今歷經25年,目前維護狀況良好,但現今梁底高程8.25公尺,而計畫洪水位高達9.30公尺,計畫堤頂也高達10.8公尺,相差約2.5公尺。若遇颱風、洪水時,常因通洪斷面不足面臨封橋危機,危及橋梁安全及兩側居民生命財產。導致此狀況,主因係蘭陽溪的河床淤積土石,逐漸增高,以致通洪斷面不足。

查經濟部依據水利法,所制定的「河川管理辦法」第41條:河川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分段劃定土石可採區,及許可採取使用之優先順序,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但下列範圍內,不得劃為可採區:

一、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內。

二、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之一,之建造物或取水口上、下游各五百公尺、或自來水取水設施上游一千公尺、下游四百公尺範圍內。

又查,水利法第七十二條,所謂之建造物,包含橋梁,故橋梁上、下游各五百公尺範圍內的河床,不得採取土石,致政府機關引用此限制條款,作為「不按專業需求」,進行疏濬河川之理由,河床長期淤積,以致通洪斷面逐漸縮減,必須加高河川兩岸的堤防外,且受影響之橋梁,必須改建。

然而,值得我們特別注意檢討者,水利法第七十二條,其原意係為保護橋墩;又查,水利法第七十二條之一,其條文為:「設置穿越水道...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接受施工指導。在前項建造物上下游之規定距離內,除基於維護水利安全之必要外,不得為挖掘行為或採取砂石;其距離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該條文原意,應為:「為維護水利安全,必要時得適當採取砂石」。比對此二條文,可見在實務需求之下,透過專業之判斷,河川砂石之開採與否,就有其調整的空間。

可惜,相關主管單位不思及此,迄今政府各機關,大都引用「河川管理辦法」第41條,限制土石採取,作為「疑似怠惰」河川治理之理由,而不積極疏濬,動輒加高堤防,改建橋梁,本末倒置,浪費公帑,莫此為甚;換句話說,這些年來的河川治理方式,實則違背母法「水利法」之意旨。

至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與河川治理相關的「水環境建設」計畫,從106年至113年,共編列2507.73億元特別預算;此計畫涵蓋:「水與發展」、「水與安全」、「水與環境」等三大建設主軸,其中「水與安全」建設計畫,與河川治理相關的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一般性海堤整體改善計畫,亦僅僅列出:治理河堤120公里、海岸復育25公里,疑似未編列河川疏濬治理。此外,例年來,有一些學者及環保團體反映:由於許多河灘地,租給農民種植(例如:蘭陽溪的河灘種植高麗菜和西瓜),以致河川疏濬工作,疑似受到地方民意代表的壓力而退縮。此等問題,均有賴行政院檢討設法克服。

綜上所述,為因應全球暖化氣候異常,河川治理愈趨重要。主管機關實不應繼續抱殘守缺,始終不變,一直以限制砂石浚渫,取代河川治理,理應藉專業的判斷,解決沉痾。因此本報建議,中央政府應積極檢討,加強河川疏濬治理,包括河川上游山坡地崩塌區、土石流整治工作,以防範洪災,並避免不必要的橋梁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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