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6期 社論-再談 提升工程職系公職人員地位之重要

本報今年3月24日1267期社論,曾論及「為緩解公職人員缺額危機 談公私人才交流之策」。時隔8個月,始見考試院,針對近14年未曾檢討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提出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以回應各方民意,實為開放有效能的政府機構典範,值得肯定。考試院所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主要鬆綁『專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之條件,使其與一般公務人員一致,暢通陞遷管道;另增訂專技轉任人員:『碩士以上學位者,具有5年以上經驗、且成績優良,以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而具9年經驗以上者,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期吸引民間具多年工作經驗之優秀專技人才,進入公部門服務,使公務機關人事制度,更加彈性與多元化。

前述修正,雖立意良善,卻難脫官僚體制之思維;類如修正草案第四條:機關欲招募具多年工作經驗之優秀專業技師,仍需視當年度或次年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之缺額狀況而定,並非政府常態性取才的管道。換言之,專技轉任制度,充其量只算是現行考試用人制度下之補充辦法而已。

又,修正草案第六條:初次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擔任主管職務,意即不得以主管職缺,招募民間優秀人才;其實,碩士以上具有5年或9年以上經驗之優秀專業技師,在民間至少都具備專案經理以上之經歷,薪資水平也遠高於修正草案之職等,因此,用人機關在重重限制下,欲從極少數屈就者中挑選合適人才,實非易事,本次修正草案,恐聊備一格罷了,難見成效。

查,本報1226、1267期社論,一再呼籲政府:應為參與國家建設的公職人員,改善不同工作風險、待遇卻一律齊頭式平等的不公現象,並且掃除訴訟地雷,讓工程專業從業人員能專注於工程專業。以土木工程類科為例,愈是發生颱風、豪雨及地震等天然災害之處,承辦人愈須第一時間站到第一線工作上,工作壓力之大、環境風險之高,不言可喻;平時,還需與民眾、民意代表洽商溝通會勘,執行過程常涉及採購發包及履約爭議等法律問題,倘稍有溝通不良情事,動輒遭人檢舉而有受檢調監聽或無端搜索之隱憂,加以媒體恣意渲染報導,涉案人員身心莫不承受重大負荷,在漫長司法審理過程中,不僅無升遷之機會,縱能贏得官司,失去的歲月也難以追回,難怪乎「多做多錯、少做少錯」朗朗上口,趨吉避凶人之常情,如未能實際提升工程職系公職人員地位,修正草案縱有鬆綁舊法,依舊難以吸引民間優秀專技人才投入公職,更無須奢談能解決越來越多工程技術專業公職人員逃離現職之窘況。

綜上所述,有關土木工程技術人員,不願意進入公部門的因素,已是老生常談,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數十年來,僅不斷調查與撰寫研究報告,卻未曾有實際策略處理,任由事態日趨嚴重。譬如,考選部耗費資源,設置「國家考試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測量製圖類科,教考訓用精進平台」,試問有何成效可言。

本報建議:一、檢討現行人事制度,實質提升工程職系之公職人員職等,使其有更高之地位與榮譽感,而非僅僅以工程獎金補助;­二、有涉及現場勘查之公職人員,應額外提供更完善之商業產物保險;三、涉及非工程專業之法律問題,應由法律背景人員承辦;四、審計單位,對於重點查核項目,應在工程執行過程中,提出檢核表單,俾使承辦人員執行中能注意,而非竣工5年後,要求主辦機關查核檢討,增加主辦單位負擔與壓力;五、檢調單位不應有調查工程案件規模、或涉案公職人員層級之『變相獎勵制度』,調查所有犯罪,應一視同仁,勿濫用秘密證人及貪汙治罪條例,任意監聽搜索,侵害無辜公職人員之自由。唯有讓工程專業人員能專注於工程,才有利於國家發展。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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