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5期 社論-政府政策 應高瞻遠矚居安思危

今年六月間,彰化火車站前的「喬友大樓」火災,釀成4死的悲劇;殷鑑不遠,今年十月中旬,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凌晨的一場大火,更釀成46死41傷的慘劇,這是台灣近30年來,死傷第二多的單一建築物火災事件。火災起火樓層位於一樓,建築物老舊,室內雜物堆放多,救災行動困難,火勢從一樓向上蔓延,多樓層嚴重燒毀,7樓以上則因濃煙大量灌入,種種不利因素,造成如此嚴重的傷亡。

依照高雄市建管處的資料顯示,城中城大樓於民國70年興建完工,屋齡約40年,該建物是一棟地上十二層、地下二層的商辦大樓,原本一樓至四樓為商場使用、五樓至六樓為電影院、七樓至十一樓為辦公室、第十二樓為餐廳,該大樓內並未規劃住宅使用。然而,隨著商圈轉移、商業行為沒落,2002年後未再作為商場使用,地上一樓至五樓廢棄無人使用,其他樓層的所有權人,則自行將其隔成住家或套房出租。可想而知,居住在這種缺乏管理維護的大樓內,其住戶應該是社會中較為弱勢、或邊緣的群體。

這二場火災,燒出了幾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標的物都有幾個相同的特徵:一、首先是建物老舊,加上建物內產權複雜,又缺乏管理維護等。首先舊有建築物本身就有管線老舊問題,加上缺乏管理維護,在建物的生命週期內,所有權人不斷易手更迭,新的所有權人在進行室內格局及隔間變更的同時,不但構造隔間、防火區劃與防火避難設施未能周詳計畫,隔間材質也未必採用耐燃性材料;二、建築物的耐震能力亦可能因為後續使用時被不小心推向不安全的方向;三、再因產權複雜,加上管理不善或完全沒有管理的狀況下,在商業行為已經閒置時,建物的消防安全設備,便無需依消防法規的規定,做定期檢修申報,也不需依法辦理防火避難設施的公安申報,自然而然,這種建築物,早已和消防安全及結構安全沾不上邊,形成社會中的潛藏危機。

現行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是由內政部在民國85年訂定施行,而後於民國99年及107年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從一開始的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到後來納入建物的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再細看這個公安申報辦法,應針對防火避難部份辦理檢查申報的建築物,含括供公眾使用、及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而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建物,則以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A-2、B-2、B-4、D-1、D-3、D-4、F-1、F-2、F-3、F-4、H-1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顯然,當建物產權複雜、缺乏管理維護、沒有商業營運時,這種最需要被好好檢查的建築物,因法制漏洞問題,無法被控管與照顧,以致成為社會公共安全的未爆彈。

公共安全不是一蹴可幾的工作,需要看得遠、想得到,在平常就要先下苦功,跟時間做賽跑。本報建議,政府擬定政策,應帶頭居安思危,持續強化公共安全的基礎建設,投入人力、物力、預算,在災害發生前,預先找出有各種危害高潛勢的建物,優先輔導、獎勵、改善,真正讓社會中弱勢的這一族群,受到妥善照顧,減少這類的無形社會成本。換句話說,政府擬定政策若能高瞻遠矚,避災、免災、減災於先,慎微遠慮,超前佈署,就有機會將災害減至最輕、降到最小。否則一旦災害發生,受害的雖然是社會中弱勢的族群,但何嘗不是整體社會全民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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